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00057联谊5是新三板吗
400057联谊5不是新三板,是三板股票。400057联谊5是海国油3的股票。
2. 大庆联谊股票案为什么破 产
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查明,其违规事实有二:一是欺诈上市,二是1999年虚假年报。
大庆联谊案是我国证券史上首例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的共同诉讼官司。
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充满坎坷,一波三折,前后耗时近两年时间。2004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对大庆联谊案作出终审判决,有3起案件改判,其余均维持原判,判决公司赔偿金额约为883.7万元,承担受理费20.6万元,申银万国对433起案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为608万元。
3.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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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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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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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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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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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4. 新乡哪里可以股票开户
营业部简介: 民生证券新乡营业部位于新乡市和平大道110号,营业部营业面积2000余平方米。交易场所碧水环绕、宽敞明亮;交易品种齐全,软硬件设施先进,可通过现场、网上、电话、手机炒股等方式进行交易,保证了交易跑道的方便、快捷、畅通无阻。三方存管: 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建立了资金三方存管,确保资金安全。
特色服务: 营业部全新打造组建投资顾问团队,依托公司总部和河南分公司的研发团队和研发产品,能通过短信、网络邮箱等为客户提供多渠道的非现场理财信息服务;有从事多年证券投资经验的投资顾问为您进行理财规划,为您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每日定期进行盘中及收盘点评和研判;每月两次举办投资者交流活动。为了您的资产保值和增值,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10号维多利亚10号楼民生证券新乡和平路营业部
业务范围:股票开户
营业部简介: 中原证券新乡人民路营业部成立于1993年11月18日,位于新乡市人民路250号,营业面积4400多平方米。营业部拥有证券投资者达76000多人,证券交易额在河南省70多家营业部中一直保持在前六名,在本公司20多家营业部中保持在前三名,曾荣获2000年度、2001年度公司优秀营业部、2003年度证券服务之星(河南省)及公司明星营业部、2005年最具竞争力证券营业部(河南省)、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做明明白白的投资者”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奖和河南证券业协会组织评比的2007年投资者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在2008年获得“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状”。下设2家B类营业部:新乡华兰大道证券营业部、鹤壁兴鹤大街证券营业部。 新乡人民路营业部现有干部员工63名。其中研究生学历3人,大学本科学历43人,大专学历17人。 营业部下设部门:交易部、财务部、电脑部、综合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市场营销部。 欢迎前来咨询中原证券新乡人民路营业部开户服务。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路250号中原证券新乡人民路营业部
业务范围:股票开户 融资融券
营业部简介: 长江证券新乡人民路营业部,是新乡市唯一一家A类上市公司券商,也是新乡市唯一具备办理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的券商,位于新乡市人民路176号3楼,是经中国证监局(证监许可【2009】1373号)批准设立,于2010年4月19日开业。我部为公司总部在新乡地区特设“窗口”,营业部在总部统一领导下,全体员工坚持“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以客户服务为导向,以公司经纪、投行、期货、基金、研究等业务为载体,创新思路,夯实客户基础,通过精细化专业服务立志为新乡的广大投资者打造优质、高效、全方位的金融投资平台。 环境: 营业部位于人民路繁华地段,交易场地宽敞明亮、舒适典雅;行情软件使用钱龙和大智慧DDE决策系统两种软件,为您的分析决策提供有力支持,让您的交易如虎添翼;硬件设施配置一流,全部终端为联想品牌19寸液晶显示器,信息系统拥有2套卫星及千兆光纤传输提供支持,安全稳定,保证了交易速度“以毫秒计”,一键下单,方便、快捷。 营业部
