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證券法》出台後,股票市值低於多少的公司會被強制退市
股票市場有進有出,出入井然有序,即可完成穩步發展發展趨勢,也有益於正確引導投資人客觀項目投資。全面實施股票注冊制已經是必然趨勢,在社會化推動下,暫停上市法治化基本建設進一步推動。
如果是資產董事總經理、如果是金融業研究所副院長張奧平在接納《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明,我國金融市場邁入「史上最牛嚴」退市制度,暫停上市嚴苛化,「被暫停上市」公司總數將大幅度提高。隨著著退市新規的頒布,針對一般投資人而言,一定要革除「炒差」的投機性心理狀態,客觀選股票。90%的時間用於科學研究,10%的時間用於挑選項目投資,由於在股票注冊制自然環境下,僅有領域的前10%具有長線投資使用價值。
科創板上市同步提升暫停上市指標值和程序流程:
一是進一步健全重特大違反規定類暫停上市指標值,引進量化分析分辨規范;
二是一樣執行會計類指標值和審計報告意見種類指標值的交叉式可用,嚴苛暫停上市規范;
三是撤銷因碰觸買賣類指標值的暫停上市梳理期,縮小暫停上市時間;四是對接主板上市條件,填補紅籌上市企業的暫停上市規范。
❷ 股票在什麼情況下會退市
股票退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分別是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又分為私有化退市以及換股退市,簡單來說就是上市公司在營業期限滿之後,股東會決定退市,另外上市公司處於合並或者分立時的需要也可能會選擇退市。
而被動性退市則是一般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是出現了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強制吊銷了許可證而退市。
拓展資料: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上市後,公司將能獲得巨額資金投資,有利於公司的發展。新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對信息披露和停牌制度等進行了修改,增強了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是一個進步,尤其是重大事件要求細化持續披露,有利於普通投資者化解部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一、目的:
1.資本大眾化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2.提高股票的變現力
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3.便於籌措新資金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
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5.便於確定公司價值
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二、原則: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三、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❸ 股票什麼情況會退市
法律分析:股票退市分為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主動退市一般有私有化退市和換股退市;而被動退市主要是虧損退市。目前來看,主動退市的很少,大多數都是被動退市。1、公司可以選擇主動退市的,可以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把公司的股票作退市處理的;2、符合法定情況的,證券交易所應當終止股票上市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屬於被動退市,法定情況是由《中華人民共國公司法》規定的,只要公司符合其規定,就應當作退市處理,即使公司不願意退市,也必須按照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❹ 創業板在什麼條件下將直接退市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野空慎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虧改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退市後,按照目前的規定,尚不能頌敬直接申請恢復上市。發行人需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重新申請股票發行及上市。
❺ 2021年股市退市新規 A股退市規則匯總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❻ 請問ST股和*st股分別在什麼情況下會退市
ST股連續虧損5年會退市,*st股連續虧損3年會退市。
1998年4月22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和其他財務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英文為specialtreatment,縮寫為「ST」)。
其中異常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股票中 ST、*ST、SST、S*ST、S
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理。
*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
S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理 還沒有完成股改。
S*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 還沒有完成股改。
所以,一支股票連續2年虧損會被上星變為*ST,*ST再虧損三年會退市。那麼ST股連續虧損5年會被退市。
(6)證監會規定什麼股票會退市擴展閱讀:
*ST類股票想要摘掉*ST帽子必須全部符合如下條件:
1、並非連續兩年年報虧損(包括對以前年報進行的追溯調整),從現有ST的情況看,當年年報必須盈利;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股東權益為正值,即每股凈資產為正值,新規定不再要求每股凈資產必須超過1元;
3、最新年報表明公司主營業務正常運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因此不能只看每股收益數據,還要看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每股收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沒有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沒有重大會計差錯和虛假陳述,未在證監會責令整改期限內;
6、沒有重大事件導致公司生產經營受嚴重影響的情況、主要銀行賬號未被凍結、沒有被解散或破產等交易所認定的情形。
若想一步到位摘掉*ST帽子,恢復10%的漲跌交易制度,在硬指標上必須是年報的每股收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凈資產三項指標同時為正值,才有提出摘帽的資格,交易所有權根據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批准。
❼ 什麼情況股票會退市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股票退市都是在被動的情況下選擇退市的,很少有主動性選擇股票退市的。股票被動退市的情況下,基本上都是因為公司股票的虧損比較嚴重,從而選擇了不得不進行了股票退市的選擇,一般也稱之為股票虧損退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