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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風險責任怎麼簽

發布時間:2022-06-07 02:45:42

1. 風險華泰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怎麼簽署

說實話,這樣子令人感到很尷尬。14

2. 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需遵守哪些要求

一是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資產在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日均(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如果投資者不符合上述條件,則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另外還需注意,首次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投資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簽署《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


二是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異常交易行為。

需提醒投資者的是,投資者應當及時查閱公司公告,特別關注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相關風險,理性作出投資決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財務損失。

3. 請問我想買快退市的股票,是不是要在網上簽一個風險協議怎麼簽

要去相關券商簽協議。
在股市當中,股票退市是很多投資者不願面對的現實,很大可能性會給投資者帶來虧損,今天我就來講講股票退市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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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其實就是指上市公司不滿足交易方面的相關要求,由於主動或者被動的原因導致終止上市的情況,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退市也有區別,分別是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公司能夠進行自主決定的是主動性退市;被動性退市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監督部門會採取相應的懲罰,例如吊銷公司的《許可證》。如果公司想要進行退市的話需要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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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當股票退市,交易所有會進行整理,有一個整理期,可以這么理解,如果股票符合退市規定,就會遇到強制退市的狀況,那麼在這期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過完退市整理期,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了,再次買賣就完成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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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如果還沒有賣出股票的股東,做交易的時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場上做了,新三板是專門處理退市股票的,需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的的朋友,想要進行交易還得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
要注意的是,退市後的股票,即便說可通過「退市整理期」賣出股票,可是本質上對散戶是很不利的。股票一旦進入退市整理期,首先肯定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賣出小資金是很困難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三個優先--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於是待到股票售出之時,股價已經急劇下跌,散戶虧損的就已經十分嚴重了。注冊制下,散戶購買退市風險股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因此ST股或ST*股是千萬不能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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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哪簽署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

你好,需要去你開戶或者掛靠的營業部簽署 ,一並開通老三板交易許可權。等退市去老三板後復牌後就可以參加交易了。

5. 現行A股退市風險警示規則

在股市當中,投資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這種情況,這也意味著投資者有很大的幾率會虧損,那麼今天就帶大家來講一下股票退市的相關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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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導致的主動或者被動終止上市的情況,退市之後就是從上市公司變為了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兩種,一種為主動性退市,另一種為被動性退市,公司自主決定退市屬於主動性退市;普遍是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導致了被動性退市,最終被市場上的監督部門強行吊銷了《許可證》。退市必須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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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如果股票退市,交易所就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意思就是,一旦股票滿足了退市條件,被要求強制退市,那麼在這個時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退市整理期過完這家公司就會退出二級市場,就無法進行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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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股東還將股票留在了自己的手裡,進行買賣交易的時候,就只能夠在新三板市場上進行了,新三板它的最主要的存在作用便是處理退市股票,需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的的朋友,只有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後才能進行買賣。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股票退市後,存在「退市整理期」,在這一期間,雖然可以選擇把股票賣出。可是實質對散戶是很不好的。股票如果進入退市整理期,首先肯定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賣出小資金是很困難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三個優先--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所以直到股票被售出的時候,股價已經下降了不少了,散戶就虧損很嚴重了。注冊制下,購買退市風險股的散戶們要面臨不小的風險,所以說萬萬不能買入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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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票退市怎麼辦,股票的退市流程是怎麼樣的

股票退市一般會提前公告的,就算當時沒看到退市公告也沒關系,一般股票退市後還會給一段時間贖回,如果錯過贖回時間,還可以去這家公司贖回,不過手續比較多,也很費事。

7. 股票退市股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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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相關財務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等,要麼自主終止上市或者被動終止上市的情況,退市之後就是從上市公司變為了非上市公司。
主動性退市與被動性退市都是公司在退市的時候面臨的退市方式,主動性退市這一點是由公司自行決定的;被動性退市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結果就是監督部門強制吊銷該公司的《許可證》。當滿足下面這三個條件時,這意味著這個公司滿足退市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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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股票退市後,交易所有一個退市整理期的時間,換句話說,如果說股票已經滿足退市的要求,就會被強制退市了,那麼就可以在這個期間賣出股票。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再次買賣就完成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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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如果還沒有賣出股票的股東,進行買賣交易的時候,就只能夠在新三板市場上進行了,新三板是專門處理退市股票的,如果朋友們有在新三板上買賣股票的需求,想要進行交易還得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退市後的股票,縱然可通過退市整理期賣出,然而實際上對散戶是很不友好的。股票如果進入退市整理期,最早必然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售出是很艱難的,由於賣出成交的原則是時間、價格、大客戶優先,於是等到股票賣出去了,股價已經下降了不少了,這對於散戶來說就很不利。注冊制度之下,散戶還要購買那種退市風險股,實際上他們要面臨的風險也不小,所以千萬不能做的事情就是買賣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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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股票退市場的風險

