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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股票

发布时间:2022-09-21 23:55:23

1. 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基金,私募.怎么排

(一)、银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向企业投资,但并不禁止在境外进行投资,故目前商业银行多通过在香港等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参与PE投资。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据此银行可通过理财产品购买信托产品的“银信合作”模式,间接参与私募投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了对银信合作投资私募股权的监管,使得银行理财产品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有了政策障碍。

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放开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据此,商业银行可以以并购贷款的方式参与并购基金的收购业务。

(二)、信托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允许将信托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并对操作细节、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证券

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设立或管理私募股权基金。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投资于标准化金融产品,不能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因此,资产管理计划往往通过购买信托计划的方式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据此,证券公司可通过将基础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去。

(四)、保险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但对管理人、投资条件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八、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九、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文号:银监发(2010)72号

6、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二)、信托

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二)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三)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及时等合规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项临时披露的次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五)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六)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对股权投资业务的支持情况说明。(七)董事会同意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声明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审批;银监分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局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银监会审批。审批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托公司取得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自行开展业务。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六、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参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慎开展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八、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九、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托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于30%但不超过50%,2010年1月1日后,该比例超过30%的,不再新增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直至该比例降至30%以内:(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

十、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信托公司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间接融资适用前款规定。信托公司向只取得“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应在相应的信托合同中以显着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并在后续管理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十一、严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产贷款。

十二、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从事业务活动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暂停或取消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或业务资格,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银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监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10、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证券
1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二、直投子公司限于从事下列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五)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12、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
第六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15、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四)、保险
1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7、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2. 什么是QDII ,QFII ,QDI

如果是金融的话,QDI 应该改为FDI吧!

QDII 合格国内机构投资人、
(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institution)
境内金融机构获得开办境外代客理财业务的牌照QDII后,推出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称之为QDII产品。
与目前现存的外汇理财产品不同的是,用人民币就能投资QDII产品,投资者可以把人民币资金交给取得QDII牌照的银行,统一换汇后再投资于境外。因此,这些银行在推出QDII产品前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额度。

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 外国直接投资(外对内)

QFII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 investor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QDII系列产品逐渐被投资者关注起来。

预期收益提高

中国银行(3.05,0.01,0.33%)7月16日宣布,由该行开发并销售的首只投资于港股的QDII产品——中银稳健增长,经过不到三个月的投资运作,单位净值已上升了7.6%。

而据了解,上半年以人民币投资的银行系QDII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约为8%至10%左右,银行系新版QDII在过去的一个月里集中上市,有机构测算,平均5天就有一款全新设计的QDII产品对外正式亮相。自2006年4月17日《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11家中资银行与5家外资银行共推出47款QDII产品,其中半数以上为今年新发行的产品。

而业内人士认为,QDII“好戏还在后头”。随着7月5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QDII范围还将扩大。上周末,华夏、南方、华宝兴业等五家基金管理公司已向管理层提交了QDII产品方案,并等待管理层的最终审批意见。随着内地市场金融机构的逐渐完善和发展,QDII有望成为内地个人投资者全球配置资产的主要选择之一。

QDII新品集中上市,预期收益率也在逐步提高。今年6月以来新版QDII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都出现了双倍以上的增长,最高预期甚至达到48%左右的高水平。

缘起政策开闸

2006年4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第5号公告发布,5号令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和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境外理财投资,并允许个人参与。

2006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3.65,0.02,0.55%)推出首只银行系QDII产品,同年11月,国内首只基金试点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正式成立。

今年5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取消了商业银行QDII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的限制性规定,将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被纳入银行QDII产品投资范围。

同时,银监会对QDII境外买股和个人投资进行了规范。如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 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 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6月20日,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于7月5日正式实施,这使得券商、基金系QDII终得以全面开闸。

据悉,除了银行外,目前有不少券商、基金公司也正准备QDII业务资格的申请工作。从目前国内的证券公司状况看,能够满足《办法》中规定的“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不低于一年时间”的要求者不到20家。目前,广发、光大、招商等证券公司都在积极准备。

谨防三大风险

不过对于大多数投资者而言,QDII投资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普通百姓投资QDII产品该注意哪些风险?

