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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股票重組

發布時間:2022-03-11 16:32:51

A. 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普通A股發行有什麼區別

只要IPO信息披露真實、有效、完整、充分,其定價權和決策權由投資者自行決定。這是科創董事會發行人的賣方和投資者的買方的第一次真實表達和行動。由於IPO定價完全以市場為導向,科技創新板新股定價將大大縮小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的價差,甚至少數新股可能定價過高,導致上市後直接突破的風險。

科創板上有很多優秀的小民營企業,但也有垃圾。如果業績不佳,將直接退市,風險較大。一旦退市,企業往往會破產,重組的可行性很小。當然,可能會有像微軟這樣的牛市。A股沒有這么大的風險。相對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即使存在垃圾股,也有可能被重組,不會輕易退市,除非出現重大錯誤,比如剛剛退市的長勝股份。

B. 請推薦兩年內有強烈重組預期的股票。

這種股票也有很多啊!建議你可以關注一下創業板的相關公司,特別是那些創業板的殼公司,首先,創業板是有退市規定的。特別是如果三年內達不到盈利預期的話,就會被強制退市。所以,如果創業板公司盈利不好的話,而且又是殼資源那麼它的重組預期,就會非常的強烈。具體的股票像什麼天龍集團,盈利能力一直在下降,資產重組預期強烈。還有躍嶺股份,還有亞星化學,這家公司也是半死不活的處在退市的邊緣,如果不重組的話,基本上就完蛋了。還有恆立實業,標準的殼公司上市公司裡面什麼都沒有,就等著大金主來重組了。而且上半年的時候,炒重組的時候,這支股票還被炒妖了。

C. 科創板股票有哪些

「股科創板」股票包括: 1、科技園個股:張江高科、紫江企業、市北高科、陸家嘴、大眾傳媒等。 2、重點高校下屬科技公司: 復旦復華、交大安利、新南陽、同濟科技等 3、科研高新技術企業:復星醫葯、科華生物、上海電力燃氣、海德控制、上海機電等。
拓展資料
1. 實施意見強調,新成立的上交所科創板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經濟主戰場和國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務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通過關鍵核心技術,具有較高的市場認可度。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生物醫葯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與製造,引領中高端消費,推動質量、效率、動力變革。
2. 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提高服務科技創新企業能力、增強市場包容性、強化市場功能的資本市場改革重大舉措。通過發行、交易、退市、投資者適當性、證券公司資本約束等新制度和引入中長期資金等配套措施,逐步開展增量試點,對新資金進行匹配隨著試點的推進,力爭實現投融資平衡、一二級市場平衡、公司新老股東在科創板的利益平衡,並促進在現有市場形成良好的預期。
3. 2019年6月13日,科創板正式掛牌; 7月22日,首批科創板上市公司; 8月8日,第二批科創板公司掛牌上市。 2019年8月,為貫徹落實並購注冊制改革試點要求; A 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科創公司),建立高效並購;制度,規范並購A科創公司,證監會發布關於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特別規定。
4. 股票不僅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種已簽發的所有權證書。是股份公司發行給各股東的一種證券,作為所有權憑證,以籌集資金,取得分紅和紅利。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它可以轉讓和交易。股東可以與其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應承擔公司經營失誤造成的風險。每一股代表股東對企業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個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同一類別的每一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權。每位股東所擁有的公司的所有權份額,取決於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總股本中的比例。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可以轉讓和交易。是資本市場主要的長期授信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出資。

D. 科創板12個規則

如下:


1、著重設計更加合理的股份減持制度,保持控制權和技術團隊穩定,對尚未盈利公司股東減持作出限制,優化股份減持方式,為創投基金等其他股東提供更為靈活的減持方式,強化減持信息披露。


2、要求科創板公司的並購重組應當圍繞主業展開,標的資產應當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嚴格限制通過並購重組「炒殼」「賣殼」。

3、要求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的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並參與證券交易滿24個月。未滿足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可通過購買公募基金等方式參與科創板。