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因第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因第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14.1.2 上市公司出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前條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4.1.3 因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的,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1.4 因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繼續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將與一傢具有第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協議,約定由公司聘請該代辦機構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則委託該代辦機構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並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股份重新確認以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將與登記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在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委託登記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託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14.1.5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前條所述事項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登記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在協議簽訂後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內容。
14.1.6 上市公司出現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再次發布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7 上市公司出現第14.1.1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後的第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公司在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至終止上市前,應當參照第14.1.4條和第14.1.5條的規定,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登記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協議的主要內容。
14.1.8 本所在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發布公告,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14.1.9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暫停上市的股票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10 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並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一次為恢復其股票上市所採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的進展情況。
公司沒有採取相應措施或者有關工作沒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原因。
14.1.11 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決定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事宜。
第二節 恢復上市
14.2.1 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披露後五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復其股票上市的申請。
14.2.2 暫停上市後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半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發布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代辦機構擔任其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在確信公司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後出具恢復上市推薦書,並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14.2.4 保薦機構在核查過程中,應當至少從以下三個方面對上市公司的有關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和盡職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
(一)規范運作:包括人員、資產、財務的獨立性,關聯交易是否公允,重大出售或者收購資產的行為是否規范,重組後的業務方向以及經營狀況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與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等;
(二)財務制度:包括公司的收入確認、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是否合規,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對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響,公司對明顯違反會計准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事項進行糾正和調整的情況等;
(三)或有風險:包括資產出售、抵押、置換、委託經營、重大對外擔保、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適用本規則有關累計計算的規定),以及上述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影響等。
對於公司存在的各種不規范行為,保薦機構應當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薦機構應當拒絕為其出具恢復上市推薦書。
14.2.5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推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以及原有風險是否已經消除的說明;
(三)對公司發展前景的評價;
(四)核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及其依據的說明;
(六)無保留且表述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
(七)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具備相應保薦資格以及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的說明;
(八)保薦機構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的說明;
(九)保薦機構比照有關規定作出的承諾;
(十)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十二)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恢復上市推薦書應當由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註明日期並加蓋保薦機構公章。
14.2.6 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應當聘請律師對恢復上市申請的合法、合規性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驗證,就公司是否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2.7 前條所述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及相關結論性意見:
(一)公司的主體資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的實質條件;
(三)公司的業務及發展目標;
(四)公司治理結構和規范運作情況;
(五)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六)公司的主要財產;
(七)重大債權、債務;
(八)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情況;
(九)公司納稅情況;
(十)重大訴訟、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處罰;
(十二)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律師就上述事項發表的有關結論性意見,應當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者潛在風險等。
14.2.8 上市公司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述文件:
(一)恢復上市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於公司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同意申請恢復上市的決議;
(三)董事會關於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為恢復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報告;
(四)管理層從公司主營業務、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或有事項、期後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等角度,對公司所實現的盈利情況、公司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續性、穩定性作出的分析報告;
(五)關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說明,包括重大資產重組的內部決策程序、資產交接、相關收益的確認、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六)關於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期間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說明,包括相關內部決策程序、協議主要內容、履行情況和實施結果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七)關於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期間納稅情況的說明;
(八)半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原件;
(九)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推薦書和保薦協議;
(十)法律意見書;
(十一)董事會對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十二)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關於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三)按照第14.1.5條的規定與代辦機構和登記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應當在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後下一交易日發布相關公告。
14.2.9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第14.2.8條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申請。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後及時披露決定的有關內容,並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10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對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根據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14.2.11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在此期間,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提供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上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14.2.12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前條所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14.2.13 因第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上市公司在兩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關報告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14.2.14 因第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上市公司在兩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本所自公司披露上述報告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14.2.16 因第14.1.2條所述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恢復該公司股票上市。
14.2.17 經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核准恢復上市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恢復上市公告。股票恢復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恢復上市的股票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股票恢復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恢復上市措施的具體說明;
(四)相關風險因素分析;
(五)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2.18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復上市公告五個交易日後,其股票恢復上市。
14.2.19 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決定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恢復上市事宜。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或者恢復上市後最近一期年度報告;
(二)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
(三)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但未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五)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六)根據第14.2.1條向本所提出股票恢復上市申請並經核准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恢復上市後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
(七)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議;
(八)因第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九)因第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十) 法院在宣告公司破產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一)因收購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完畢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或者實施前述方案後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
(十二)股東大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
(十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上市公司關閉。
14.3.2 上市公司出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前條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14.3.3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五)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和第(十三)項之外各項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本所依據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4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一)項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5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預計可能出現第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最近一個半年度結束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半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6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半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半年度報告,同時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半年度報告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半年度報告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五)項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同時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9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預計可能出現第14.3.1條第(六)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10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六)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1 股票恢復上市後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盈利,但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發布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3.12 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結果提交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審議。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本所為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提供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上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14.3.13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七)項情形的,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後及時通知本所並發布公告。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4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八)項、第(九)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5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第(十三)項所述情形的,應當於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日發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6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十一)項情形的,本所在規定期限期滿後或者相關方案實施完畢並披露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7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本所在公司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後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之後的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8 本所在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照第14.1.5條的規定,聘請代辦機構並與其簽訂相關協議的,本所在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並於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依法責令關閉的除外)。
14.3.19 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的股票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和管理事宜;
(四)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20 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決定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事宜。
14.3.21 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上市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份在本所發布終止上市的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9. 開通退市整理股票許可權的流程

