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认购是怎么回事
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改革是最多的,大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证券市场建立以前,从84年股份制试点到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股票发行的特点:一是面值不统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发行;二是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性的公众;三是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中介机构参加。84年以后我国进行了一定规模的股份制试点,后来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其中90家公司于93年经当时的国家体改委审查,确认具备上市资格而正式上市。如渤海集团84年股份制改革,发行800万元的股票,94年2970万股公众股上市。
第二阶段是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建立至今,这个阶段发行方式改革基本上围绕证券市场,目的在于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以求更快捷、更方便、更公平和成本更低。
91~92年,采取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极易发生抢购风潮、造成社会动荡,以及出现私自截留申请表等殉私舞弊现象,严重违背了“三公”原则,因深圳8.19事件,这种方式不再采用。
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得以确认。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但是由于认购量的不确定性,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此外,认购成本过高、投资风险巨大,对二级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
93年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规定,发行方式可以采用:无限量发售申请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与“无限量发行认购证”相比大大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一级市场成本,并且可以吸筹社会闲资,吸引新股民入市,但由此出现高价转售中签表现象,投机性很强。
94年采用的发行方式有: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上网竞价、上网定价。上网竞价发行方式是预先确定发行底价,投资者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申报,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成交。由于透明度极差,使得新股认购成为名副其实的博傻,投机性太强。此种发行方式不可控因素过多,使投资者和券商均承担很大风险,因此只在94年哈岁宝等3只股票进行试点,之后没有被采用。
95年10月20日,证监会规定:可以继续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推荐上网定价,经批准可以进行上网竞价试点。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是储蓄存款挂钩方式的延伸,但更方便,节省时间。它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95年面世)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前者比后者占用资金时间大为缩短,资金效率提高,并且能培育发行地的原始投资者,吸引大量资金进入二级市场。
96年12月26日,证监会规定发行方式可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上网定价发行类似于网下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只是一切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网络自动进行,与其它曾使用过的发行方式比较,是最为完善的一种,它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快捷等优点,避免了资金体外流动,完全消除了一级半市场,96年以来被普遍采用。由于新股申购几乎稳赚不赔,吸引众多大资金参与其中,造就了一大批新股申购专业户。
98年8月11日,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
99年7月28日,证监会又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2000年2月13日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上述方式中,有限量发行认购证方式、无限量认购申请表摇号中签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和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属于网下发行,这些方式都存在发行环节多、认购成本高、社会工作量大、效率低、一级市场投资风险不容易控制的缺点,随着电子交易技术的发展,这类方式逐步被淘汰。上网竞价方式和上网定价方式属于网上发行,这类方式主要的缺点是:吸收增量资金作用不如网下发行明显,大部分申购资金都是存量资金。
为解决股票发行市场的两个问题:一、大量资金积聚一级市场,二、提高发行公司质量和定价合理化,证监会于98年开始尝试向投资基金配售,99年向法人配售,旨在通过增加新股发行机构资金的比重,以达到避免发行大盘股时二级市场股价的剧烈波动,以及充分发挥机构评估企业内在价值等方面的技术优势,以合理定价。而2000年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新发行方式,又使一级市场申购更加具有公平性。
虽然这些新方式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一级市场申购机构操纵行为。由于目前发行公司多数是1亿股以内的中小盘股,机构或法人的中签率较高,尽管有持股6个月和3个月的限制,但资金成本不高;机构往往通过控制二级市场的价格,提高其原始股的收益。这种收益可调而成本相对稳定的状况违背了股票发行的公平原则。二、内部交易增加。由于一级市场申购收益是可调控的,因此配售就意味着是分配收益的特权,上市公司和机构、法人之间很容易出现内部交易。三、可能导致融资、融券等透资行为。四、增加了监管难度。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是法规制定多、执行不严格,或者执行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新的发行方式,如对其中的问题发现晚,或处理不及时,很容易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