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科創板退市規則
退市制度是指上市公司退出證券市場,甚至退出證券市場。由於科創板IPO實行注冊制,與傳統的核准制有較大區別,其退市制度也與上交所的核准制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重大違法、交易違規、財務等退市標准上。
注冊制背景下,IPO常態化帶來的是簡單高效的市場准入,匹配的話退市也要常態化。注冊制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募集資金用途、控制人、關聯交易等要求更寬松,審核程序更簡單,企業更容易達到上市資格。與此同時,隨著上市公司數量的大幅增加,處於下滑或年底不良業務的企業也應被淘汰。
上海證券交易所現行的《證券法》和科技創新板上市規則,在原核准退市規則的基礎上更新了多項具體規定。其中《證券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股票上市規則中上市,退市制度單列一章說明。與上交所核準的退市制度相比,科技創新板注冊制的退市制度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審批制度
(1)包括舞弊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中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包括「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二)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3.對信息披露、聽證等退市程序做出要求。
2.科技創新板注冊制度
(1)包括舞弊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中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包括「相關財務指標」;(二)危害國家團舉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三)退市期限為15日;(4)細化退市決定撤銷、重大違法司法裁判文書撤銷後的程序。
科創板注冊退市制度中重大信息違法披露弱化了對企業盈利能力的明確要求,強調了企業財務的公開透明,退市程序細化了裁判文書撤銷後的程序。
1.審批制度
(一)包括連續120個交易日成交500萬股;(二)包括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收盤價和股票面值;(3)包括連續20個交易日的股東人數,平均每天2000人。
2.科技創新板注冊制度
(一)包括連續120個交易日,交易量200萬股;(2)包括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為人民幣1元;(三)包括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3億元人民幣;(4)包括連續20個交易日的股東人數,平均每天400人。
科技創新板的注冊退市制度降低了交易量要求,增加了退市交易指數和「1元退市」規則。
1.審批制度
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包括: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連續為負;(2)扣非凈利潤為負值且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意見或審計報告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
2.科技創新板注冊制度
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扣非凈利潤為負,營業收入1億元;(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為負。(3)扣非凈利潤為負的公司需要披露扣非情況,會計塌槐師事務所將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科創板注冊退市制度優化了業務能力指標,調整了財務退市風險預警標准。
1.審批制度
(一)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中期報告存在重大錯誤、虛假記載和未按時披露;(二)上市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3
(2)對於紅籌企業,適用《關於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應答帶條款另行適用。
如果是獨立子公司應該是可以的,公司資產不計入上市公司。如果計入上司公司資產,需要通過一些途徑剝離,不過現在搶著上科創版的多的是,肯定先選優質的,條件更符合的。科創版與主板最大的區別是注冊制,更接近國際金融市場規則。退市規則也要完善的多。新股發行結束後8個交易日內安排上市(如遇重大事件視情況順延),排隊時間不會超過4個月,漲跌停板為20%,而且震盪幅度過大時會有盤中臨時停盤,這點類似於當時的熔斷機制。總之,科創版與主板在上市條件,交易規則,運行機制方面都有很大區別,也是中國金融市場邁入國際的具有歷史意義的一步。
⑵ 上海退市風險警示相關規定
上海退市風險警示的相關規定如下:1、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情況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2、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上市公司股票同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3、上市公司出現兩項以上風險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實施風險警示,並按從嚴原則須滿足全部所觸及的風險警示撤銷條件,方可申請撤銷其風險警示。4、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5、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及時發布的公告的內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事項後及時向本所報告,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開始停牌。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起開始停牌。等等。
法律依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3.1.1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情況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
13.1.2 本章所稱風險警示分為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其他風險警示。
13.1.3 本所設立風險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或者處於退市整理期的,進入該板進行交易。
風險警示板的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同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
13.1.5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後,本所可以對公司實施差異化的上市年費標准。
13.1.6上市公司出現兩項以上風險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實施風險警示,並按從嚴原則須滿足全部所觸及的風險警示撤銷條件,方可申請撤銷其風險警示。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的實施
13.2.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因第12.13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本所對其股票作出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十一)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標准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2.2 上市公司預計將出現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應的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發布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3.2.3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起始日;
(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事項後及時向本所報告,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開始停牌。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起開始停牌。
公司未及時向本所報告前款事項的,本所可以在獲悉相關情況後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向市場公告。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後的5個交易日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應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及時發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滿一個交易日後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5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停牌兩個月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在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次風險提示公告。