特色服务: 我部具有高素质理财顾问团队,依托公司强大的咨询研发机构,利用多种沟通渠道和您保持联系,为您提供综合性理财顾问服务,随时满足您对各家券商公司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金融内参等研究资料的需求,通报市场信息,最终成为您的贴身财富管家。 我部还定期举行投资策略报告会、投资者理财讲座、投资者教育、股民学校、各种交流会、研讨会,以及投资技能培训、投资经验交流、客户联谊等活动,讲解国家政策、市场热点、行情分析、证券基础知识、投资技巧等内容,帮助您快速成为成熟理性的投资者。 欢迎前来咨询长江证券新乡人民路营业部开户服务!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76号3楼长江证券新乡人民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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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方正证券新乡中同大街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豫证监发【2009】627号文)批准设立,于2010年1月11日正式开业,是新乡市唯一一家A类券商营业部。营业部位于中同大街中段,毗邻渭河公园,碧水环绕,风景优美,营业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装修豪华舒适,硬件设施一流,全部终端为方正品牌17寸液晶显示器,环境优雅,为客户提供超越高档会所环境的交流平台。信息系统有2套卫星及千兆光纤传输提供支持,安全稳定。营业部提供现场座位300多个及15个豪华VIP客户室,设有方正泉友会VIP服务专区,提供20条VIP专用交易通道,决胜毫秒。 我部交易品种齐全,包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B股,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债券,国债,期货等交易代理,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委托方式多样: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电话委托,手机炒股等多种方式,无论您置身何处皆能操控自如。依托公司强大的资讯研发机构,专门为客户量身打造丰富的理财产品,上百名的投资顾问团队为您进行“一对一”专属服务,助您财富增值。欢迎前来咨询方正证券新乡中同大街营业部开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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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中原证券新乡华兰大道营业部于2010年1月份正式开业,是中原证券在新乡设立的第二家营业部,位于新乡市华兰大道407号,周边众多高科技企业和机关单位,交通十分便利,有多条公交车线路直达营业部门口。作为一家新设立的营业部,在秉承中原证券优良服务的基础上,追求进一步的开拓与创新,并以先进的设备、优美的环境、方便快捷的理财通道,为广大投资者开辟了一个理想的投资天堂。欢迎前来咨询中原证券新乡华兰大道营业部开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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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垣人民路证券营业部位于长垣县桂陵大道西侧、人民路北侧亿隆银座公寓3号,地处长垣县新、老城区结合部,系长垣县唯一一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合法证券交易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沪深A股、中小板、创业板、三板、基金、债券、质押式债券回购等。长垣人民路证券营业部于2013年1月正式开业,做为一家新设立的证券营业部,秉承“诚信、稳健、创新、高效”的经营理念,追求进一步的开拓与创新,并以先进的设备、优美的环境、方便快捷的理财通道,为广大投资者开辟一个理想的投资天堂。
联系地址:长垣县人民路亿隆银座公寓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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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新乡华兰大道营业部于2010年1月份正式开业,是中原证券在新乡设立的第二家营业部,位于新乡市华兰大道407号,周边众多高科技企业和机关单位,交通十分便利,有多条公交车线路直达营业部门口。作为一家新设立的营业部,在秉承中原证券优良服务的基础上,追求进一步的开拓与创新,并以先进的设备、优美的环境、方便快捷的理财通道,为广大投资者开辟了一个理想的投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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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十多年前买了一只股票,600065大庆联谊,退市多年了,请问什么时候再会上市
不一定会上市,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和有实力的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成功后可以申请恢复上市,恢复上市后在退市前买入的股票还可以进行正常交易。
尤其是在股市当中,股民是非常惧怕股票退市,因为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亏损,刚好也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股票退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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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相关财务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等,要么自主终止上市或者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况,最终由上市公司转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也有区别,分别是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能够由公司自主决定的属于主动性退市;被动性退市一般的形成原因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得到了来自监督部门的惩罚,即吊销《许可证》。如果退市的话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很多人都不会去判断一个公司到底是不是好公司,可能分析的时候也会遗漏一些信息,最终使得亏损这一不好的事情发生,这里推荐一个免费的股票诊断平台,将股票代码进行输入,看你买的股票究竟如何:【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当股票退市,交易所有会进行整理,有一个整理期,意思就是,如果股票符合退市规定,被要求强制退市,那么在这期间能卖股票。把退市整理期过完了,这家公司就要退出二级市场了,不能够再进行买卖了。
假如你不清楚股市,最好是优先买入龙头股,不要什么也不清楚就往里投资,小心白白打了个水漂,以下是我归纳的各个行业的龙头股:【吐血整理】各大行业龙头股票一览表,建议收藏!
