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重組要什麼手續
股票重組需要的手續:
一、籌備階段手續:
1. 董事會決策與策劃:重組方案需經公司董事會深入研究和決策,制定詳細的重組計劃。
2.股東會審議:重組方案需提交至公司股東會進行審議,並獲得必要的批准。
3. 聘請專業機構:如聘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法律事務及財務方面的專業服務。
二、實施階段手續:
1. 信息披露: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公開披露重組信息,確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 申報與審批:將重組方案及相關材料報送至證監會或其他相關監管機構進行審批。
3. 談判與協議:與相關方進行談判,達成重組協議。
4. 修訂章程:根據重組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三、後續階段手續:
1. 公告與通告:在重組完成後,發布相關公告,向公眾通告重組的完成情況。
2.股權變更登記:若涉及股權變更,需前往工商部門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3. 持續監管:完成重組後,企業需接受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確保重組後的運營合規。
股票重組涉及多個階段和復雜的法律、財務流程。企業在進行股票重組時,應充分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手續齊全、合規。從籌備到實施再到後續階段,都需要與專業機構合作,確保重組的順利進行。此外,股票重組完成後,企業還需接受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確保合規運營。
❷ 老三板破產重組重新開盤需要什麼手續
老三板退市股重組重新上市步驟手續:
1.破產重整,同時完成股改,變成凈殼。
2.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即退市公司被優質企業借殼。該步驟需要證監會非公部(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審核,審核時間2-3個月。
3.向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退市公司被借殼後,優質資產被注入,公司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極大改善,符合重新上市的條件。重新上市由交易所審核,審核時間在60個交易日內。
老三板重新上市條件
2012年7月7日,滬、深交易所首次在第七次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以專門章節闡述了退市股重新上市政策,並於2012年12月16日發布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當時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主要包括:
1.最近兩年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一年凈資產為正。
3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到了2014年10月17日,滬、深交易所在第八次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大幅提高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門檻,要求最近三年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還增加了「最近三年經營現金流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營收累計超過3億元」以及「最近3年公司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實控人未發生變更」等條件。
不過,由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第八次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公布後,滬、深兩交易所分別發布通知,稱「新《上市規則》生效前本所已退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規則》生效之日起36個月內申請重新上市的,仍適用原《上市規則》(即2012年修訂版)的規定」。由於新上市規則的生效日為2014年11月16日,這意味著凡是在2014年11月16日前已退市,並於2017年11月16日前申請重新上市的公司均只需滿足2012年版《上市規則》的條件,而其他公司則需要滿足新《上市規則》條件,即「新老劃斷」。
2014年6月23日,證監會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為新三板、老三板公司提供了重大資產重組的明確規定。自此,重大資產重組成為老三板公司重獲新生的一條捷徑,但重大資產重組如果構成借殼,則還需要符合借殼上市的相關規定。另外,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的首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❸ 上市公司「重組」有哪幾個步驟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❹ 股票重組程序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股票重組要經過停牌(之前沒有任何的准備重組的消息),之後發布重組預案(並復牌)並董事會同意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時還要證監會通過並經過證監會公告才能正式實施(重組完成)。股票重組是指上市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一、股票重組程序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股票重組要經過停牌(之前沒有任何的准備重組的消息),之後發布重組預案(並復牌)並董事會同意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時還要證監會通過並經過證監會公告才能正式實施(重組完成)。股票重組是指上市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主要包括: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二、股票重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上市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並向本所公司管理部申請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重組方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在公司經營管理等方面應當發生實質性改變,即「脫胎換骨,更名改姓」,重組完成有助於減輕或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
2)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准;
3)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經變更,或者將因發行股份導致其變更;
4)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經離任;
5)已經停止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做出必要的補救,並且發行股份將有助於減輕或者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
6)不存在可能讓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取得不合理的利益,或者可能進一步損害上市公司、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
2、符合上述「脫胎換骨,更名改姓」重組條件的公司在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股票停牌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公司管理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交關於公司申請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報告,說明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1)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原因及基本情況,公司立案稽查至今重大事項說明;
2)涉案人員名單、涉案時公司董監高人員名單和現任董監高人員名單對照表,若涉案時公司董監高仍留任的,應當說明理由;
3)本次重組方案基本概要、重組方案實施前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案時原控股股東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的變化情況;
4)本次重組行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3、此類公司提出的重大資產重組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還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 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 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股票重組是一種優勢資源對淘汰資源的整合,也是保持企業運行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股票重組能夠使的企業的優勢資源被發揮出來使企業走出困境,但是股票重組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同時對於一些不能進行重組的資產也要進行淘汰,這是為了保障資產的優化也是為了保障充足之後能夠使企業更好地發展。
❺ 股票重組前有什麼動作
股票重組前的動作主要包括:公布重組信息前的准備工作、發布重組公告、召開相關會議。
詳細解釋如下:
股票重組是一項復雜的經濟活動,往往需要經過一系列動作。首先,企業會進行大量的前期准備工作。這些准備可能涉及公司內部財務調整、資源整合,或是與相關合作方的談判協商等。在這一階段,企業會確保重組所需的各項條件成熟,以便順利進行重組。這是為了重組後的公司能夠有更好的表現和市場前景。
接下來,一旦重組條件成熟,企業會正式發布重組公告。這是向公眾和市場傳遞重要信息的過程,公告中會詳細介紹重組的原因、方案、預期效果等。發布重組公告後,市場會對這一消息進行解讀和反應,從而影響股票的價格。
最後,在重組過程中,企業還會召開相關會議,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這些會議是為了確保決策過程的透明和公正,同時解答投資者和公眾的疑問。通過這些會議,企業可以獲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從而保證重組過程的順利進行。此外,召開相關會議還可以使企業獲得專業的意見和建議,這對於企業的未來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整個股票重組過程中,以上動作都是為了確保重組的成功實施以及公司未來的穩定發展。
以上內容是對股票重組前動作的基本解釋,這些動作都是為了確保股票重組的順利進行以及公司的長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