4、將科創板股票的漲跌幅限制放寬至20%,新股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5、科創板股票自上市後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融券標的,且融券標的證券選擇標准將與主板A股有所差異。


6、不再要求單筆申報數量為100股及其整倍數,對於市價訂單和限價訂單,規定單筆申報數量應不小於200股,可按1股為單位進行遞增;市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5萬股,限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10萬股。


7、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按照股價所處高低檔位,實施不同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以降低低價股的買賣價差,提升市場流動性;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有效申報價格範圍和盤中臨時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規定。


8、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將設置科創板上市委員會與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


9、上交所,放寬科創板戰略配售的實施條件,允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1億股以上的發行人進行戰略配售。


10、科創板引入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在競價交易結束後,投資者通過收盤定價委託,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的交易方式。


11、上交所表示,規范「商譽」會計處理,科創板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確認商譽,足額計提減值損失。


12、上交所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5套市值指標。

E. 科創板股票代碼是0還是6還是3開頭的

科創板是在上海交易所設立的,按照命名習慣,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都是以6開頭的。那麼科創板的股票也是以6開頭的。

股票代碼不是按順序發行的,主板市場上甚至有的是按公司成立的年代或公司名稱使用代碼的,比如華潤三九,還有6018XX之類的滬市股(成立時間就是18XX),有些類似汽車牌照和手機號要靚號和生日號的感覺。

科創板企業由上交所負責審核,證監會負責注冊,注重信息披露審核只需3個月內、注冊只需20天內就能完成,它還允許未盈利公司、同股不同權紅籌企業上市。科創板的退市標准及程序也更加嚴格,當科創公司觸及終止上市標准時,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5)科創股票重組擴展閱讀:

《實施意見》明確,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合理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條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準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上交所負責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中國證監會負責科創板股票發行注冊。中國證監會將加強對上交所審核工作的監督,並強化新股發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

《實施意見》明確,為做好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工作,將在五個方面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

一是構建科創板股票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

二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監管,

三是基於科創板上市公司特點和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場化的交易機制,

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並購重組機制,

五是嚴格實施退市制度。

F. 科創板重組審核規則正式落地,有哪些亮點道科創怎麼看

科創企業夠不到科創板的門檻?通過重組並購「曲線登場」或許是條新捷徑。

8月23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重組審核規則》)的起草工作,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上交所表示,《重組審核規則》按照市場化、法制化的基本原則,強調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積極穩妥進行制度創新,著力構建高效、透明、可預期的重大資產重組審核機制。

早在今年3月,證監會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其中指出,科創板並購重組由交易所統一審核,標的資產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並與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而在《重組審核規則》落地後,科創板企業重組並購的計劃可以「安排」起來了。

審核問詢防止「忽悠式」重組

作為科創企業擴大規模、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並購重組的制度設計在科創板市場上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上交所介紹稱,並購重組是科創公司持續提升質量、增強研發實力、保持商業競爭力的重要方式。《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科創板要建立高效的並購重組機制;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由上交所審核,涉及發行股票的,實行注冊制。

早在今年3月,證監會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其中指出,科創板並購重組由交易所統一審核,由交易所審核通過後報經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審核標准等事項由交易所規定。

對於重組並購而言,此前資本市場「講故事」、「畫大餅」的套路令不少投資者心生反感,「忽悠式」、「跟風式」重組更是是有發生。而在科創板的市場上,在「問出一個好公司」之後,也要「問明一次好重組」。

就重組條件而言,《重組審核規則》顯示,科創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股份發行條件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發行價格適用《重組特別規定》的有關規定,即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80%。從嚴把握重組上市標准和程序,重組上市資產需要符合科創板定位,上市條件更加嚴格,與發行上市審核執行統一的審核標准,並需要通過上交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審核。

在審核方式和內容上,《重組審核規則》規定:上交所通過審核問詢的方式,對並購重組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審核;並重點關注交易標的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是否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以及本次交易是否必要、資產定價是否合理公允、業績承諾是否切實可行等事項。

