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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财务数据错误致投资损失

发布时间:2023-02-06 19:22:34

‘壹’ 投资中的偏差行为,常见的投资偏差行为都有哪些

现在人,越来越注重于“以钱生钱“,人们纷纷开始搞投资,不再像以前一样拘泥于“省一点,是一点”、“省下就是赚下”的心理。以致于投资金融学也成为了当下风行的学科,很多人都开始了解金融学,以求从中能够牟利。

总的来说,投资需谨慎,选择投理财产品,更是要规避个人情感,把握大局观,理性投资,避免造成损失。

‘贰’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其审计所和审计人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中国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应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获取合理保证的过程,即当事人勤勉尽责的过程。

只有当事人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才能减轻、免除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未勤勉尽责的情形下,康华农业有组织地系统性财务造假,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对当事人的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



(2)股票财务数据错误致投资损失扩展阅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

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

‘叁’ 如何分析股票中的财务数据,有何标准

享誉全美的头号职业基金经理——彼得·林奇曾告诫投资人:“永远不要投资于你不了解其财务状况的公司。买股票最大的损失来自于那些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如果不研究任何公司,你在股市成功的机会,就如同打牌赌博时,不看自己的牌而打赢的机会一样。”如今,在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继续向好,在管理层不断加强监管、重拳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的背景下,以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财务分析、判断企业实质价值为手段的理性投资渐成潮流。本文拟就如何对股票投资进行财务分析,提出观点如下: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基本分析

1.对公司概况进行分析

对公司概况进行分析,主要通过:①了解公司经营史的稳定性,即要知道该公司是否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②了解公司长期发展远景可否看好?即关注公司生存和未来成长能力。最有生命力、最值得拥有的企业,是在长期有最佳远景且有市场特许权的企业;③公司管理层是否理性?它决定投资者能否获得股东盈余;④管理层对股东是否坦诚?即要了解经营者是否像他吹嘘自己的成功一样,坦承自己的失败或不足?⑤了解公司近年来投资决策中是否有脱离企业老本行的行为?也即关心是否有盲从其他法人机构的行为?那些轻易改变公司本质的盲从举措,很容易增加犯下重大错误的可能(举例来说,曾经当二级市场爆炒“网络股”时,一些企业纷纷拆巨资投资——“触网”,结果不但付出了较高的融资成本,甚至个别企业投资本金也难保;再如,当证券市场时兴“委托理财”时,少数企业不顾实际而效仿,结果使企业蒙受了不该有的损失。);而报酬率高的公司,通常是那些长期以来都坚持提供同样商品和服务的企业。

对目标公司的概况进行分析,目的是要研究企业现况和财务情形,进而深入了解企业。因为了解企业的程度正是投资成败的首要条件。

2.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公司业务经营情况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近年来经营情况;二是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完成情况;三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透过上市公司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的总结并将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往年作纵向比较,可以看出公司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明白公司取得的重大成绩和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主要看是否按照募集资金(招股或配股)时的说明投入和使用,并进而了解何时形成生产能力(利润新增长点)。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则应重点关注年报的具体说明,以查明原因。

3.对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布的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一般包括:①主营业务收入,②净利润,③总资产,④股东权益,⑤每股收益,⑥每股净资产,⑦净资产收益率,⑧股东权益比率。它们是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越大,表明上市公司主业突出,产品竞争力强,市场销售良好,获利能力强,公司成长性高;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越大,表明股东可以分享的权益越多,投资回报率高,投资安全有保障。反之,则相反。

4.对股本变化、重要事项进行分析

股本变化主要看总股本增减情况和股本结构变动。首先,总股本的增加有利润分配(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配股和增发行新股等形式。一般来说,股本扩大,表明股东对企业生产经营有信心,公司投入进一步增加,抗风险能力增强,资产负债比率会降低。但是当股本扩大后不能引起生产能力、利润的同步增长时,则每股盈余就会被稀释,净资产收益率将下降,这是个不利因素,需要予以跟踪观察。其次是总股本减少,目前这种情况很少见,即公司实施回购股本。企业回购自己的股份,说明以公司管理层的观点来看,其股票价值应超过市场价格——否则他们就没必要浪费钱去买自己的股票。而且,企业回购自己的股份通常可以有双重好处。一是贷款利息可以减税(如同折旧抵税一样),二是可以减少支付红利的负担和费用。因此,投资者应积极关注这一情形。

此外,投资者应当在重要事项公告中,关注可能引起股权变化、经营变化、债权债务变化等重大事项。重点了解公司有无新的投资项目,新产品研发及重大合同签订、重大经营决定如巨额担保等;看是否有债务重组和诉讼事件,以确定公司经营是否良好或陷入困境。

二、对目标公司会计报表及重要项目进行分析

1.对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

资产负债表是企业编制的第一张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时点下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的“X光片”。它主要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财务信息:①企业的资产分布和结构情况,资产负债表的左边从上到下按项目列示的正是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的具体分布及明细构成;②企业所负担的债务,主要看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③企业的偿债能力,它是企业财务实力的标志;④所有者权益,也即企业的净资产,它反映所有者对负债的保障程度。该指标值越大,保障程度越高。通过分析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一般可知其短期偿债能力;而通过报表中的有关数据来分析权益与资产之间的关系,分析不同权益之间的内在关系,分析权益与收益的关系,则可以看出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并判断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