若是退市整理期过了之后还没有卖出股票的股东,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了,退市股票可以在新三板进行处理,伙伴们要是想在新三板进行股票买卖,要想进行买卖还需要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
要注意的是,退市后的股票,存在“退市整理期”,尽管说可通过这一时期卖出股票,然而实际上对散户是很不友好的。股票如果进入退市整理期,最早必然是大资金出逃,小散户卖出小资金是十分不容易的,由于卖出成交的原则是时间、价格、大客户优先,因此等到可以卖出股票的时候,股价已经大幅度下跌了,散户亏损的实在是太过于惨重了。注册制度下,散户们要购买那种退市风险股的话,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是不小的,所以千万不能做的事情就是买卖ST股或ST*股。
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6.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
《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
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
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
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着,《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
审理判决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
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
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
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
“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
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
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7. 南昌青山湖区哪里可以股票开户
营业部简介: 长江证券南昌洪都中大道证券营业部位于南昌市中心青山湖区,是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的证券交易营业部,营业部秉承公司“诚信服务、专业理财,以客户资产增值为己任”的宗旨,立志为广大投资者打造优质、高效、全方位的金融投资平台。 环境: 长江证券南昌洪都中大道证券营业部位于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瑞迪大厦10楼,营业部面积约800平方米,宽敞明亮,温馨舒适。营业部拥有深沪两市卫星行情传输、双向卫星报盘系统,DDN终端,30门数字中继电话委托,VIP室提供快捷、安全的现场交易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营业部全国统一服务电话:0791-8189700 营业部
特色服务: 营业部秉乘“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面向客户、动态跟踪、信息共享、敏感专业”为服务准则,并了一系列优质服务措施: ◆理财顾问制:凡营业部客户都有客户经理成为您的理财顾问,为您提供一对一的贴身服务:日常交流、上门拜访、岁渗枝投资建议等。交易跟踪、重要事乎敏件的提醒、市场重要转折点的提醒,让您感受长江证券无处不在的关怀; ◆电子秘书:每日通过email为您传递信息资喊森讯、操作技能与心得,为您的投资提供更多的参考; ◆股民联谊:不定期举行客户联谊会和大型股评活动,让您的客户经理与您面对面的沟通,并聘请公司资深分析师做精彩股评; ◆客户培训:不定期举行入市培训和投资理财培训,帮助您丰富专业知识,提高投资水平,获取更高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上门服务:如果您的网上交易系统或软件在使用中出现问题,只要您一个电话,我们将会马上到您的身边,为您排忧解难。 欢迎前来咨询长江证券南昌洪都中大道营业部开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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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荆州哪里可以股票开户
营业部简介: 国泰君安荆州便河东路营业部成立于1993年,是本市开业最早的营业部,现有营业面积1100平方米,设有散户区、大户区、贵宾室,能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营业部拥有独立沪深交易所席位和双向卫星设备,计算机中心机房采用高档IBM系列服务器,并已实现双机热备份和异地数据保管,局域网传输速率可达100M,客户端电脑配备联想品牌机,同时还设有20条电话委托中继线和网上交易本地服务器,为投资者行情分析乎敏、委托交易提供着良好的硬件保障。 作为荆州市首批开业的营业部,十三年来诚信、稳健的经营业绩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部的业务支持,我们有信心让您的选择成为最明智的决定,营业部全体员工在此竭诚欢迎您的光临! 欢迎前来咨询国泰君安荆州便河东路营业部开户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州市便河东路神华大厦4号国泰君安荆州便河东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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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国泰君安襄樊襄城南街营业部是国泰君安在荆州的分支营业部,前身是建设银行襄樊分行信托投资公司。1997年1月整体转为国泰国证券公司,隶属国泰证券湖北分公司。1998年国泰证券与君安证券合并后,改为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襄樊营业部,隶属武汉分公司。现有在册员工16人(含服务部),营业面积约1000平米,欢迎前来咨询国泰君安襄樊襄城南街营业部开户。
