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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官司的股票能重組嗎

發布時間:2025-04-29 10:20:27

⑴ ST股票在訴訟期間不能重組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福建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訴訟期間不能重組。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福建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尤亞曦
國泰君安證券——投資理財,樂意為您服務!

⑵ 股票*ST股票重組有希望嗎

*ST股票重組希望不大,因為*ST股票表示的是上市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具有退市預警了,即使可以重組希望也不大。

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即編程*ST股票)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特別處理,並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其股票簡稱中的「*ST」。上市公司應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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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官司的股票能重組嗎擴展閱讀:

*ST股票的其他介紹: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並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會變成*ST股票。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後,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⑶ 股票什麼情況可以重組

股票重組的條件


股票重組是指企業通過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等方式,優化資源配置,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經營能力的一種重要手段。股票重組能否進行,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1. 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或面臨重組需求的情況。 當企業經營不善或陷入財務困境時,股票重組是一種常見的解決方案。通過股票重組,企業可以調整自身資本結構,改善資產質量,提升競爭力。此外,企業在發展瓶頸或轉型期也可能需要進行股票重組來整合資源、實現業務轉型或擴展。


2.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在我國,企業進行股票重組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規,包括證券法、公司法等。企業需要確保所有的重組活動都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並得到相關監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涉及上市公司收購或股權變動時,還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的公開透明。


3. 利益相關方的同意。 股票重組往往涉及股東、債權人、員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權益變動。因此,在重組過程中,需要得到這些利益相關方的同意和支持。特別是在涉及上市公司股權變更時,還需要得到廣大股東的認可。


4. 合理的重組計劃和實施方案。 企業需要有明確的重組目標和計劃,並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重組計劃應涵蓋資源整合、業務調整、人員安置等方面,確保重組過程的順利進行和重組目標的實現。同時,企業還需要充分考慮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潛在風險,確保重組活動的可持續性和長期效益。


總的來說,股票重組是企業優化資源配置、改善財務狀況、增強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但股票重組能否成功進行,還需要企業在充分了解和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利益相關方意見以及市場環境的基礎上,制定出合理的重組計劃和實施方案。

⑷ 上市公司被處罰幾年內不能重組的

上市公司被處罰半年內不能進行重組,上市公司可以自主決定重組,但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不能在禁止重組的時間內進行重組,根據不同的形式的企業的不能重組的時間是不同的。

一、上市公司被處罰幾年內不能重組的?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後,交易所將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發現股票交易明顯異常,交易所將及時把結論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決定是否終止重組。如決定終止重組,上市公司需承諾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處罰對於企業的資產重組或者並購額影響是根據不同的企業情況以及不同的行政處罰的力度來決定的,並不能一概而論。

二、行政處罰對再融資、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影響

1、再融資: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增發、定向增發)

A.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公司法》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B.非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實際控制人變更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公司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按照不同的類型的企業,被處罰之後不能重組的時間是不同的,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實施重組的決定,行政處罰對公司的影響還包括公開發行證券的影響,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未解除,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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