13.2.6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七)項情形的,公司應當於交易日披露已經本所同意的對其股權分布問題的解決方案並提示相關風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7上市公司可能觸及第13.2.1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於知悉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當日立即向本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相關事項披露日起開始停牌,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起開始停牌。
公司未及時向本所報告前款事項的,本所可以在獲悉相關情況後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向市場公告。
上市公司在前款規定的停牌期間,收到相關行政機關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相應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應當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
上市公司股票根據本條規定停牌後,收到相關行政機關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相應生效司法裁判,未觸及本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應當申請股票復牌。
本所作出不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公司應當在收到相應決定當日披露並申請股票復牌。
本所作出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將對其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應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及時發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滿一個交易日後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條第(八)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應當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條第(八)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自其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繼續交易30個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交易期間,但停牌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13.2.10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九)項情形的,應當於知悉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事項後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後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11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十)項情形的,應當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裁定的當日向本所報告並於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十)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自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個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
13.2.13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因第13.2.12條被停牌的,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或終止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法院裁定書的內容,並根據實際情況向本所申請復牌。
第三節 退市風險警示的撤銷
13.3.1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13.3.2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⑶ 2021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規 深市退市規則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所述:⑷ 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規則
在退市期間,上市公司的股票原則上不會停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申請局散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得超過5個交易日。退市期為30個交易日,全天停牌日不計入退市期。
退市期滿後,交易所將在上海市場和深圳市場的5個交易日內退市。
退市整理期屆滿後45個交易日內,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在桐氏氏退市期間,公司應在第一個交易日和前25個交易日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5個交易日內每天發布一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具體規則如下:
1、股票代碼:上市公司進入退市整理期,股票代碼不變。
二、股票名稱
深圳市:稱為深市***退出,如果同時有A股和B股,則稱為**A退」,或「**B只有B股被稱為退**B退」。
上海市場:退核悶市整理股票的縮寫前標有退市。
三、委託方式:限價委託
四、委託金額:100股或其整數倍,單筆最大申報金額為100萬股。
五、價格漲跌:10%
六、許可權開通:符合開通條件只能臨櫃申請。
註:股票交易許可權分為上海和深圳,獨立開放。 銷售不需要開放許可權,購買需要開放;融資融券賬戶不能開立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許可權。
⑸ 科創板股票交易規則
科創板股票交易規則總共包括了以下的10點。
一、開通科創板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資金逼得低於五十萬元,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參與證券交易2年以上扮舉。
二、科創板規則中不再要求必須按100股及其整數倍進行買賣,投資者進行交易時,買賣數量可以有零有整。如果限價申報買賣,單筆不能小於200股,不能超過10萬股。如果是市價申報買賣,單筆不能小於200股,不能超過5萬股。
三、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前老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增發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四、科創板盤後增加25分鍾固定價格交易時間(15:05-15:30),按當天收盤價成交。
五、科創板股票自上市後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融券標的。且融券標的證券選擇標准將與主板A股有所差異。
六、網上申購要求持有市值達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手悔判購單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此外,每一個新股申購單位為500股,較現行的1000股規定有所下調,申購數量應當為500股或其整數倍。
七、科創板股票的交易公開信息同主板A股現行做法基本一致。
八、科創板實行注冊制,注冊制強調的是畢改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管,對於擬上市企業,依然需要由交易所進行相應的審核。
九、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為保障普通投資者的權益,對於不同表決權的情況,上交所方面專門卜御進行了差異化安排,防止特別表決權被濫用。
十、科創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現行制度更加嚴格。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的公司,第一年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第二年仍然觸及將直接退市。
十一、科創板上市時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東、董監高人員及特定股東在公司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首發廳弊碧前股份,也不得進行跨界並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