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市制度新規
法律分析:一是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二是調整優化組合類財務指標。三是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的限制減持情形。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
三、對於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前因觸及原《上市規則》第13.2.1條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報告披露前,本所對其股票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報告披露後,本所適用新《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其股票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
四、對於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出現2018年度至2020年度連續虧損但未觸及新《上市規則》第13.3.2條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本所適用新《上市規則》有關規定決定是否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2. 2021退市新規內容
法律分析:粗宴退市新規堅持了注冊制改革的「包容性」原則,在堅決出清劣質公司的前提下,確保創新型、發展型公司不被退市規定「錯殺」。本次退市制度修訂,在全部板塊取消單一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制定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凈利潤與1億元營業收入的組合財務指標。這就確吵凳備保了那些暫時還未盈利的上市公司能夠不受短期盈利壓力的干擾,聚精會神做優做強,逐漸發展壯大。從這個角度看,退市新規與注冊制改革是一脈相承的。中央在「十四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十四五」期間要「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這就要求我國多層次資本升毀市場要加快發展,特別是要強化對創新型、發展型企業的「包容性」,為這些企業到資本市場融資創造良好的環境。資本市場的「包容性」是資本市場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的必要條件。資本市場要發揮對實體經濟的推動作用,就必須充分尊重經濟規律,給創新型、發展型企業足夠的包容和堅定的支持。在這一方面,注冊制改革和具有包容性的退市新規,作為政策組合拳必將起到應有的作用。
法律依據:滬深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三十條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違法退市標準的前提下,針對造假金額大、比例高但未觸及原規則退市標準的財務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退市標准,重大違法退市指標體系將更加完善。對市場建議深入研究後,在指標設置初衷不變的情況下,對此項指標進行優化調整,一是將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為2年,且以連續兩年造假合計數進行計算,防止惡意規避;二是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為5億元;四是新增營業收入指標。
3. 退市新規2021
法律分析:1、將財務造假考察年限從3年減少為2年,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至5億元,造假比例從100%降至50%,並新增營業收入造假指標。
2、明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均應當扣除。
3、對於扣非凈利潤前後孰低者為負值的公司,應當在年報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會計師應當對此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4、完善交易類退市指標過渡期安排,明確股票收盤價在新規施行前後連續低於1元且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創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標和程序,深交所統一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公司的交易類退市標准。
6、明確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相關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七十一條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已在本所發行A股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根據前款規定申請主動終止上市的,應當申請其A、B股股票同時終止上市,但存在特殊情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