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002716停盤後送股怎麼辦
002716金貴銀業停盤後送股的處理方式是,送股會自動計入投資者的股票賬戶中。在股票停盤期間,投資者依然可以享受到公司的股票分紅和送股權益。這些分紅和送股都會自動計入賬戶,因此股票停牌對投資者來說沒有影響。
公司簡介:金貴銀業的前身是成立於2004年11月8日的郴裂陪州市金貴銀業有限公司。2008年4月8日,由曹永貴、張蕾、曹永德、李楚南以及其他29名自然人和深圳中銀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發起人,共同召開了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根據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金貴銀業以2008年2月29日的凈資產按照1:0.70070475的比例折股,完成了整體變更,並設立了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公司生產和銷售高純銀及銀製品、高純硝酸銀、銀基納米抗菌劑、電解鉛、粗鉛、高純鉍、電積銅、氧氣、氮氣、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憑許可證經營);同時進行黃金、硫酸及其它金屬的綜合回收;並從事貨物和技術進出口業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方可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除外)。
㈡ 上周5買了一隻股 周一停牌說要送股那我得到么
10轉10派1(含稅)現在只是預案,還沒確定什麼時候分紅,只要你持股持到登記日之後,你就會得到分紅,今天停牌只是開股東大會,周二開盤沒這么快分紅的。
10轉10派1是每10股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10股,此外,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1元,至於送股後的股價,這涉及到除權問題,除權後首日的昨天收盤參考價格=(除權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每股現金分紅)/(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轉股比例)。
也就是除權後首日的昨天收盤參考價格=(除權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1/10)/(1+10/10)
㈢ 股票資產重組會送股嗎
股票資產重組一般會送股。股票資產重組和送股沒有什麼關系,送股是要通過股東大會通過。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㈣ 限售股:送股,轉股,派息個稅,增值稅稅基如何確定
一、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限售股持有期間發生送、轉股,在計算增值稅時如何確定買入價?
例: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持有B上市公司限售股100萬股,首次IPO發行價10元,限售股持有期間發生10送10,A公司將200萬股股票全部售出,平均售價12元/股。
問:A公司轉讓200萬股股票,如何確認買入價與增值稅銷項稅額?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執行上述規定需注意:由於送轉股後股數增加,股價會自動調整為除權價,因此計算增值稅時,股票售價與買價必須按口徑執行。在存在送轉股的情況下,如果買入價按照IPO發行價10元/股確定,則股票轉讓價應按復權價24元/股確定,即A公司100萬股發行價10元/股,按24元/股賣出,銷項稅額=100×(24-10)÷(1+6%)×6%=79.25萬元
另一種計算方法是,按照實際售價12元/股作為售價,總售價為200萬股×12元/股=2400萬元,則200萬股的買入價應調整為除權價5元/股(100萬股買入價10元/股,總買價1000萬元),銷項稅額=(全部售價-全部買入價)÷(1+6%)×6%=(2400-1000)÷(1+6%)×6%=79.25萬元
由此可見,只要售價與買價的執行口徑一致(復權價或除權價),兩者計算結果是一致的。
本例如果10送10後,實際售價仍為10元/股,若買價仍按10元/股確定,意味著股價從10元上漲到20元卻不用繳納增值稅,這樣理解顯然是不對的。
此外,限售股在禁售期內派息,不征增值稅,上述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不變。
二、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權激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內發生送轉股的,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某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批准於2013年3月1日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1000萬股(其中員工李某工作5年,成績優秀,被授予100萬股),授予價格每股20元,股票登記日收盤價格為36元。2014年4月,公司實施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底公司總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元(含稅),送3股,轉增2股,股權登記日為2014年4月30日。2015年11月7日解禁(本批解禁30%),當日收盤價為41元。
問:如何計算李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被授權人取得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征方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應納稅額=(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被授權人限制性股票解禁後再轉讓的,根據財稅字[1998]61號文件免徵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內,發生股本溢價轉增股本(轉股)的,需要相應調整「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與「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若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送股),還需調整「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
李某2015年11月7日解禁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1)授予100萬股,送轉後股數為150萬股。
送股在稅法中理解為「先分配,再投資」,實際投資成本需追加調整為:100×20+30=2030萬元
實際每股投資成本=2030/150=13.5元/股
(2)本批次解禁30%,即150萬股×30%=45萬股
10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36元,15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調整為:36×100/150=24元/股
本批次解禁公允價=(24+41)/2=32.5元/股
(3)應納稅所得額=(32.5-13.5)×45萬股=855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8550000/12×45%-13505)×12=3685440元。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件,上述稅款可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