以協同效應為例,《重組審核規則》指出,科創企業應當充分披露標的資產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是否具有協同效應。科創公司因本次交易而產生的超出單項資產收益的超額利益為協同效應,具體包括:

(一)增加定價權;

(二)降低成本;

(三)獲取主營業務所需的關鍵技術、研發人員;

(四)加速產品迭代;

(五)產品或者服務能夠進入新的市場;

(六)獲得稅收優惠;

(七)其他有利於主營業務發展的積極影響。

上交所介紹稱,重組審核問詢過程,既是幫助科創公司向投資者講清說明重組方案的過程,也是從信息披露角度督促科創公司和相關方修正完善重組方案,震懾財務造假和利益輸送,防範「忽悠式」「跟風式」重組等行為的過程。通過公開透明的審核問詢及回復,可以充分發揮審核問詢的監督矯正功能,將重組中存在的不當行為置於市場監督之下,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形成有效的市場約束。

「陽光審核」程序可預期

從審核程序上來看,科創企業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審核時間被限定為45天,公司回復總時限兩個月。在審核時間基本確定的情況下,科創企業重組並購的時間更可預期,整體形成時間更短、預期更明確的審核制度安排。科創公司符合規定的重組方案,有望於1個月左右完成審核及注冊程序。

《重組審核規則》中顯示,上交所並購重組審核部門對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申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提交上交所審核聯席會議審議。審核聯席會議由上交所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對審核部門審核意見和科創公司重組方案進行審議並形成審議意見。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審核時間限定為45天,科創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得超過1個月;申請重組上市的,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得超過3個月,審核中止等特殊情形的時間從中扣除。上交所審核通過的,將出具審核意見並報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

另外,科創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且在符合「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億元」、「最近12個月內累計發行的股份不超過本次交易前科創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任一條件之時,上交所在受理申請文件後,將提交審核聯席會議審議。

上交所表示,在現有基礎上,科創板並購重組進一步推進「陽光審核」,更加強調審核標准、程序的可預期性。一是規定重組審核時限,提高審核的可預期性;二是細化明確重組信息披露重點內容和具體要求,審核標准更加公開。三是向市場全程公開受理、審核問詢、審核聯席會議等審核進度,審核過程更加透明。

據悉,《重組審核規則》充分吸收了現有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小額快速」等有益經驗,進一步優化重組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上交所介紹稱,結合科創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情況、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對於合規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的重組交易,以及符合「小額快速」標準的重組交易,將減少審核問詢或直接提交審核聯席會議審議。

不過,「陽光審核」、「簡化審核」並不意味著對審核過程有所放鬆。注冊制下,並購重組審核工作更加註重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重組申請存在不符合法定條件、信息披露要求情形的,上交所將依法依規不予受理或終止審核;審核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將開展必要的核查、檢查;重組相關方及有關人員涉嫌證券違法的,依法報告證監會查處。

上交所指出,通過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從源頭上提高科創板並購重組質量,並對不當行為、違法違規行為從嚴監管,形成監管震懾。

另外,電子化審核將在科創板重組並購市場上發揮重要作用。據上交所介紹,目前上交所正在加緊開發並購重組審核業務系統。該系統完成開發並投入使用後,重組審核將實現全程電子化審核問詢、回復、溝通咨詢等事項,全部通過該系統在線上完成,更加便利科創公司和相關方提交審核材料、回復審核問詢、了解審核進度或進行審核溝通。

更加強調信息披露

在注冊制下的重組審核,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制度取向將更加明確。

在《重組審核規則》中,規則明確要求:科創公司、交易對方及有關各方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具體來看,《重組審核規則》分別對科創公司等重組參與方各自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規定,並明確相關信息披露主體應當從重組合規性、標的資產科創定位及協同效應、交易必要性、定價合理性、業績承諾可行性等方面,充分披露信息並揭示風險。

