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互聯網第一股網盛科技發行上市是什麼時候
白志林
案情簡介
(一)中國互聯網第一股上市
2006年12月15日,中國A股市場第一隻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路股——網盛科技(002095)在深圳中小企業板成功上市。
網盛科技的全稱為浙江網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發行價14.09元,發行市盈率29.98倍,為近期新股發行以來最高。首日上市的開盤價為68.10元,全天大幅震盪,盤中最高至78.00元,最低至53.05元,報收於62.8元,較發行價14.09元漲345.71%。
網盛科技專業從事互聯網業務,旗下包括中國化工網、中國紡織網、中國醫葯網等垂直B2B電子商務網站,其中中國化工網成立於1997年,1998年就開始盈利,目前各網站年總體盈利接近3000萬元。
(二)網盛科技的改制
網盛科技自成立以來,慧飢與中國許多民營企業一樣,並未建立起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當網盛科技啟動改制後,參與改制的中介機構便著手進行相應的股權結構調整。一方面,對網盛科技及其關聯企業的業務進行整合,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另一方面,對網盛科技及其關聯方的股權進行調整,理順股權關系,同時對管理層進行激勵。基本方案確定後,中介機構又對網盛科技改制中所涉及的稅收成本、資金運轉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證,最後制定出一套操之可行的改制方案。
作為網盛科技改制的律師,我們主要從公司的歷史沿革、歷次股權轉讓及增資、公司的業務、稅收、重大合同等方面進行了盡職調查,對調查中所發現的問題逐一提出解決方案。由於網盛科技屬民營企業,未涉及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其產權結構尚屬清晰,不存在產權不明或潛在的糾紛問題。因此,我們的主要任務是,在理清網盛科技的整個股權結構的基礎上,製作各種法律文本,並對改制過程中新產生和發現的問題,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判斷,提出解決的方案和辦法。
由於網盛科技改制時,當時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批准,而且根據政府的相關要求,律師要對股份公司的設立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以,律師要配合其他中介機構製作審批所需要的各種文本及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主要對改製成股份公司的主體、其歷史沿革、股東、關聯企業、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資產、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重大訴訟和仲裁、行政處罰等問題發表意見,對改制主體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出具明確的意見,對改制主體的整個改制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發表意見。
政府的相關批復文件下來後,發起人型喚出資到位,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改制主體便需召開創立大會,就股份公司的設立事宜進行討論。
律師在創立大會的召開過程中所要做的事情包括:製作創立大會所需要的各種文件,如會議通知、各種議案、表決票等;協助企業做好創立大會的整個召開程序,如出席會議的股東身份的合法性、會議召開的程序、表決的方式和程序、會議的記錄等;最後是對整個創立大會召開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保證創立大會作出的決議合法有效。
創立大會作出同意設立股份公司後,律師應指導和協助企業進行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當然,如果是新設股份公司,就不存在變更登記的問題。
(三)網盛科技的上市輔導
依照證監會原來的要求,股份公司上市前要進行最少為期一年的輔導,由中介機構對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規范運作、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方面的培訓,律師主要從《公司法》、《證券法》及證監會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出發,對公司進行培訓,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管的義務,保證其知曉在公司股票上市後所應遵守各種規章制度。會計師主要從財務角度,保薦機構主要從整個上市的角度,對公司進行相關的培訓輔導。
在對網盛科技進行了為期一年的上市輔導後,浙江監管局進行了驗收,認為網盛科技的輔導合格,已符合申報上市的要求。於是,中介機構便開始著手上市申報材料的製作。
(四)網盛科技的上市申報
在上市申報階段,中介機構一般都會派駐人員進行現場辦公。在該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是收集整理製作法律意見書所需的材料,製作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核查企業的各項經營運作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企業在此過程中所需製作的其他法律文書進行起草和審查等。
由於股票發行上市對一個企業來講,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律師要對公司相關的決議性文件進行嚴格的審查,對其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必要時,律師應直接參與該法律文件的製作,並對整個決策過程進行監督。
當整套的申報材料上報證前租返監會後,證監會有一到兩次的反饋,主要是針對申報材料中描述不清或需進一步澄清的內容進行補充,對某些問題發表更加明確的意見。律師在這個時段的主要任務是針對證監會的反饋意見收集資料,從法律角度對某個問題發表意見。
(五)網盛科技的發行和上市
2006年10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2006年第54次會議審核同意網盛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2006年11月12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發行字[2006]133號文核准網盛科技公開發行不超過1500萬股新股。
至此,網盛科技公開發行的全部核准程序已經走完。
2006年11月24日,網盛科技在規定的報紙和互聯網站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保薦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初步詢價及推介公告》等文件,向社會公眾公開推介。
