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天股價低於1元必須退市嗎
不一定。
根據2020年退市新規要求,滬深兩市的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就會被實施交易類強制退市。所以如果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那麼是必須要退市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股價低於1元未退市,也反映出公司業績不太好,具有較高風險,投資者應遠離1元以下的股票。
除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外,滿足以下條件,股票市場將被退市:
1.財務會計報告重大錯誤或者虛假記載未在六個月內改正的,應當終止上市。
2.股東會決定終止上市或者作出解散上市的決議。
3.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票的股價會低於1元嗎?
股價跌破1元是有可能的,但如果上市公司股價長期跌破1元,則有可能退市。
根據深交所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如果一隻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面值1元,交易所將暫停該股票上市,這意味著該股票將被迫退市。因此,當股票價格低於1元時,就是在發出退市信號。如果投資者預期股票價格在未來不會上漲,他們可以盡快賣出股票。
⑵ 上市公司退市新標准
上市公司退市新標准如下: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單一凈利潤和營收指標的退市指標。新規下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戴上*ST,連續兩年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終止上市;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標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准;
4、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指標:連續2年財務造假,營收、凈利潤、利潤、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總額達5億元以上,且超過相應科目兩年合計總額的50%。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
5、新增規范類指標,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出現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再有兩個月未改正,終止上市;
6、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明確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7、交易類退市不設退市整理期。其餘類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
8、關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新規前已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決定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適用原規則;新規施行後收到相關告知書的,以2015至2020年財務數據按照原規則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2020年及以後年度財務數據按照新規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4、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5、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6、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7、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綜上所述,市設立風險警示板,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設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計買入單只股票不得超過50萬股。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該板股票,需簽風險揭示書。參與退市整理股票,需滿足「50萬元資產+2年投資經驗」的門檻;公司退市就是指這家公司的股票不能再在股市上交易,所以這家公司就不再是一家上市公司了,退市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主動型,另一種是被動型,退市對一家公司而言是一件壞事,它會對一家企業的信譽造成很大的影響,這對公司的發展有很大的不利影響,但退市並不意味著這家公司就會破產,它僅僅是因為這家公司達到了退出市場的標准,所以才要從這個市場中退出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
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
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⑶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六)項、第
(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
(三)項至第
(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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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1元以下股票強制退市嗎
根據2020年退市新規要求,滬深兩市的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就會被實施交易類強制退市。因此,只有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才會被強制退市,如果突然高於1元就不會被退市。
2020年監管機構制定了新的退市制度,新規包括:交易類退市、財務類退市、規范類退市和重大違法類退市。
交易類退市:就是指在交易過程中不符合繼續上市情形,其中就包括面值退市、股東人數不足2000人退市、總市值低於3億元退市等。
財務類退市:是指財務報表內容不符合證監會規定即退市:如造假、凈利潤為負營收低於1億元等。
規范類退市:即信息披露不符合規定退市。
重大違法類退市:如欺詐發行、虛假記載、虛假陳述等。退市新規具體內容投資者可去交易所官網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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