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創業板股票退市規則
創業板股票退市規則更為嚴格。新增三種退市情形: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凈資產為負。直接退市規則規避三類個股。
2. 創業板虧損多長時間直接退市
1. 創業板股票若連續三年虧損,將直接退市。
2. 新版《創業板上市規則》明確了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包括連續虧損、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等。
3. 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等也是退市條件。
4. 公司解散、法院宣告公司破產、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等也是退市條件。
5. 創業板上市條件包括: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等。
6. 企業要求包括: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等。
7. 創業板新規下,退市制度改為取消單一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引入了「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個億」的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新增市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5億元的交易類退市指標。
8. 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包括: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等。
9. 規范類強制退市指標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等。
10. 創業板不採取st制度,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