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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的股票虧損退市規定

發布時間:2023-08-22 01:00:33

A. 創業板st規則

不採用創業板st系統。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攜敗所2018年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近三年持續凈利潤虧損的創業板股票不進行風險提示,直接退市。閉隱雀其中,凈利潤虧損是基於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過去三年。

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當前的退市風險預警處理。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深圳證券交易所計劃要求創業板公司在了解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發布退市風險預警公告,然後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預警公告。

同時,計劃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後,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創業板股市漲跌幅度不再限制為10%。分析人士認為,由於恢復上市和借殼困難,在30個交易日內進入退市轎早整理板的創業板股票可能每天跌停,風險投資者需要提前提防。

為了使持有創業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有一個轉讓股票的渠道,該計劃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後,將轉讓給代理股份轉讓系統。但符合破產條件的,依法直接進入破產程序,不再轉讓。

退市制度將消除創業板的估值泡沫,根據創業板的特點,重建市場估值體系,使市場發展更加合理。然而,新規定可能會使公司高管和風險投資機構在退市前盡快減少持股,退出創業板。

B. 2022年創業板退市新規

一、交易類退市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卜配粗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財務類退市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 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或者否定的審計報告;
(四)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 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規范類退市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 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 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責令 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 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 符合上市條件,在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請;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強制退市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 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創業板股票退市後一般會進入15天的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原則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請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以上就是創業板退市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型鎮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賣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C. 創業板股票是虧損幾年才退市還是一年

創業板股票是連續三年虧損就會退市。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A股公司因業績因素的退市標準是連續3年虧損就要暫停上市(暫時保留代碼和資格),如果之後6個月內仍繼續虧損就要面臨退市處理。

退市的另一種情況發生在公司實施私有化時,在大股東或戰略投資者回購全部流通股後即可宣布公司由公眾上市公司重新變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對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實施私有化後這些子公司就將一一退市。

(3)創業板的股票虧損退市規定擴展閱讀:

一、退市類型

退市可分為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二、退市處置

1、據有關規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2、根據規定,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確權手續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手續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

3、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D. 創業板在什麼條件下將直接退市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野空慎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虧改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退市後,按照目前的規定,尚不能頌敬直接申請恢復上市。發行人需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重新申請股票發行及上市。

E.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六)項、第
(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
(三)項至第
(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F. 創業板股票退市新規則

創業板退市規則:
1.發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
2.最低公眾持股量占已發行股本的低於25%。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低於20%,或10億港元;
3.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拓展資料】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退市後,按照目前的規定,尚不能直接申請恢復上市。發行人需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重新申請股票發行及上市。
創業板退市第一股:
自2009年10月30日以來,創業板市場已誕生六年多。期間,並沒有哪家創業板公司退市。而在近日,關於誰將成為創業板「退市第一股」的討論則吸引了市場的眼球。而據媒體報道,創業板有10家上市公司提示了暫停上市的風險,既包括吉峰農機這樣「資深」的創業板公司,也包含安碩信息這樣的「妖股」,而去年6月份就停牌的金亞科技亦在其中。
2015年年報披露已結束。根據滬深交易所統計數據顯示,去年滬市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2.66%;深市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7.42%,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分別增長-0.35%、2.96%和24.84%。就在這創業板較為靚麗業績的背後,504家創業板公司中有26家公司去年業績虧損,這一數字較2014年度(12家)大幅增加。這其中有兩家公司(科恆股份(300340)、太空板業(300344))連續兩年虧損。另外,2012年、2013年「兩連虧」的萬福生科(300268)、天龍光電(300029)在2014年度實現「短暫」盈利後去年再度出現虧損。
自2009年上市以來,金亞科技(300028)經營不振、重組折戟,去年又因財務造假遭到證監會立案調查。截至目前,證監會的調查尚無最終結論,但根據立案公告和自查公告,輿論普遍認為,作為創業板首批掛牌交易的金亞科技,有可能再開市場先河,成為「創業板退市第一股」。

G. 創業板連虧三年為什麼不退市

在退市規定中,沒有規定連續虧損三年就一定會退市,退市規定分為交易類退市、財務類退市、規范類退市和重大違法類退市四類,即便沒有連續三年虧損,也可能會被退市。
股票退市規定有:
1、明確財務造假判定指標。
2、退市整理期減少至15個交易日。
3、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面值低於1元;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
4、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數董事長對年報、半年報不保真。
5、凈利潤虧損並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將被ST,連續兩年直接退市,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
6、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交易類退市不設整理期,一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ST,深交所設「風險警示板」單日買入不得超過50萬股。
拓展資料:創業板注冊制st規則
創業板注冊制st規則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
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
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冠以 *ST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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