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科創板退市制度的表述有哪些
法律分析:1、科創板退市環節:公司觸及終止上市的標准,股票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適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創板退市時間:退市時間縮短為兩年,首年不達標ST,次年不達標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為三十個交易日,累計停牌時間不超過五個交易日。
3、重大違法退市指標: 重大違法「一退到底」,取消暫停上市,實施永久退市。
4、市場類退市指標:構建成交量、股價、股東人數和市值四類退市標准,保留現有未按期披露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等基礎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規性退市指標。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 第二條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規范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規則,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界限和法律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履行誠信義務,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切實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要依法合規運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忠實勤勉履職,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監事會作用。建立董事會與投資者的良好溝通機制,健全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科學界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關方的權責,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嚴格執行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加快推行內控規范體系,提升內控有效性。強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線要求,倡導最佳實踐,加強治理狀況信息披露,促進提升決策管理的科學性。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督促整改,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銀保監會等單位負責)
(二)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以提升透明度為目標,優化規則體系,督促上市公司、股東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完善分行業信息披露標准,優化披露內容,增強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優化信息披露編報規則,提升財務信息質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要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並做到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相關部門和機構要按照資本市場規則,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單位負責)
『貳』 科創板退市的4個條件
科創板退市條件比滬市更嚴格,時間也更短,一旦達到退市條件不存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等措施。
科創板退市的4個條件如下:
1、連續120天累計成交低於200萬股;
2、連續20日交易價低於面值;
3、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於3億元;
4、連續20個交易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叄』 科創板退市什麼條件
科創板退市的條件主要包括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和規范類強制退市。
首先,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涉及信息披露重大違法和公共安全重大違法行為。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其次,交易類強制退市主要與股票的交易情況相關。具體條件包括: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連續20個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以及連續20個交易日股東數量均低於一定數量,如400人。
再者,財務類強制退市針對的是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公司。這些情形包括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營業收入或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交易或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等。
最後,規范類類強制退市涉及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報告發布、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等方面觸及相關合規性指標。具體來說,如果公司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責令改正但未在期限內改正,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以及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等情形,都可能導致規范類強制退市。
總的來說,科創板退市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市場的健康穩定運行,保護投資者利益,並促進上市公司提高質量和規范運作。這些退市條件共同構成了一個嚴密的監管體系,對上市公司形成了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一旦上市公司觸發上述任何一類退市條件,都將面臨退市的風險。因此,投資者在投資科創板股票時,需要充分了解相關退市規定,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肆』 2024科創板最新退市規則!科創板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2024年4月30日,上交所正式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進一步完善了重大違法類、財務類和規范類三類強制退市指標。
2024年科創板最新退市規則如下:
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例如:
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交易類強制退市
1、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2、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3、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4、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5、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財務類強制退市
1、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
2、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
3、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交易;
4、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
5、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四、規范類強制退市
1、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3、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此後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4、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5、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則為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余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30%以上,或者金額達到2億元以上,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6、連續2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7、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8、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9、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10、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