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吳雄昂能否翻盤-從法律視角看安謀科技控制權之爭
2022年4月28日13:24,微信公眾號「愛集微」上發布了題為《【獨家】軟銀對中國半導體野心暴露 試圖重新控制安謀 科技 》的文章。
2022年4月29日18:04,微信公眾號「愛集微」再次發布了題為《拒絕被軟銀實際控制,堅持自主發展!安謀 科技 聯名簽署團隊公開信》的文章。
2022年4月29日21:44,微信公眾號「芯東西」發布了題為《獨家對話吳雄昂:Arm奪權之爭再升級?背後隱情和盤托出》的文章。
2022年4月30日07:20,微信公眾號芯智訊發布了題為《安謀中國原公章及營業執照已作廢!吳雄昂恐難「翻盤」!》的文章。
2022年4月30日14:52,微信公眾號「電子創新網張國斌」發布了題為《Arm China奪權宮斗大戲最新劇透:劉仁辰上門遭拒!安謀 科技 再發聲明!》的文章。
上述文章中,尤以第三篇文章披露的信息完整、詳盡。梳理一下這些文章,我們發現事情的脈絡是這樣的: 2022年4月29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記顯示,安謀 科技 (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謀 科技 」或「安謀中國」)的董事會成員、董事長、監事、總經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聯系人、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營業執照均於2022年4月28日發生了變更!安謀 科技 的法定代表人和指定聯系人由董事長兼總經理吳雄昂變更為總經理劉仁辰,公司暫不設董事長一職。即:2020年6月的罷免吳雄昂風波後,安謀 科技 的外資股東ARM公司背後的軟銀公司與中資股東代表(安謀 科技 董事長兼總經理)吳雄昂之間關於安謀 科技 控制權之爭風雲再起。
本文擬從法律視角對該事件進行剖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該事件。本文將從以下8個方面進行闡述:
1、軟銀通過ARM公司對安謀 科技 進行的工商變更登記是否合法?
2、厚朴公司違反其與其他中資股東之間的一致行動人協議,與ARM聯手作出新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ARM公司是否構成善意第三人?
3、安謀 科技 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後,吳雄昂拒不配合交接,是在耍流氓還是在合法維權?
4、在吳雄昂不同意主動讓位的情況下,軟銀想換掉吳雄昂,依法應該怎麼辦?
5、若軟銀作為安謀 科技 的外資股東ARM公司的代表,無論如何都換不掉吳雄昂,這是不是中國法治的恥辱?
6、若軟銀無法將吳雄昂踢出局,只能維持現狀,是否會損害安謀 科技 的利益?
7、外資股東ARM公司的利益能否凌駕於安謀 科技 公司利益之上?
8、若軟銀成功將吳雄昂踢出局,該結果對中國信創的影響有多大?
一、軟銀通過ARM公司對安謀 科技 進行的工商變更登記是否合法?
根據已經披露的信息來看,安謀 科技 的公章和營業執照原件一直被吳雄昂控制著,而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和「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備案」的要求,安謀 科技 本次變更和備案事項(變更董事會成員、董事長、監事、總經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聯系人)需要提交以下8項資料:
1、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需加蓋公司公章);
2、經辦人身份證明;
3、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4、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明
5、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6、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需要董事簽字,且投贊成票的董事的表決權比例應符合安謀 科技 公司章程的規定);
7、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需要股東簽章,且投贊成票的股東的表決權比例應符合安謀 科技 公司章程的規定);
8、因工商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內容需變更的或股東自行修改章程時需提供: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需加蓋公司公章、股東簽章)。
首先,從印章和證照的使用上講,在安謀 科技 的公章和營業執照一直被吳雄昂控制的情況下,軟銀是如何完成對安謀 科技 的工商變更登記的? 這一直是個謎,也是外界最想知道的。但至今軟銀或ARM公司等相關方一直未給予正面回應,只是強調安謀中國的工商變更登記已依法完成,安謀中國原公章及營業執照已作廢,吳雄昂已被罷免董事長兼總經理職務,聘任劉仁辰先生與陳恂先生擔任安謀中國聯席首席執行官。但無論是通過偽造工商變更登記申請材料,還是通過所謂「特事特辦」的途徑辦理,安謀 科技 的本次工商變更登記顯然存在重大瑕疵,極有可能被撤銷且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其次,從董事會會議和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程序講,罷免吳雄昂的董事職務需要安謀 科技 召開股東會會議,罷免吳雄昂的董事長和總經理職務需要安謀 科技 召開董事會會議。 