联系地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南街1号国泰君安襄樊襄城南街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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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长江证券荆州荆中路营业部位于荆州城区最繁华的商业中心--荆州市荆中路2号,成立于1994年元月,是荆州市最早设立的营业部之一。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和公司的日益繁荣,营业部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营业部有员工27人,市场份额、创利水平一直位居荆州同行前列,并连续多年在湖北地区证券经营机构100多家营业部交易量排行榜中名列前茅。环境: 投资环境优雅,营业部内设有一个宽敞明亮的散户大厅,可同时容纳500人同时收看行情;一个卡座区,一年四季为您送上冷暖空调,近200台机位为中户客户投资提供方便、快捷的条件;13个贵宾室优雅舒适,具有浓郁的现代气息,为大户客户赢造了一个集投资、休息、娱乐于一体的场所。 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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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长江证券京山轻机大道营业部成立于2010年1月1日,前身为长江证券荆门白庙路营业部京山服务部。是京山地区成立的第一家证券营业部,自设立以来,营业部全体员工秉承“服务经济、服务股东、服务客户” 的经营理念,以“诚信、专业、高效”的工作作风,为培育京山证券市场、服务地方经济、打造长证阳光品牌做出了卓越贡献。营业部有员工24人,拥有客户逾万人,托管客户市值逾10亿,市场份额一直占据当地市场的80%以上。京山营业部在总部的统一授权下,在当地从事股票、基金及债券二级代理买卖,并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理财咨询服务。营业部全体员工以优质的服务和专业的理财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环境: 长江证券京山轻机大道营业部位于京山城区主干道——轻机大道228号,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营业部面积逾500平方米,宽敞明亮。舒适的交易环境,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人性化的信息资讯服务,方便快捷的交易通道,高效周到的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交易、资讯、策划等全方位的理财服务。 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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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湖北省公安县荆江大道81号三楼(博胜手机电脑城)长江证券公安荆江大道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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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广发证券洪湖宏伟南路营业部于2009年11月由原洪湖服务部升级而来,在洪湖已有近十年的经营历史。营业部位于湖北省洪湖市宏伟南路18号新邮政大楼3层,地处洪湖城区商业中心,交通便利。经营面积500平米,内设专户室、交易大厅,为客户提供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证券等各种便捷的交易通道。热忱欢迎广大投资者到我部投资理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热情、周到的投资理财服务! 欢迎前来咨询广发证券洪湖宏伟南路营业部开户服务。
联系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宏伟南路18号广发证券洪湖宏伟南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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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华泰证券荆州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最早成立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其前身为中国银行荆州市分行证券部,后因银证分离政策,于一九九七年进入三峡证券公司。十七年间历经数次更名及变革,二OO九年十一月,营业部正式更名为华泰证券荆州北京中路营业部。成立17年来,营业部始终秉承“高效、诚信、稳健、创新”的核心价值观,锐意进取,追求卓越,经受住了证券市场风风雨雨的考验,一直保持着持续、稳定、发展的势头,逐渐成为荆州市证券投资行业精英并不断发展壮大,规模从2亿多拓展到现在的十多亿元,同时在荆州地区率先开展新交易品种、新交易手段,最早实施第三方存管业务,并素以规范一流的内部管理、有口皆碑的特色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成为投资者理想的证券投资场所。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营业部在大力拓展业务的同时,积极主动承当社会责任,多次积极投身“希望工程”,自发捐款资助贫困学生,从切实的行动中体现了营业部优秀的企业文化内涵。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华泰证券荆州营业部将始终以自己的经营和服务特色,创造更好的投资氛围来回报关心、支持、爱护华泰证券的社会各界人士。欢迎前来咨询华泰证券荆州北京中路营业部开户。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346号商务大厦二层华泰证券荆州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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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华泰证券石首中山路营业部位于湖北省石首市的繁华地段—中山路邮政大楼三楼,是石首市唯一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合法证券营业部,营业部面积800平方米,包含环境舒适的散户大厅及中户厅,现有员工人数为7人。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高效、诚信、稳健、创新”的经营理念,客户至上,规范经营,以有口皆碑的特色理财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成为投资者理想的投资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以发展当地证券市场为己任,不断进取,扎实工作,努力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地址 湖北省石首市中山路1号 委托电话 95513 席位号 深A席位 390536;深B席位 390531 欢迎前来咨询华泰证券石首中山路营业部开户。
联系地址:湖北省石首市中山路1号华泰证券石首中山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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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广发证券监利江城路营业部位于监利县江城路31号工商银行四楼,是监利县唯一合法的证券经营分支机构。监利营业部现有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证券等多种交易方式满足不同客户需求,营业部员工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以及丰富的从业经验。营业部依托广发证券总部强大的分析师团队、先进的IPTV视频广播系统、金管家财富管理、定期的研究报告,为您的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保障!营业部开户前台设置为开放式接待服务,让客户有宾至如归的感觉。电脑部有配电房、UPS、ADSL等辅助应急系统,确保行情、交易顺利畅通。客户服务部配有专业的分析师为您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热忱欢迎广大投资者到我部投资、咨询,我们将秉承公司专业、专心、专为您的服务理念,为您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 欢迎前来咨询广发证券监利江城路营业部开户服务。