分析资产负债表,还应重点关注以下项目:(1)期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是反映企业产品销售工作好坏和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收现能力的具体体现,过多的应收账款将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和有效使用;(2)存货余额,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它是反映企业供、产、销工作协调好坏的重要生产经营指标;适量的存货,对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而过多的存货则会使企业积压资金、增加仓储保管费,从而反映出企业经营问题多,外部环境不宽松。(3)长期投资,按投资性质不同长期投资有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之分。投资者应结合企业会计报表附注详细了解长期投资各明细项目及其收益水平,据以对企业未采投资回报、发展趋势作分析:(4)各项准备的期末余额,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根据期末资产的实际状态计提相关减值准备。企业按规定提取足额的各项准备金后,企业的盈利方才是“真金白银”。

2.对损益表进行分析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情况形成的会计报表。通过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损益表可以确定企业的整体获利水平、盈利能力大小,从而据以预测企业的盈利趋势;一般说来把资金投资在盈余稳定且可预测项目上的,可以降低投资风险。①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它反映出企业主营业务的整体获利状况,也就是企业主营商品产品实现价值的整体水平;②毛利率,即主营业务利润除以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比。毛利率越高,反映企业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越强,行业特殊,有竞争优势。同时,高毛利率还反映出经营者控制成本紧抓不放的能力,股东可以从节约的成本中间接获得利润。③主营业务销售增长率,指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的增长比率,它是衡量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指标。一般地,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都有两位数甚至半成以上的增长比率。

3.对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

现金流量表是企业的三大会计报表之一,现金流量是企业的“血液”。分析现金流量表主要应着力了解企业现金的来龙去脉和现金收支渠道,借以评价企业经营情况、现金生产能力、筹资能力和偿债能力。我国《现金流量准则》规定,企业的现金流量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它主要反映企业产品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货款多少,收现能力强弱。一般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得以持续的保证,也是衡量企业主业是否突出,产销两旺的重要标准。因为最理想的投资企业类型便是能够持续产生比需要维持营运更多现金的企业。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它是企业投资活动产生(或使用)现金的多少。由此,可知企业当前投资活动是处于投资回报期还是资本投入期,以及资本支出需求的变化。③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它可以反映企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对现金的需求水平以及企业实际偿还债务的总体水平等。

4.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进行阅读分析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企业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主要会计政策和方法以及报表主要项目等所作的注释。详细阅读并分析报表附注,有利于看清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是规避投资风险的重要一环。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可以全面、系统地掌握目标公司的经济活动流程、生产经营管理、获利能力、定价弹性、现金流量和资本分配以及发展前景等第一手资讯材料,有利于判断企业的实质价值,是成功投资的必要条件。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和对外资的开放,证券监管的到位,过去那种单纯以“题材”、“概念”为炒作基础的投资逐利时代将难以再现;相反,通过转变投资观念,以重视财务分析为手段的投资理念和方法必将成为各地聪明投资人遵循不变的金科玉律。

‘肆’ 股票投资亏损的账务处理

这个要区分情况的
1、你投资这个公司的股权,准备长期持有,那应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2、你持有这个公司股权的比例?如果是重大影响适用权益法,如果是控制该公司适用成本法
权益法下,被投资公司盈亏,股东要做账务处理,如果是成本法,被投资公司盈亏一般不需要做账务处理——这个处理一般都是按年末才需要做的

‘伍’ 投资者利用了经过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投资后投资失败他应否追究提供审计

可以追究 问题是你有证据吗 就算你有了证据去起诉打官司也很难胜诉

‘陆’ 股票投资中遇到损失的正确处理办法有哪些

如果说你投资股票的时候遇到了损失,那么你首先要先去判断一下后面它会涨还是会跌。如果说你判断它会涨的话,那么就应该拿着等着它上涨,如果判断它会跌的话,那么就应该要及时的止损,防止损失的扩大。在止损的这一只股票之后,你应该要及时的降低本金,因为你如果不懂得如何判断,那说明水平不到位就应该要减少本金操作。

一.判断后市走势

在遇到损失之后,首先你要去判断他后面是涨的概率大还是跌的概率大。判断它涨跌主要是看K线的位置高不高,股价的位置高不高。并且你要去观察这一个板块,他是不是已经长到了一个高位并且有长不动的态势了。还是说只是在上升途中的一个短途的回调而已呢?你就要对这一些东西进行判断,主要是用板块来进行判断,就会有一个比较好的指引。如果说你判断这个板块后面会继续上行,那么你就可以多拿一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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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法律分析:不同的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第五条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第八条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第九条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第十二条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过错认定

第十三条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第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五、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损失认定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第二十六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第二十七条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第二十八条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第二十九条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在确定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时,每个产品应当单独计算。

投资者及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的,应当将各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以确定其实际交易及损失情况。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本规定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

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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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现在很多股票财务造假,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能否告他们赔偿损失。有没有相关的援助机构

好像不能,没有管理者同意谁敢做假,

‘玖’ 公司财务造假,股民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明确告诉你,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需要股民自己承担的,打碎牙往肚里吞。按正常人的逻辑,可能觉得如果自己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虚假称述,是过错方,那么自己就可以申请赔偿。其实不然,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只有当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达到法定的重大性标准的情况下才能索赔,而实践当中,重大性的判决标准依据主要是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打个比方,着名上市公司獐子岛的扇贝颇具灵性,每当感受到所属公司财务出现压力时就会自发出走,默默的抗下所有压力。明眼人都知道公司有问题,但没有证监会定调投资该公司的股民只能自己承担扇贝出走的恶果。 在制度相对成熟的美股,上市公司退市是常态,对于股民索赔也有专门的集体诉讼制度,简化了流程,且优先赔付。

股票

‘拾’ 股票信息披露不及时有什么处罚,投资者损失了怎么办

股票信息披露不及时一般是上市公司的责任,由证监会处罚,参照相关的法律。作为一般的投资者没有必要去关心这些,毕竟罚款再多也不是你的。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数额较大可以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索赔,但是诉讼前请仔细考虑诉讼成本,打赢了都没有收益的官司还是不要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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