關於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關於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雖然吳雄昂作為安謀 科技 的董事長與安謀 科技 的外資股東ARM公司之間有矛盾,但並不存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的情形,那麼, ARM公司和厚朴公司(Amber Leading (Hong Kong) Limited)繞開法定的股東會會議主持人和法定的董事會會議召集和主持人,私自召開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這種「秘密會議」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是中國法律不能容忍的。而且,吳雄昂還是中資股東代表,即ARM公司和厚朴公司繞開吳雄昂代表的其他股東召開了一次秘密會議,這種秘密會議嚴重侵犯了吳雄昂代表的其他股東的知情權和表決權。因嚴重程序違法和侵害第三方的權益,該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所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均依法無效。
最後,更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工商變更登記後,安謀 科技 的董事長為「暫不認命」,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董事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崗位,是必須任命的,否則,安謀 科技 日後的股東會會議由誰來安排董事會召集,又由誰來主持?董事會會議誰來召集和主持?如果沒有董事長的參與,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就是非法的,難道軟銀實際控制安謀 科技 後想非法運營或者一直不召開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了嗎?
綜上,正如吳雄昂於2022年4月29日通過其控制的安謀 科技 發布的聲明中所稱「有充分理由相信,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的工商變更登記程序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吳雄昂控制的安謀 科技 有權依法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他代表的其他股東也有權向法院提起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本次股東會決議無效。
二、厚朴公司違反其與其他中資股東之間的一致行動人協議,與ARM聯手作出新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ARM公司是否構成善意第三人?
安謀 科技 的股權中,中資持有的51%股權由國內知名PE厚朴投資通過一致行動人協議來管理,包括由Amber Leading (Hong Kong) Limited持有的36%,以及管理層、各類投資機構、Arm生態合作夥伴通過安創成長等基金持有的15%。根據常識,該一致行動人協議顯然是為了保證中資對安謀 科技 的控制權,是為了讓ARM技術在中國生根,實現真正的本土化,成為產業鏈安全的保障,這也是成立安謀 科技 這家中外合資公司的目的。而該一致行動人協議肯定也是向ARM公司披露過的,ARM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協議的存在,在此情況下,ARM公司並非善意第三人,即使ARM公司和厚朴公司(Amber Leading (Hong Kong) Limited)持有的表決權超過了股東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也是不行的,因為二者是惡意串通,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其他股東通過由吳雄昂擔任安謀 科技 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來行使對安謀 科技 的控制權,這是一種合法權益 )。公司決議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關於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吳雄昂認為,把安謀 科技 的控制權給軟銀,不符合公司成立時的初衷,不符合產業投資的邏輯,也不符合法律的基礎。這一觀點是能站得住腳的。
三、安謀 科技 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後,吳雄昂拒不配合交接,是在耍流氓還是在合法維權?
由於安謀 科技 的本次工商變更登記非法,那麼吳雄昂作為由前期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選舉的董事會成員所選舉的董事長並兼任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他有權繼續行使職權,不配合向本次非法董事會決議所聘任的總經理劉仁辰進行任何文件或工作的交接,也有權拒絕其進入安謀 科技 的辦公場所。
四、在吳雄昂不同意主動讓位的情況下,軟銀想換掉吳雄昂,依法應該怎麼辦?
軟銀作為ARM公司的代表,想合法地將吳雄昂踢出局,只能徵得中資股東的一致同意,由中資股東根據一致行動人協議的約定內部協商,確定是否罷免吳雄昂。即:最終要罷免吳雄昂的職務必須由安謀 科技 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五、若軟銀作為安謀 科技 的外資股東ARM公司的代表,無論如何都換不掉吳雄昂,這是不是中國法治的恥辱?
