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证券法》原始股赔付方法方式
2019年末,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于第93条明文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使其在法律层面具有了明确依据,为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对法条的准确解读,将有助于我们未来对该制度的有效运用与合理预期。
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案件类型方面,先行赔付可适用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但囿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的责任主体往往不具备大规模赔付的能力,且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对赔付标准予以规定,预计未来短时间内,先行赔付仍将主要在虚假陈述类案件中发挥作用。对于先行赔付的主体,除条文中明确列举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外,还应鼓励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案证券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主动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开展先行赔付。先行赔付的对象是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其中,不宜排除受损的机构投资者,但应考虑排除涉案上市公司的潜在直接责任人,如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
对连带责任人的事后追偿
有助于先行赔付持续发挥作用
在具体开展先行赔付的过程中,先行赔付主体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协议的性质应属于和解协议,投资者与赔付主体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中的角色,实践中上述三起先行赔付案例均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本次新《证券法》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先行赔付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其在适格投资者范围确定、赔付金额计算、联系登记管理适格投资者、保管和划付赔付资金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对投资者的先行赔付与对连带责任人的事后追偿是先行赔付能够长久持续适用的两个方面。如果无法有效实现追偿,则终将影响该制度的功能发挥。有鉴于此,新《证券法》第93条明确规定了先行赔付后,赔付基金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实践中,先行赔付主体出于各方面综合考虑,存在向投资者进行超额赔付的可能。笔者认为,此行为应属于先行赔付主体对超额赔付部分的自愿承担,在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时,其他连带责任人有权对超额赔付部分依法提出抗辩。
应当看到,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未来若想使其在具体适用上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还将有赖于日后更为细化的操作指引出台。在诸如先行赔付协议的效力确认、赔付标准的认定以及先行赔付与司法诉讼的有机衔接等方面,也还需法院同证券监管机关之间建立高效顺畅的对接机制。可以预见,未来先行赔付将极有可能与行政和解、证券代表人诉讼、示范诉讼等机制相互配套使用,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切实实现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目标。(本专栏由投保基金公司和中国证券报联合推出)
② 徐翔快出狱了,昔日被操纵的东方金钰却要退市了,哪些股民符合索赔条件
2020年12月17日,东方金钰在退市停牌前又因信披违规遭到湖北证监局立案调查。该等行政处罚作出后,预计在2020年12月17日收盘前持有东方金钰股票的投资者也可就信披违规起诉相关责任人。进入退市整理期后,东方金钰的股价从退市前夕的1元左右掉到0.19元。损失如何计算是个难点。
综上,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1、在2017年4月18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者在2019年1月18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前还持有股票,则可以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号)认定的相关责任人提起索赔。
2、在2019年2月2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如果在2019年2月27日收盘前还持有股票,则可以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认定的相关责任人提起索赔。
3、在2020年12月17日收盘前持有东方金钰股票的投资者,需要等待湖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当然,对于东方金钰证券欺诈索赔案件来说,即便投资者胜诉,最终能否执行到财产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郎一华
2021年3月3日
③ 股票如果出了问题,一般的索赔是怎么运行的
如果证券市场能够诚实、透明,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正确,那么你投资的股票就遭受了损失,这属于你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你只能“认倒霉”。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虚假利润、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涉嫌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期间买入相关股票,在虚假陈述披露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蒙受损失。那么,损失不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是属于欺诈造成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这些都可以依法主张。
最后,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法治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只有中小投资者具备依法维权意识,违法主体才能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从而积极抵制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让我们共同努力,挽回损失,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和弹性的资本市场作出贡献。
④ 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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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股民如何向上市公司索赔
从证券法角度,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三种违法行为都是可以索赔的。但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频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虚假陈述具体包括四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增业绩、虚假记载年报等违法违规行为误导,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进该只股票并造成亏损的,可通过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索赔,主张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
⑥ 股票索赔需不需要请律师,怎么收费
股票索赔需要请律师,收费根据索赔金额来定。
具体情况如下:
1、律师费。获赔前不收一分律师费,所有差旅费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费在您获赔后再收取。律师费比例:根据索赔金额大小决定收费比例,金额大的收费比例会适当降低;2、索赔过程。法律分析评估—发起征集—接受咨询—指导取证—整理材料—立案缴费—法院沟通—庭前准备—管辖权异议—开庭—补充证据—开庭—判决(一审)—对方上诉—二审开庭。历时:短则3个月,长则1.5年以上 ;
3、胜率及风险。我们并非对所有的信披违规处罚股票都会发起索赔,只会选取获赔把握大、风险小的发起索赔。一支股票的索赔需要我们长期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在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如果没有获胜的把握,律师一般不会轻易发起;
4、获赔比例。由于赔偿计算标准的专业性、股票走势及买卖的复杂性,有时并非所有的投资损失都可获赔,有时获赔金额还会超过损失,每个股票、同一股票的不同投资者获赔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律师会根据您的交易记录事先评估索赔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⑦ 新《证券法》对于先行赔付有何规定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⑧ 新《证券法》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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