科創企業資產重組需要向投資者披露哪些必要信息?具體而言,需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一)標的資產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

(二)交易方案的合規性、交易實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業績承諾和補償的可實現性;

(三)標的資產的經營模式、行業特徵、財務狀況;

(四)本次交易和標的資產的潛在風險。

此外,與此前科創板中要求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具備「可讀性」、「易於理解」一致,《重組審核規則》中也指出,相應信息披露內容除真實、准確、完整外,還應簡明易懂,便於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上交所介紹稱,加強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是要堅持從投資者需求出發,從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展開問詢,督促科創公司、重組交易對方、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等重組參與方,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

另一方面,根據並購重組業務特點和以往存在的突出問題,要求科創公司和相關方重點披露重組交易是否具備商業實質、並購資產是否具有協同效應、交易價格是否公允、業績補償是否可行、交易設計是否損害科創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並充分提示重組交易的潛在風險。

中介機構責任需壓嚴壓實

在科創企業上市過程中,保薦券商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一同為科創企業保駕護航。而在重組並購的舞台上,對獨立財務顧問的要求將進一步提升。

《重組審核規則》指出,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機構和相關人員應當對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對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

持續督導期間,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科創公司關於重組事項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准確、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風險,發表意見並披露。強化重組業績承諾督導,督導職責需要履行至業績承諾全部完成,持續督導期為交易實施完畢當年剩餘時間以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此前,在部分科創板企業申報過程中,曾有保薦券商篡改申報文件數據等行為,為此遭遇來自監管部門的譴責批評乃至監管函。而對於重組並購而言,中介機構責任更需壓嚴壓實。

根據《重組審核規則》,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違反行業規范、業務規則,或者未依法履行盡職調查、報告和披露以及持續督導職責的,交易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單獨或者合並採取下列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通報批評;

(五)公開譴責;

(六)3個月至3年內不接受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七)1年至3年內不接受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簽字的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根據中證協統計的2019年上半年證券公司經營業績數據,今年上半年共有39家券商開展並獲得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其中僅中信建投、華泰聯合、中信證券、中金公司4家凈收入超過1億元,業務資源仍向頭部券商傾斜。

上交所表示,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是實施注冊制的重要基礎,需要在重組審核中貫徹落實。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需要明確履職要求,建立與之匹配的責任追究機制。

一方面,強化獨立財務顧問前端盡職調查職責,要求申報時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另一方面,聚焦資產整合、有效控制、會計處理、合規運作、業績補償等並購重組實施中的多發、頻發問題,從信息披露角度,充實細化獨立財務顧問職責要求和懲戒機制,將持續督導責任落到實處。

