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負責接收上市公司申報材料,並進行形式審查。上市公司需提交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在接到申報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或發出補正通知。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如果無法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上市公司需在到期日的次日公告進展情況及原因。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對並購重組中的法律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專題會復核。專題會研究後,形成反饋意見。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可以在反饋意見發出後與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進行溝通。如果需要解釋或說明問題,上市公司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
三、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
如果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提交了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將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如果回復不完整合規,或反饋期間有其他需要解釋或說明的事項,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四、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
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的審核程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五、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
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後,如果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獲得通過,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將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如果回復完整合規,將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六、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
如果並購重組委否決了方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將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如果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需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根據證券法規定,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方式下,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超出要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協議收購方式下,收購人可以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達成協議後,收購人需在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未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⑵ 上市公司「重組」有哪幾個步驟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