答案是否定的。相反,無論如何都換不掉吳雄昂恰恰證明了中國法治的進步,有效防止了外國資本作為大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也可以有效制止其他股東的投機和買辦行為。而且,為什麼一定要換掉吳雄昂呢?他損害安謀 科技 公司的利益了嗎?顯然沒有。那麼,為什麼要將一個安謀 科技 的功臣踢出局?資本也無權恣意妄為。
安謀 科技 的中資股東當初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就是為了保證中資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由吳雄昂任職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也是所有中方股東的一致意見,ARM公司也是知情並同意的,現在軟銀代表的ARM公司與厚朴公司串通損害其他中方股東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歐美公司不是最喜歡談契約精神嗎?此時正是要講契約精神的時候。
六、若軟銀無法將吳雄昂踢出局,只能維持現狀,是否會損害安謀 科技 的利益?
根據現有資料看,並沒有。相反,在吳雄昂的治理下,安謀 科技 發展迅猛,給股東ARM公司帶來了大量利潤,安謀 科技 事業蒸蒸日上,前途一片光明,甚至可能超越其股東ARM公司,莫非這正是軟銀代表的ARM公司無論如何也要將吳雄昂踢出局的原因?。
七、外資股東ARM公司的利益能否凌駕於安謀 科技 公司利益之上?
公司資產和利益是獨立於股東的,股東無權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而損害公司的利益,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根據吳雄昂所言,安謀 科技 僅用三年半的時間,便提前完成了成立時ARM董事會所設定的五年目標,涉及營收、利潤、研發人員、稅收等,是自從ARM被軟銀並購以後,唯一一個真正完全實現當初設立目標的項目。 安謀 科技 的發展業績反映出了吳雄昂對於安謀 科技 公司的巨大價值,而軟銀作為安謀 科技 的外資股東ARM公司的代表,無權為了謀求ARM公司的上市而將ARM公司的子公司安謀 科技 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吳雄昂踢出局, 該種行為顯系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外資股東不應享有超國民待遇,更沒有治外法權 。
八、若軟銀成功將吳雄昂踢出局,該結果對中國信創的影響有多大?
按照成立時的合同,安謀 科技 具有兩個關鍵特性:
1、獨立運營、中方控股。盡管常被稱作「ARM中國」,但安謀 科技 不應被視為「ARM在中國的子公司」,因為中方股東掌握了更大話語權。
2、既擁有Arm在中國市場的永久、獨家的產品銷售權利,又具有基於Arm技術架構的自主研發權利。
吳雄昂回憶說,當年成立合資公司的目的,是讓ARM技術在中國生根,實現真正的本土化,成為產業鏈安全的保障。按照這一初衷,如果安謀 科技 轉由軟銀或ARM控制,其未來能否繼續獨立運營、中方股東究竟能掌握多大話語權,將打上一個問號。
ARM架構對於中國信創的價值有多大,我相信業內人士都很清楚。中國主流商用國產操作系統統信UOS和麒麟適配的主流架構共四個,分別是X86[intel、amd、兆芯等採用]、ARM64[麒麟990,飛騰,鯤鵬等採用]、MIPS64el[龍芯3A4000等採用]、LoongArch[龍芯3A5000等採用],而飛騰和華為能拿到ARM授權,正是吳雄昂極力推動促成的。
吳雄昂控制下的安謀 科技 不懼怕將來ARM對中國「斷供」,因為ARM是賣源代碼的,是一個開放的模式,源代碼已經交到中國客戶手裡了,不管是否「斷供」,都不影響中國客戶繼續使用已有產品;安謀 科技 還有權繼續做ARM兼容的CPU核,ARM「斷供」則是將中國市場拱手全送給安謀 科技 ,安謀 科技 在中國市場的收入不用跟ARM分成了;而且,安謀 科技 自研的ARM兼容CPU即將在2022年6月份問世,客戶覆蓋國內外,在國外會直接掛ARM的Logo。
當中美 科技 走向分叉,安謀 科技 與ARM全球業務原本的互補關系可能會轉為競爭關系,此時合資公司的能力越強,反而越是敏感,越會引起ARM總部的警惕。 在安謀 科技 自研的ARM兼容CPU即將問世的前期,軟銀突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要將吳雄昂踢出局,其背後的意圖不免讓人產生遐想。而如果吳雄昂這個強勢CEO真地離開了安謀 科技 ,安謀 科技 是否還會是中資股東希望的安謀 科技 ,我們不禁要在心中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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