G. 科創板股票交易有哪些交易方式

1、投資者門檻50萬,須有24個月的投資經驗。
①《交易特別規定》明確規定了個人投資者的適當性條件,要求申請許可權滿足兩大條件。
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其中,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A股大比例的散戶都是5萬元以下的,賬戶能有50萬的,已經算是高級散戶了,這個門檻不低,但只要有賺錢效應,這也不算啥。
②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2、交易前需要做什麼准備工作?
文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科創板股票的客戶,必須以紙面或電子形式簽署科創板股票風險揭示書。
3、科創板調整單筆申報數量要求
規則中不再要求必須按100股及其整數倍進行買賣,投資者進行交易時,買賣數量可以有零有整。
如果是限價申報買賣,單筆不能小於200股,不能超過10萬股。如果是市價申報買賣,單筆不能小於200股,不能超過5萬股。
此外,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按照股價所處高低檔位,實施不同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以降低低價股的買賣價差,提升市場流動性。
4、放寬漲跌幅限制,上市前5天不限漲跌幅,第六天開始設限20%。
《交易特別規定》指出,對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增發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這個好玩了,不設漲跌幅的細則還不清楚,是漲到一定幅度停牌嗎?如果不停牌,那才是真正的市場化,然後五天後漲幅是20%,波動更大了。
5、科創板是不是實行T+0?
不實行T+0,盤後增加25分鍾固定價格交易時間(15:05-15:30),按當天收盤價成交。
6、科創板股票自上市後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融券標的。且融券標的證券選擇標准將與主板A股有所差異。
怪不得不設漲跌幅,這個才是大殺器,如果融券執行到位,相當於放開做空了,誰要炒,盡管炒,做空放貨給你。
防爆炒的配套制度,初期沒啥用,後期能有點用。
7、科創板打新需要多少錢?
網上申購要求持有市值達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此外,每一個新股申購單位為500股,較現行的1000股規定有所下調,申購數量應當為500股或其整數倍。
8、交易信息公開指標有變化嗎?
科創板股票的交易公開信息同主板A股現行做法基本一致。
9、科創板試點注冊制 ,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科創板實行注冊制,注冊制強調的是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管,對於擬上市企業,依然需要由交易所進行相應的審核。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規定中介紹,發行上市審核實行電子化審核,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通過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辦理。發行流程將控制在6~9個月左右,會在上交所審核通過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在這一過程中,投資者可以通過上交所官網,跟蹤企業發行進展。
雖然是注冊制,實際上還是會大概審核一下,只是證監會不審了,交易所審。
不太懂注冊制和審批制有什麼區別,從重點支持的行業來看,A股的中小創、科技股要倒霉,質量比不過,估值還這么高。
10、設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
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在科創板上市,體現了科創板多元包容的發行特點。為保障普通投資者的權益,對於不同表決權的情況,上交所方面專門進行了差異化安排,防止特別表決權被濫用。
例如,上市條件更苛刻,除了其他門檻需要達到,還必須滿足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穩定運行至少1個完整會計年度,且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下列標准之一:
①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②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三年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15%;
③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④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3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
⑤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並獲得知名投資機構一定金額的投資。
此外,後續也不可以隨便變動,特別表決權的比例不能提高,一經轉讓就自動轉化為普通股份等。
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政策包容度非常大,虧損企業可以上市了,這也意味著雷會非常多。。不管怎麼樣,不管什麼板,虧損的公司,我是肯定不買的。。最討厭給我講故事的公司。。
11、嚴格退市制度
科創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現行制度更加嚴格。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的公司,第一年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第二年仍然觸及將直接退市。不再設置專門的重新上市環節,已退市企業如果符合科創板上市條件的,可以按照股票發行上市注冊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請、接受審核。
但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發行上市申請,永久退出市場。
在識別上,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這與目前A股的做法是一致的。
也是防爆炒的配套機制,讓大家選擇公司投資的時候更慎重一些。也就是說,垃圾公司、造假公司將會直接退市,不再給死緩機會了,這個其實主板也可以跟進,垃圾公司就應該退市。
12、原始股減持限制
科創板上市時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東、董監高人員及特定股東在公司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
防止原始大股東們減持套現的機制。
13、嚴格限制跨界並購
科創板公司的並購重組應當圍繞主業展開,標的資產應當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嚴格限制通過並購重組「炒殼」「賣殼」。

H. 科創板交易規則

科創板上市公司(簡稱科創公司)應適用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持續監管辦法》與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持續監管辦法》。

1、明確科創公司的公司治理相關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科創公司的章程規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行業信息和經營風險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彈性和包容度。

2、制定寬嚴結合的股份減持制度。適當延長上市時未盈利企業有關股東的股份鎖定期,適當延長核心技術團隊的股份鎖定期;授權上交所對股東減持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及後續轉讓等事項予以細化。

3、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由上交所審核,涉及發行股票的,實施注冊制;規定重大資產重組標的公司須符合科創板對行業、技術的要求,並與現有主業具備協同效應。

4、股權激勵制度。增加了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范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等。建立嚴格的退市制度。根據科創板特點,優化完善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等退市標准,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



(8)科創股票重組擴展閱讀

設立科創板試點注冊制,要加強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將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機制;根據試點情況,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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