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行人轉讓控股子公司的是否構成重組
轉讓並不一定構成重組。
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⑴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⑵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⑶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從實際看來,重大資產重組最常見的資產交易行為,就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股權,即《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
2. 發行股票購買資產不構成重組是利空嗎
利好。
這種情況不涉及資產置換,不算重組,審批門檻低,但實質上,對公司的經營已經產生重大影響了,是利好。
3. 如果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請問審核程序是啥
只要發了股票,就要走重組委。如果規模構成重大,手頭有現金(或銀行可貸款),那麼可以錯開時間,分兩次收購把每次規模變小,前後間隔一年以上。(如果想讓被收購方持有股票,可以安排對方用到手的部分現金在指定時間內在二級市場買入上市公司股票)。
4.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和購買資產申請需要交易所批准嗎
交易所沒有許可權批准發行股票,這個必須證監會來批。
如果購買資產不構成重大重組的話,證監會和交易所都不管,只要如實披露就行了。如果構成重大資產重組,還是要證監會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