首先是市场风险,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师朱彤说,由于境外理财产品的收益完全取决于所投资的市场或者是某一种货币的表现,因此在这个市场出现巨大波动时,投资者购买该产品的收益率就会比较低。

其次是流动性风险。在购买产品前,投资者应看清条款中关于双方提前终止产品权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境外代客理财产品规定不提供提前赎回,投资者需持有本产品直至到期。产品到期后,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账户情况,以避免错过资金使用与再投资机会。

另外就是汇率风险。境外代客理财产品本金在到期日以预先约定的远期汇率结汇,如果到期时人民币汇率高于该远期结汇汇率,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将因此降低。由于美元投资缺乏汇率风险规避措施,投资者的美元收益将承担 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虽然,现在银行、券商和基金公司都在积极准备QDII产品,不过人民币未来的升值预期,投资者还要注意汇率风险。比如,去年10月8日,某银行推出的QDII产品,因人民币升值加速等原因,截至2007年2月11日,折算成美元后,该产品投资收益大概在1.36%左右,然而期间,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却由7.8785下降到7.7575,期间贬值幅度为1.54%,将收益抵扣人民币升值带来的亏损后,投资者实际亏损幅度为0.18%。

3. 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什么意思

非标准化就是指不在场内交易的那些资产,场内交易的都是标准化的。银行把卖理财的那些钱大部分投在了标准化债券。

(3)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股票扩展阅读:

一、风险控制

风险是指由于将来情况的不确定性而使决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在进行一项投资决策或筹资决策时,如果只有一种结果,就不存在不确定性,可以认为此项决策不存在风险。

但如果这项决策有多种可能的结果,实际的结果就有可能偏离预期的目标,则认为存在着风险。而且,这种偏离程度越大,该项决策的风险也就越大。

企业的财务决策往往面临着各类风险。把风险从企业经营及财务管理的角度分类,可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类。

二、经营风险

也叫营业风险。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而给企业预期的经营收益或税前利润带来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的来源分为企业外部原因和企业内部原因两方面。

企业外部原因,就是指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供需状况与价格变化,国家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及产业政策的调整等各种外部因素的变化。

4. 股票中,QDII指什么

QDII(国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由香港政府部门最早提出,是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权宜之计,以容许在资本账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2006年4月27日下午,在北京西三环路航天桥侧华融大厦9层的办公室里,胡晓炼接受了《财经》杂志的专访,谈此番资本项目开放新政策出台的决策思路与来龙去脉。她的回答精准,且坦率。

“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双向的,有流入就有流出

《财经》:此次资本项目开放的重大举措,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在时机的选择上,有没有特定的考虑?
胡晓炼:中国外汇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目标,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确定了。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多次作出了阐述:其一,是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要更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其二,是人民币逐步实现可兑换。
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朝这个方向走,只不过一次比一次更向前推进。很多人认为,此次政策的出台完全是因为当前巨额贸易顺差、外汇储备以及国际压力,但我觉得应该从根本上来看。这是外汇体制改革的整个链条中的一环,目标早就定了。
在比较好的宏观形势下推出这些力度较大的政策,较为稳妥,风险较小。一般所谓的国际收支风险,是指形势突发逆转,外部资金大量流出,导致国际收支危机、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这种情形一般都发生在外汇流出和外汇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外汇储备比较充裕,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尤其是各方普遍关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为这次改革提供了有利时机,我们推出改革更有把握。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既定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节奏与速度,在哪些方面、在哪个阶段实现可兑换,需要根据经济整体环境的情况相机选择。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我们的步子可以走得更快一些。

《财经》:放行QDII,距离资本项目开放的上一个重大举措即放行QFII,过去了已经超过三年时间。如此审慎的原因是什么?
胡晓炼:我们对资本项目的开放一直坚持稳妥可控的原则,遵循一定的顺序去推进。比如,先长期资本后短期资本,先直接投资后间接投资,先资本流入后资本流出,等等。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双向的,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国曾经长期外汇短缺,所以向来是先鼓励流入,然后才是有序流出。先放开QFII有其必然性。现在中国已经告别了外汇短缺的时代,所以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实行均衡管理。这次在有序引导流出方面的政策调整力度比较大,但不能说是一个根本性的转折,这仍然是一个有序的、渐进的过程。
我们也注意到,很多媒体称此次是“QDII开闸”,但央行“五号公告”里并没有用“QDII”这个词。其实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内容。“五号公告”涉及促进资本有序流出的部分是第四、第五和第六这三条。第四和第六条分别涉及银行与保险公司,仅从投资方式上讲,并不是全新的。
比如,银行外汇理财产品早就有了,有资格开办外汇理财业务的银行可以集合外汇资金投资境外市场的固定收益产品。至于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就出台政策,允许其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投资于一定范围内的金融工具。