联系地址:湖北省监利县江城路31号工商银行四楼广发证券监利江城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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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长江证券荆州江津西路营业部遵循公司的经营理念,践行公司“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紧跟市场步伐,加快业务转型,呈现出市场份额屡创新高、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的良好局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营业部始终围绕客户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质量,以专心的态度和专业的素质赢得了客户的认同和信赖。曾荣获“中国最具市场开拓力证券营业部”、“蓝筹市场创新业务宣传先进营业部”、“荆州市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专业优质的理财服务营业部依托权威的信息渠道和专业的团队智慧,为客户提供系列化、标准化的研究咨询产品和服务,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专业的、个性化的研究咨询产品与理财服务。 全面丰富的投资品种营业部依托公司全面的业务资质和优良的创新能力,为客户提供无风险以及低、中、高风险等不同程度的投资品种,满足客户不同层次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需求。 业内领先的IB业务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可以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2008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部可从事长江期货中间介绍业务(IB),为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提供“安全、稳定、高速”的期货投资平台。
联系地址: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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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长江证券松滋乐乡大道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10年10月,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65号,地处松滋金融一条街。 营业部向客户提供包括股票、期货、债券以及各类金融理财产品等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
联系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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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长江证券洪湖文泉大道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11年8月,是洪湖地区一家具有合法手续的正规证券经营机构。我们会始终秉承“服务客户、服务股东、服务经济”的企业精神和“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创新发展”为经营理念,我们始终与广大投资者风雨同舟,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自开业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与支持。
联系地址:湖北省洪湖市文泉大道32号祥生中央花园门面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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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联系地址:石首市绣林大道72号(农行通达分理处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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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招商证券荆州荆中路营业部是招商证券荆州的分支营业部。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之旗舰金融企业,是国内信誉卓着的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也是率先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之一。公司自1991年成立至今,各项业务稳健发展,规模不断壮大,迄今,公司设立了71个营业网点,员工总人数超1600人,综合实力连续多年位居国内证券行业前十强,研发实力、资产管理实力在业内享有盛誉,理财产品规模多年来稳居行业前茅,是国内最具竞争力的券商之一。 公司秉承"百年招商"精神,以"敦行致远"为核心价值观,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精心搭建业务开发平台和技术支持平台,通过卓有成效的服务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创业十六年来,公司坚持合规、守法经营,构建稳健的业务组合,保持长期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树立起了"规范经营、创新发展、高速成长"的市场形象。 展望未来,公司将牢牢把握中国证券市场的变革趋势,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为具有一流专业人才、一流业务能力、一流服务水平、一流知名品牌的证券经营机构,成为中国证券行业的民族精品!招商证券昆明营业部成立于2001年,经过几年的发展,综合实力已经进入全省前十名,在省内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优质服务月等活动得到了广大客户的好评。今后我们还将继续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技术进步推动业务发展,最终成为您心目中稳健、专业型券商的代表。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28号(工行大厦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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