2006年12月1日,網盛科技向社會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向詢價對象定價配售和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公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初步詢價結果及定價公告》,確定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
2006年12月7日、8日,網盛科技向社會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定價發行申購情況及中簽率公告》、《首次公開發行A股網上定價發行搖號中簽結果公告》,網盛科技的公開發行股票過程已經完成。
2006年12月14日,網盛科技向社會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股票上市保薦書》等文件,網盛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
2006年12月15日,網盛科技的股票成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掛牌上市,成為我國A股市場第一隻純網路股票。
法律意見
(一)改制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在整個改制過程中,律師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1)盡職調查;(2)與企業溝通,找出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3)與其他中介進行溝通協調,對整個改制方案從法律角度提出建議和方案;(4)根據方案確定的時間和程序,製作各種法律文本,包括各種協議和公司章程等。
由於改制是公司上市的必經階段(特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繫到公司將來的發行上市。所以,在改制前期的盡職調查及方案的制訂上,應傾注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盡職調查應重點關注公司的歷史沿革、重要資產、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重大資產重組、稅收等方面的問題。在方案的設計中,應做到公司具有獨立性、主業突出、關聯交易規范和避免同業競爭等。
(二)輔導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由於證監會對公司上市前的輔導期限不作強制性的規定,根據一般的慣例輔導期定為三個月。在輔導期間,律師應為公司製作各種內控制度,完善公司的各項治理結構,並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培訓上市所需的法律知識,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在此期間,公司更加規范運作。公司管理層熟知上市的各種規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公司的各種事務。公司的財務制度更加完善。公司的各項操作已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三)上市申報階段的法律問題
律師最終的成果體現在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上,所以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成為律師在本階段所主要製作的法律文書。製作上述法律文書,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批准與授權;(2)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3)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4)發行人的設立;(5)發行人的獨立性;(6)發行人的發起人和股東;(7)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8)發行人的業務;(9)發行人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10)發行人的主要財產;(11)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12)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兼並收購;(13)發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14)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其規范運作;(15)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16)發行人的稅務;(17)發行人的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和技術標准;(18)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19)發行人的業務發展目標;(20)發行人的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21)發行人招股意向書的法律風險及其評價;(22)發行人的其他問題。
律師在該階段,還應為公司發行上市召開的股東大會製作各種法律文件,出具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等法律文本。同時,律師還應配合其他中介機構,隨時為公司解答各種法律問題,或者向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意見。
經典評析
公司上市是一個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公司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多個中介機構以及相關的政府部門。律師在其中起著重要的溝通、解釋和協調的功能。律師的作用不僅僅在於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和起草各種法律文件,還表現為及時解答公司及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處理上市期間遇到的各種與法律有關的問題。因此,律師的業務知識就不僅僅限制於《公司法》、《證券法》等與公司上市有直接關系的法律法規上,律師對擬上市公司所處行業、所做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亦應知曉,甚至應十分精通。同時,由於公司上市涉及公司的各個方面,與公司運作有關的合同、稅務、環保、勞動用工、訴訟仲裁等法律知識亦要求一個證券律師必須具備。否則,律師所製作的法律文書必然會存在某種法律漏洞,在證券市場越來越規范、證券法規越來越嚴格的形勢下,律師所承擔的風險也會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