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9年債務重組的上市公司
龐大集團。ST龐大公告顯示,因2019年度公司重整,產生債務重組收益達到40.09億元,從而導致公司利潤變化較大。
Ⅱ 鹽湖股份重組什麼時候開始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寧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湖股份」或「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並於同日指定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鹽湖股份管理人(內容詳見2019年9月30日巨潮資訊網和《證券時報》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61)。進入重整程序後,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職責,穩步推進各項重整工作。2020年1月17日,鹽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召開,分別表決通過了《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內容詳見2020年1月17日巨潮資訊網和《證券時報》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18;《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整案出資人組會議召開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19)。2020年1月20日,西寧中院裁定批准《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以下簡稱「《重整計劃》」),終止鹽湖股份的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各項執行工作正有序推進。現將有關執行情況公告如下:
一、《重整計劃》執行進展
因《重整計劃》已獲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已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後續,公司將在法院、管理人的監督、指導下,根據《重整計劃》的相關規定,盡快完成《重整計劃》執行。
(一)繼續籌備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相關工作
根據《重整計劃》的規定,公司將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以鹽湖股份現有總股本278,609.06萬股為基數,按每10股轉增9.5股的比例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共計轉增264,678.61萬股股票。管理人就轉增股本事宜持續開展相關籌備、辦理工作,並於日前陪同西寧中院前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資本公積金轉增手續。
本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權登記日為2020年3月30日,轉增股本上市日為 2020年3月31日。本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執行《重整計劃》的需要,與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存在明顯差異,故對本次轉增的股本,不再對公司股票進行除權處理(內容詳見2020年3月24日巨潮資訊網和《證券時報》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整計劃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事項實施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41;《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後股票價格不實施除權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42)。
(二)抵債股票登記工作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實施完成後,相對應的股票將登記至債權已經西寧中院裁定確認的債權人指定的證券賬戶。部分債權人的債權金額未經最終確定的,其相應的預計可受領的股票將預留至管理人證券賬戶,待債權確認後再行分配。
二、風險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暫停上市的風險
因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負值,公司股票已於2019年4月30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若2019年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繼續為負值,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1.1條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暫停上市的風險。
(二)公司股票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
1. 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且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即2020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第(一)至(五)項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1)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
(2)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3)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
(4)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
2. 法院已裁定批准了《重整計劃》,公司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若公司順利完成《重整計劃》執行,將有助於改善公司資產負債結構。若公司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仍存在被西寧中院宣告破產的風險。如果公司被宣告破產,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第(二十三)項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三)公司2019年度業績存在大額虧損的風險
2020年1月17日,公司管理人與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了《資產收購協議》,以30億元的價格協議轉讓鹽湖股份的資產包,資產收購價格相較於鹽湖股份賬面值和評估值較低,由此將可能導致公司產生較大的資產處置損失,增加公司2019年虧損,對公司2019年年度業績造成大額虧損。具體損失目前暫無法確定,公司將嚴格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損益,最終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為准(內容詳見2020年1月17日巨潮資訊網和《證券時報》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管理人與匯信資產管理公司簽署資產收購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20)。
經公司財務部初步測算,公司2019年度業績預計虧損在432億元至472億元之間(內容詳見2020年1月11日巨潮資訊網和《證券時報》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業績預告》,公告編號:2020-011)。公司同時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發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為准。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信息,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Ⅲ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教唆、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編制或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申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誠信狀況、財務顧問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作出差異化的、公開透明的監管制度安排,有條件地減少審核內容和環節。第九條鼓勵依法設立的並購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投資機構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並購重組委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第二章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