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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买卖ST股票

发布时间:2023-01-08 12:09:42

⑴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可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董事长可以买股票,但不可以炒,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们一年之内卖出的股票数量不能超出自己手中的百分之25.
一、 董事长可以买自己公司股票,也可以卖自己公司股票,但是证监会有规定,其买卖操作的间隔期要在半年时间以上
二、 董事长可以合法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是有严格的限制。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不允许购买本公司股票,其他交易时间内是允许购买的。
三、 法律不禁止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只要买卖遵守有关时间、比例和披露的规定,就无可指责。只要他们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符合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规定就是合法的。
四、 那么,如何看待公司董事大量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呢?
五、 公司的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而是对本公司充满信心,凭借对公司股票的了解,容易在低点买入在高点卖出,从而获利,这种做法并不违法。
六、 一般看来,公司高管以及大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往往意味着对公司发展前景的看好。大家都会理解为上市公司股价的正面信号,潜在的就是股价很可能会上涨。
七、 即便是董事高管购买自己公司合法合规,但是相对于股民来说,与之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
八、 相比散户股民,董事高管等更加了解自己的公司产品销售和业务发展的现状、前景和盈利能力,这些散户可能是无法获悉,或者无法全面获得的数据。
九、 如果股民以中长线的眼光去看待公司的股价,往往可能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当然也不排除会发生一定程度的亏损。
十、 另外,在大盘持续大跌,个股连续暴跌的时候,董事及管理层以真金白银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一方面是他们认为股价被误杀,相比公司发展来说,已经明显偏低,他们增持是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另一方面,这种增持也向市场释放了很强的利好信号,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获取稳定收益的投资机会。

⑵ 高管股票买卖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时间:2009-09-11来源:

1.《公司法》第142条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其内容如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第47条、第195条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①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④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以上都一张纸上的规定!!

就像中国式过马路!!

股市就是故事都是逗你玩!!

制度是S的人是活的!!

很多公布高管减持的消息那时候也正是高管机构建仓的时候!!

就像这票


⑶ 有关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只规定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25%,但对基数没有明确说明。对此,证监会2007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弥补了这一漏洞。

原则是: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公式为

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该高管只要不离职、不增持,自06年1月1日起解除股份的一般锁定,但在年内他只能转让所持全部股份的25%,即2500股。假设他06年把能减的份额都减掉了,那么,07年全年能减持的则是7500*25%.

此外,还有几点供你参考。

(1)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当年新增股票: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2)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⑷ 公司高管能不能买自己公司的股票

高管人员可以合法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是有严格的限制。 根据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拓展资料
根据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⑸ 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规定

1.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⑹ 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规定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规定有哪些
1、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股市如何卖股票
1、准备本人身份证、一张银行卡;
2、证件准备好之后,可以去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厅,或者银行营业厅里面的证券部,再或者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网站,开立自己的股票账户,通常会在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然后,就可以开始买卖股票了;
3、开立好证券账户之后这样在手机上面就可以买卖;
4、开立好证券账户之后,默认是只有国内A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买卖权限。如果是创业板,是需要独立开通权限才能买卖的。现在基本上都可以在手机上面就完成权限开通了。
5、买卖时间:只能是工作日才能够买卖股票,其他时间段,股票不开市,是无法买卖股票的如果遇上节假日调休,即使法定周末要上班,股市也是不开市的,是不能买卖股票的。

⑺ 公司董事可否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股东是可以买卖自己的股票的,但是要事先申报、事后披露和持股至少锁定6个月,不能内幕交易(买入时监管,如违规则事后处罚)。必须发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增持必须公布增持计划和向证监会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申请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减持每变动百分之一股份也要进行公告。
当股票市值超跌时人人都可以买股票,公司股东不但可以买,还可以发动员工买,还可以承诺保你价位低百分之几时由公司补偿损失。
大股东买自家股票要公告透明。
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而达到增加自己股权比例的目的,不过有证监会要求,控股股东买入本公司二级市场股份,一定要提前向证监会申报,以免被查出罚款。
证券交易市场也称证券流通市场(Security Market) 、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次级市场,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在二级市场上销售证券的收入属于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而不属于发行该证券的公司。
拓展资料:
股东持有自己的股票有几种情况:
1、原始股 公司创立时给股东发的,承诺24个月或者36个月不出售自己的股票的 之后解禁期过了 限售股就可以买卖了;
2、公司股东为了增加或者减少自己的控股度 会增加或者减少自己的股票的;
3、其他。
普通员工一般是可以随意买卖公司的股票的,但如果是公司的高管或限制性大股东,则买入本公司的股票要符合公司股票限制性规定。高管通常买卖股票要符合公司章程和遵守“股票买卖窗口期”禁止交易规定,如: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不能买卖股票。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能买卖股票。
3、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能买卖股票等。
除此之外,公司高管还被禁止短线交易,就是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能买入后在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卖出之后又买进,也不能借他人的名义开户买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公司高管的家属也要遵守“窗口期”不能交易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有俗称“大小非”,“大小非”指的是因股权分置改革而产生的限售股.“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大非”则是指持股量在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
除了因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外,A股市场还因IPO和增发而源源不断地涌出限售股.其中,IPO限售股分为首发原股东限售股、首发战略配售股份两种.
首发原股东限售股指开始发行前原有股东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长达三年.所以大股东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后才能卖.
根据证监会去年9月份发布的新规,若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为12个月,而此前锁定期为36个月.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发行股票上市时,向某些特别选定的对象发行的占发行数量相当大比例的股份.一般情况下,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锁定期限为3至6个月.而在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时,针对战略投资者的定向增发也要求有一定的锁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锁定半年.。

⑻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规定是合法,否则是不合法的。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所持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四)高管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五)对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别限售规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但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六)高管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关于限售期的特别规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诺更为严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从事短线交易
高管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高管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⑼ 股票000507的高管违法买卖股票具体情况

2008-05-17粤富华(000507)副总裁李际滨买卖股票被证监会调查
继ST中农党总支书记黄金鉴因“涉嫌违法买卖公司股票”被立案调查后,粤富华副总裁李际滨成为第二名被以此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高管。
粤富华今天刊登公告说,公司于5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公司副总裁李际滨因“涉嫌违法买卖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记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了解到,李际滨并未上报过自己买卖粤富华股份的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高管持股变动信息中,也没有李际滨持股变动情况,粤富华只有董事黄志华、董事闫前、监事吴乾新、监事庄爱娜四人在最近半年多的时间里持股发生过变动。粤富华2007年报显示,李际滨也没有持有粤富华股份。
虽然李际滨买卖粤富华股份的情况目前还不知道,但它肯定会随着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而水落石出。在此之前的1月份,ST中农党总支书记黄金鉴因“涉嫌违法买卖公司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李际滨成为第二名因涉嫌非法买卖股票而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高管。在黄金鉴涉嫌非法买卖股票事件中,他持股变动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变动信息中得到了体现。
2007年以来,虽然监管部门三令五申遏制股市违规违法行为,但铤而走险的上市公司高管却屡禁不止。除了黄金鉴、李际滨外,其余上市公司违规买卖股票后基本都是将收益上交所在上市公司而轻松过关。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违规高管正在受到进一步的制约。今年1月14日,中央纪检委全体会议通过的全会公报中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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