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風險警示板和退市整理股票的板塊代碼是多少
就是指ST系列的股票。
尤其是在股市當中,股票退市對投資者來說是很恐怖的,很大可能性會給投資者帶來虧損,剛好也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股票退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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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原本這家上市公司因為沒有滿足交易相關的財務等標准要求,要麼自主終止上市或者被動終止上市的情況,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兩種,一種為主動性退市,另一種為被動性退市,能夠由公司自主決定的屬於主動性退市;一般是由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引起被動性退市,監督部門會採取相應的懲罰,例如吊銷公司的《許可證》。如果退市的話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辨別一個公司的好壞很多人都無法做到,可能分析的時候也會遺漏一些信息,最終使得虧損這一不好的事情發生,這里推薦一個免費的股票診斷平台,直接把股票代碼輸入,就能看出你買的股票到底怎麼樣:【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假如股票退市了,交易所就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可以這么理解,如果股票滿足退市條件,強制退市就產生了,那麼在這個時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退市整理期過完這家公司就會退出二級市場,再進行買賣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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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股東還將股票留在了自己的手裡,進行買賣交易的時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場上進行,新三板它的最主要的存在作用便是處理退市股票,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的夥伴們,還需要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才能進行買賣。
要注意的是,退市後的股票,存在「退市整理期」,盡管說可通過這一時期賣出股票,然而實際上對散戶是非常不友好的。股票一旦進入退市整理期,最先一定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是不容易賣出去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三個優先--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所以等到股票可以賣出去的時候,股價已經低了很多,散戶虧損的實在是太過於慘重了。注冊制度之下,散戶還要購買那種退市風險股,實際上他們要面臨的風險也不小,所以說萬萬不能買入ST股或ST*股。
應答時間:2021-09-24,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2. 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規則
股票被退市的現象越來越多,大都是因為連續2年虧損被退市警告之後依然虧損,那麼交易所就會對其實施退市,首先會給予15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持有被退市的股票建議及時在退市整理期賣掉。
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規則是什麼?
深交所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買賣,上交所只能採用限價委託的方式。退市整理股票代碼不變,滬市退市整理股票簡稱「退市XX」,深市退市整理股票簡稱「XX退」。科創板退市整理股票不進入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不適用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的相關規定。
深圳市場:
【1】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實施30%、60%兩檔停牌10分鍾的盤中臨時停牌機制,給予市場充分定價空間;
【2】明確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第二日及之後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即主板退市整理股票為10%,創業板退市整理股票為20%。
上海市場:
【1】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
【2】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仍然按照科創板股票交易機制進行交易,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累計買入數量不超過50萬股。
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買入交易,需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
【2】申請開通許可權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
【3】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投資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簽署《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若是你持有的股票進入了退市整理期,你可以不開通相關許可權,可以直接賣出的。
3. 股票退市了怎麼辦
如您持有的股票暫停上市或退市了,您就無法在二級市場交易該只股票。請您不要著急,畢液耐心等待該公司後續公告情況,退市的股票一般有幾種處理:①重組後重新恢復上市;②退到帶者三板;③破產,徹底沒了。如果恢復上市或蠢數薯退到三板市場,均可再次交易。
4. 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
(2015年修訂)
深證上〔2015〕4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關事宜,適用本規定。
上市公司依據本所《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主動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所會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本所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提醒投資者注意防範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資風險。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的證券代碼不變,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X退」。
同時發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分別變更為「XXA退」、「XXB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B退」。
第六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原則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請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天數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第七條退市整理期的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東所持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將連續計算,限售期限屆滿前相關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開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項應當遵守《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對相關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及時做好准備工作,並配合股份轉讓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以確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第十二條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前款所述的證券類資產包括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本所對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繼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相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和漲跌幅限制(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籌劃、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的聲明(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五)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管理等事宜;
(六)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退市整理期間,公司應當在首個交易日、前二十五個交易日的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視情況要求公司調整股票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頻率。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中以「特別提示」的方式揭示終止上市風險:「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個交易日,預計本公司股票將於XX個交易日後(或者於XX年XX月XX日)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
第十七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關注其股票交易、媒體報道和市場傳聞,必要時應當及時作出澄清說明。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發布股票摘牌公告,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具體事宜作出說明,包括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交易制度等情況。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選擇:
(一)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對外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
(二)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對外公告的。
公司依據前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應當對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單獨統計並披露。
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或者已經完成破產重整的公司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的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方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導致與破產重整程序或者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等後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選擇以下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前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
選擇前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條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應當承諾公司股票如被終止上市,將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股份。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變更證券簡稱的申請;
(二)公司董事會關於退市整理期間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的承諾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或者出現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未按本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公司及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和漲跌幅限制有什麼變化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的證券代碼不變,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 XXX 退」 。
同時發行 A 股、B 股的上市公司,其 A 股、B 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分別變更為「 XXA 退」 、 「 XXB 退」 。僅發行 B 股的上市公司,其 B 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 XXB 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