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被處罰幾年內不能重組的
上市公司被處罰半年內不能進行重組,上市公司可以自主決定重組,但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不能在禁止重組的時間內進行重組,根據不同的形式的企業的不能重組的時間是不同的。一、上市公司被處罰幾年內不能重組的?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後,交易所將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發現股票交易明顯異常,交易所將及時把結論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決定是否終止重組。如決定終止重組,上市公司需承諾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處罰對於企業的資產重組或者並購額影響是根據不同的企業情況以及不同的行政處罰的力度來決定的,並不能一概而論。
二、行政處罰對再融資、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影響
1、再融資: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增發、定向增發)
A.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公司法》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B.非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實際控制人變更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公司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按照不同的類型的企業,被處罰之後不能重組的時間是不同的,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實施重組的決定,行政處罰對公司的影響還包括公開發行證券的影響,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未解除,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⑵ 因終止資產收購的股票在多少時間內不允許再次重組
根據現行規定,上市公司如在首次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草案後至召開股東大會前因故終止重組的,在3個月內不得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如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的申請前或申請中,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終止重大重組的,公司在12個月內不得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此外,上市公司如就非公開發行的傳聞予以澄清的,需要承諾在三個月內不籌劃非公開發行事宜。
⑶ 重組股票幾年不能重組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後,交易所將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發現股票交易明顯異常,交易所將及時把結論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決定是否終止重組。如決定終止重組,上市公司需承諾6個月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
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終止重大重組的,公司在12個月內不得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此外,上市公司如就非公開發行的傳聞予以澄清的,需要承諾在三個月內不籌劃非公開發行事宜。
(3)股票被處罰可以重組嗎擴展閱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資產重組應該遵循以下的原則:
1、資產重組要以產權連接為基礎。因為以產權選接為基礎的資產重組是牢固的,它避免以契約形式來進行資產重組時過多的談判成本和道德風險;同時,真正的產權轉移可以為新企業的產權明晰創造條件,使新企業擁有完整的產權。
2、資產重組要以市場的要求為出發點。國有資產重組過程中切忌政府的過多干預,而必須是資本所有者和企業經營者根據市場提供的信號,按照資本追逐效益的原則來進行操作。
⑷ 上市公司再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期間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嗎
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進入並購重組程序問題
2007年8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兄梁檔發[2007]111號),規定:
1、如果重組方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上市公司將因此發生「脫胎換骨,更名改姓」,立案調查期間,並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
2、啟動程序: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出意見→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會商證監會稽查局共同研究決定。
⑸ 大股東股票凍結對重組的影響
其實對公司重組的影響不大 只能說是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會影響的下家的決策及判斷 還有是什麼原因導致股權凍結 違法買賣 還是幕後交易 這些都是因當關心的 其實重組的方案由很多 重組第一件事情 就是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清查 清查完畢之後要上報證監會 因為是上市公司 然後你的合作企業在哪裡 一般是通過投行來完成資產重組 因為他們有足夠的經驗和資源 幫助你完成他 然後多方開始商討重組的相關事宜 最後是新公司成立 上市公司的話需要去證監會備案的
⑹ 法院將大股東股票保護性凍結,是否影響重組
不能重組。
⑺ 股票什麼情況可以重組
股票重組的條件
股票重組是指企業通過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等方式,優化資源配置,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經營能力的一種重要手段。股票重組能否進行,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1. 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或面臨重組需求的情況。 當企業經營不善或陷入財務困境時,股票重組是一種常見的解決方案。通過股票重組,企業可以調整自身資本結構,改善資產質量,提升競爭力。此外,企業在發展瓶頸或轉型期也可能需要進行股票重組來整合資源、實現業務轉型或擴展。
2.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在我國,企業進行股票重組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規,包括證券法、公司法等。企業需要確保所有的重組活動都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並得到相關監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涉及上市公司收購或股權變動時,還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的公開透明。
3. 利益相關方的同意。 股票重組往往涉及股東、債權人、員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權益變動。因此,在重組過程中,需要得到這些利益相關方的同意和支持。特別是在涉及上市公司股權變更時,還需要得到廣大股東的認可。
4. 合理的重組計劃和實施方案。 企業需要有明確的重組目標和計劃,並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重組計劃應涵蓋資源整合、業務調整、人員安置等方面,確保重組過程的順利進行和重組目標的實現。同時,企業還需要充分考慮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潛在風險,確保重組活動的可持續性和長期效益。
總的來說,股票重組是企業優化資源配置、改善財務狀況、增強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但股票重組能否成功進行,還需要企業在充分了解和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利益相關方意見以及市場環境的基礎上,制定出合理的重組計劃和實施方案。
⑻ 股票被st了還能重組嗎
在A股市場中,被ST的股票可以進行重組,甚至退市的股票也可以通過重組的方式重新恢復上市。通常市場中被ST的上市公司有可能被其他企業收購並購而產生的企業法人產生變化。那麼,就屬於市場中的「借殼」重組行為。
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被「借殼」會刺激股票價格出現上升,畢竟收購方通過「借殼」的方式進行上市,表示收購方企業資金情況較好。這樣的法人變化,也會使上市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結構、業績情況等,這樣會使上市公司發生向好的變化。從而很有可能會被市場資金進行炒作,導致使股票價格出現快速上漲,上演「烏雞變鳳凰」的劇情。
但是,由於被ST的殼資源個股都屬於實質價值並不高的上市公司,一旦出現重組失敗會使股價大概率持續下跌,甚至後續有可能出現退市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