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價低於1元退市規定
股票低於1元退市規則是說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面值1元,那麼交易所可以強制股票退市。實際上,股價低於1元是可以的,但是不能連續20個交易日都低於1元。並且1元退市是符合國際標準的,所以這個制度有很強的導向功能。當某隻個股連續多天票面價值低於1元,其實就已經發散出退市訊號了。而對於票面價值低於1元,但是沒有觸發1元退市規則的個股來說,即使沒有退市,情況也是不容樂觀的。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在股票觸發股價低於1元的條件退市後,股票會進入三板市場進行買賣交易,不過三板市場交易非常有限,交易價格必然也不會很理想。而後面一旦退市企業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也是可以申請重新上市的,重新上市後,退市前購買的股票也是可以再次交易的,且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
第三條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是指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
(二)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四條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五)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