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監會並購重組委有條件通過到證監會核准需要多少天
1、證監會並購重組委有條件通過到證監會核准需要平均63天左右。
2、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中國證監會設在首都北京,現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紀委書記1名(副部長級),主席助理3名;會機關內設18個內設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顯然,中國證監會的是經政府授權的法定監管部門,履行的是法定監管職責。
『貳』 股票重組被證監會受理後多久之內能批復 怎麼有人說20+10 有人說三個月 到底多少天啊 證券法怎麼寫的
一、證監會股票重組審批不超過15個工作日。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以及名稱改變。
二、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
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2)重組發行股票需要核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 、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
(二)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叄』 有時候說證監會有條件通過重組方案,這里的有條件通過是什麼意思呢
如為有條件通過,證監會審批並購重組需要滿足條件後報送證監會核實領取批文,拿批文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包括工商變更和交易所登記),如無條件過會,兩周左右時間等通知領取批文,後辦理過戶手續。
已經通過發審委審核,但後面還需要根據發審會意見補充披露、修改或完善材料,才能正式拿到證監會審核批文,所有再融資項目基本都是有條件通過,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參考資料來源:
注意事項:
1、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
2、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加強上市公司治理,規范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創造條件鼓勵上市公司開展回購和並購重組。
3、優化交易監管。減少交易阻力,增強市場流動性,減少對交易環節的不必要干預,讓市場對監管有明確預期,讓投資者有公平交易的機會。
4、鼓勵價值投資。發揮保險、社保、各類證券投資基金和資管產品等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引導更多增量中長期資金進入市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肆』 股票重組程序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股票重組要經過停牌(之前沒有任何的准備重組的消息),之後發布重組預案(並復牌)並董事會同意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時還要證監會通過並經過證監會公告才能正式實施(重組完成)。股票重組是指上市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一、股票重組程序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股票重組要經過停牌(之前沒有任何的准備重組的消息),之後發布重組預案(並復牌)並董事會同意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時還要證監會通過並經過證監會公告才能正式實施(重組完成)。股票重組是指上市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主要包括: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二、股票重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上市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並向本所公司管理部申請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重組方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在公司經營管理等方面應當發生實質性改變,即「脫胎換骨,更名改姓」,重組完成有助於減輕或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
2)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准;
3)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經變更,或者將因發行股份導致其變更;
4)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經離任;
5)已經停止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做出必要的補救,並且發行股份將有助於減輕或者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
6)不存在可能讓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取得不合理的利益,或者可能進一步損害上市公司、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
2、符合上述「脫胎換骨,更名改姓」重組條件的公司在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股票停牌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公司管理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交關於公司申請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報告,說明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1)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原因及基本情況,公司立案稽查至今重大事項說明;
2)涉案人員名單、涉案時公司董監高人員名單和現任董監高人員名單對照表,若涉案時公司董監高仍留任的,應當說明理由;
3)本次重組方案基本概要、重組方案實施前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案時原控股股東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的變化情況;
4)本次重組行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3、此類公司提出的重大資產重組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還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 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 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股票重組是一種優勢資源對淘汰資源的整合,也是保持企業運行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股票重組能夠使的企業的優勢資源被發揮出來使企業走出困境,但是股票重組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同時對於一些不能進行重組的資產也要進行淘汰,這是為了保障資產的優化也是為了保障充足之後能夠使企業更好地發展。
『伍』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
上市公司是我國最優質的公司了,上市公司基本上代表一個國家的經濟競爭力。上市公司進行兼並收購是很平常的,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一般是增強競爭力或者彌補不足,那麼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
1、受理。依法受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
2、初審。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上市公司監管部並購監管處室根據申請項目具體情況、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3、反饋專題會。
4、落實反饋意見。
5、審核專題會。
6、並購重組委會議。
7、落實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一、上市公司退市有哪些益處?
一是顯著降低成本,不再需要滿足證監會、交易所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定期申報等,公司在法律和會計上所花的費用顯著降低,並消除為遵守相關規定而產生的內部成本;
二是當公開市場不能給公司一個恰當的估值時,退市能幫助公司實現全面的價值並提高公司基於其現金流、收入預測和現金余額來獲得外部融資的能力,而非基於其可能被低估的股票價格來獲得外部融資;
三是私有化讓管理層專注於長期發展目標和策略,而不是迎合市場的短期期望;
四是避免公司的業務被公眾審查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司披露那些競爭對手可以利用的敏感信息;
五是增加對公司股東來源的認識和控制,防止惡意收購,並減少對其他小股東提供服務所花費的成本;
六是其他企業管理的靈活性等。
二、公司上市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重大資產重組其實是比較常見的。一種資產交易行為。可用的資產重組方式包括股權轉讓、資產剝離或並購。重大資產重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作為並購重組的主體,在實施相應措施時,也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