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可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
国有企事业单位,不管是什么资金一般不准投资股票市场,但社会保障部门掌控的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按比例投资股票市场。
⑵ 融资买入股票条件是怎样的
融资是投资者质押自有资金或者证券,向证券借入资金来买入证券,约定期限内偿还给证券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可选择卖券还钱,或者另外筹资还钱。
融券时,当卖出证券后证券价格涨了,投资者需要在更高位置买回证券,低卖高买,投资者需要承担亏损;当卖出股票证券后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在低位买回股票,高卖低买的差价就是投资者融券获利的部分。
融资时,当买入证券后价格上涨,投资者便获利;当买入证券后价格下跌,投资者需承担亏损。
融资融券业务有一定的杠杆成分,盈亏被相应放大,当亏损达到一定程度时有强制平仓风险,所以融资融券的风险比一般证券买卖要大。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必须充分意识到风险的可承受能力,不能只有赚的时候获利加倍的概念,也要有亏损可能更大的概念。
融资融券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6个月以上,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
融资买入是对股票进行买卖操作的一种方法,用很直白的话讲:就是用借钱的办法买入股票。当投资方需要买入某个股票时,由于资金不足,不能完成股票时,可以通过融资的办法实现。
开通融资融券权限的客户可以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条件是:
一、所在的券商有融资融券资格。
二、满6个月(试点时期18个月),三、账户资产达到50万(在授信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客户的盈利能力,换手率等等情况。另外券商的金额要求不同)。
1)开通融资融券业务。
2)提交担保物,申请额度。
3)在信用账户,融资买入股票就可以了。
1)开通融资融券业务。
2)提交担保物,申请额度。
3)在信用账户,融资买入股票就可以了。
⑶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吗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看,国有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申购基金和投资股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款或银行贷款,则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资。
2、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只能以单位法人的身份开设一个B字帐户,不得开设多个帐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炒作股票的涵义是:无论是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必须持有该股6个月以上方可抛售(即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对此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配售股票过程中,承销商一般都会规定最高申购限额,因此,使用的资金量不会很大。如自有资金量大,可考虑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如再购买国债及申购基金方式)使自有资金保值增值。
⑷ 上市公司自由资金能进入股市吗
从政策方面来讲,上市公司是可以用自有资金做证券投资的。
以深交所为例,“股票投资”属于深交所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一、原则性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2、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可额度控制
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⑸ 上市公司能否用自有资金购买自己的股票
这是不能的。
国家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做出规定,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股。
1.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2.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
3.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
4.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5.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对已开设的股票账户、资金账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以及为个人股票提供资金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⑹ 股票筹资需要具备哪些的条件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措自有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持股人拥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它代表持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所有权。股票持有人即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设立发行股票的特殊条件
设立发行股票是指在股份公司设立或经改组、变更而成立股份公司时,为募集资本而进行的股票发行,亦即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具备的特殊条件
(1)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发起人设立需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3)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4)发起人应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增资发行新股的特殊条件:
增资发行新股是指股份公司成立后,因增加资本而进行的股票发行,这是股份公司在首次发行(即设立发行)股票以后的各次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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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普通股筹资的优缺点
普通股筹资有下列优点:
(1)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于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股东盈利较少,或虽有盈利但资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也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而债券或借款的利息,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都必须予以支付。
(2)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无需偿还,它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除非公司清算时才予以偿还。这对于保证公司对资金的最低需要,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3)利用普通股筹资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也不用支付固定的股利,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风险。
(4)发行普通股筹集自有资本能增强公司的信誉。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是公司筹措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自有资本,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用价值,同时也为利用更多的债务筹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普通股筹资也有其缺点,现列述如下:
(1)资本成本较高。一般而言,普通股筹资的成本要高于借入现金。这主要是由于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要求较高的报酬,并且股利应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务筹资其债权人风险较低,支付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此外,普通股的发行成本也较高,一般来说,发行证券费用最高的是普通股.其次是优先股,再次是公司债券,最后是长期借款。
(2)利用普通股筹资,出售新股票,增加新股东,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新股东对公司已积累的盈余具有分享权,这就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普通股市价的下跌。
(3)如果今后发行新的普通股票,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
⑺ 我用自己的钱注册投资公司炒股需要资质吗
需要。
用自己的钱注册投资公司炒股是需要资质的,因为股票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这个特点所以炒股时需要资质。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
⑻ 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自己造股票,需要什么条件
你好,新《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证券法》施行后,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调整,目前主要要求如下:
(1)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4)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5)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6)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8)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9)没有重大偿债风险;
(10)没有重大或有事项风险;
(11)不得存在下列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