購買退市整理期股票前需簽署相應的風險揭示文件,開通對應許可權。
1、營業部現場:本人帶身份證交易時間到開戶營業部辦理;2、易淘金網站:廣發通中心-業務中心-業務辦理-證券賬戶類-退市股票許可權設置;3、手機易淘金:我-業務辦理-合同簽署-退市股票許可權;(自助辦理該業務須通過電子簽名方式簽署相關協議文檔)注意:1、漲跌幅限制為10%;2、退市整理股票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託,而不能使用市價委託。(深交所無此規則)
在股市當中,投資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這種情況,讓投資者虧損的幾率非常大,剛好也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股票退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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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就是指上市公司因為不符合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標准,自主終止上市或者被強行終止上市的情況,即該公司由原本的上市公司強製成為非上市公司。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這一點是由公司自行決定的;被動性退市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對於公司來說十分重要的《許可證》將由監督部門進行強制吊銷。退市不是件隨意的事,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很多人難以判斷一家公司究竟是好是壞,或者對股票缺乏正確的認識,導致了解不充足最終致使虧損,這個平台是提供免費的股票診斷的,直接輸入股票代碼,能看出你買的股票是否優質:【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當股票退市,交易所有會進行整理,有一個整理期,通俗點說,如果說股票已經滿足退市的要求,就會採取強制退市措施,那麼在這期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當把退市整理期過完後,這家公司就會退出二級市場,再次買賣就完成不了了。
如果你對股市不了解,建議還是選擇龍頭股來投資,不要什麼都不懂就往裡砸錢,當心投進去的錢白白浪費掉,以下是我歸納的每個行業的龍頭股:【吐血整理】各大行業龍頭股票一覽表,建議收藏!
如果有的股東在退市整理期過了之後,還沒有賣出股票的,只能夠在新三板市場上進行買賣交易了,新三板,是專門處理退市股票的交易場所,大家如果需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只有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後才能進行買賣。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退市後的股票,即便說可通過「退市整理期」賣出股票,可是本質上對散戶是很不利的。股票倘若進入退市整理期,首先大資金肯定先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售出去是不容易的,由於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是賣出成交的原則,所以等到股票可以賣出去的時候,股價已經大幅度下跌了,對於散戶來說,虧損的實在是太重了。注冊制之下,購買帶有退市風險的股票對於散戶來說風險很大的,所以說千萬不能買賣ST股,ST*股也是千萬不能買賣的。

應答時間:2021-09-25,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10. 太平洋證券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怎麼簽

摘要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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