《财经》:此次汇改,是不是“藏汇于民”政策导向的直接体现?对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可以起什么作用?
胡晓炼:其实,如果把刚出台的政策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直接挂钩的话,我觉得有一点短视。这次政策调整,并不是在某种压力之下作出的权宜之计,而是基于有序推进外汇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可兑换的长远考虑;它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单纯理解为为了减少外汇流入的压力而分散外汇,“藏汇于民”,还不够全面。当然,我们也希望鼓励资金多渠道地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如果能起到这个效果和作用,自然是很好的。

“我们考虑整体的额度掌握,是从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个大概念出发的,不是单纯与QFII一对一的对应和平衡”

《财经》:“五号公告”对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币种,以及允许投资的品种规定各有不同。其中第四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第五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第六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这样安排有什么苦心在里面?
胡晓炼:中国银监会对银行外汇理财投资产品有专门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银行,早已经能够推出代客境外理财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五号公告”的第四条,对商业银行境外代客理财在投资品种范围上与这一规定是对接的,只是在汇兑环节放开,允许人民币购汇。
对保险公司来说,国内市场的投资选择有限,收益率也不能满足需要。他们希望资产投资多样化,一方面可以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收益率。2004年以后,保监会已经允许保险公司运用外汇(主要是境外上市融资部分)投资于一定范围内的境外金融产品。这次新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在汇兑方面进一步地放开,使其可按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购汇在境外投资,规模比原来仅限于外汇资产的投资规模要大。
我们的想法是,第一步,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风险比较小的固定收益产品和货币市场工具。保险公司有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的要求,但这得一步一步走;如果这第一步走得好,那么扩大投资产品和领域并不很遥远。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比较关注,我们会与保监会密切配合与合作。毕竟,固定收益类和货币市场类产品可以保本,利息收入目前也不低;境外股市行情虽然近来比较好,但如果风险管理不善的话,投资风险可能会大。所以,要一步一步来。
《财经》:“五号公告”以及随后在4月18日公布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对购汇额度作出规范性的表述。这正是当前金融市场最为关注的问题。
胡晓炼:允许购汇的规模到底有多大,这取决于多个因素。比如说,银行代客外汇理财的专业能力、机构及个人对银行理财产品感兴趣的程度,等等。如果产品设计得当,客户认可度较高,可能产品规模就会大一些。另外,银行自身境外投资的水平和经验也很关键。如果某些银行缺少相应人才和经验的话,可能自己也不会要求发行规模过大的产品。

《财经》:我们在采访中发现,市场对购汇额度规模的猜测,基本上都以已经批准的QFII额度为依据,认为那应该就是上限。这种思路对不对?
胡晓炼:在额度规定上,外汇局会有一个年度总量。根据银行的申请,同时考虑到各自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各个机构的额度会有所不同。QFII仅仅是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并不是绝对性的因素。我们考虑整体的额度掌握,是从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个大概念出发的,不是单纯与QFII一对一的对应和平衡。国际收支平衡不可能是每个项目一一对应的平衡。

“证券机构则与银行和保险都不太一样,五号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首先是定向募集,然后还要求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是自有外汇。推出可能采取试点方式”

《财经》:这次“五号公告”出台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允许境内居民每年兑换2万美元。这些资金可不可以通过“五号公告”第五条的途径,也就是说,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外汇集合理财,做境外的组合证券投资?
胡晓炼:境内居民想做境外投资,可以购买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五号公告”第五条所指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作境外组合证券投资,在起步阶段不是公募,而是定向募集。我们希望,通过一定时间的试点,可以从现在的定向募集转为公募,尽快扩展证券机构和基金集合理财,给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机会。这需要各部门共同协调和努力。

《财经》:“五号公告”出台后,仅仅几天就公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现在很关心,规范保险公司和证券机构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会不会以比较快的速度相继公布?
胡晓炼:这个必然是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目前,保险机构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已开始启动,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将对2004年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预计不会用很长的时间就能出台。
证券机构则与银行和保险都不太一样。“五号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首先是定向募集,然后还要求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是自有外汇。这项业务的推出可能采取试点方式,不同于银行和保险机构,只要符合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机构都可做。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正在深入进行之中,我们也给予了积极支持。我想,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和发展,这方面的步子也会迈得更大一些。

“防范风险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怕感冒,天天捂着,一种是加强锻炼。我倾向于后者,要主动地去应对和管理风险”

《财经》:从4月13日新政策公布到现在,已经有两个星期。你觉得各方面的反应如何?很长时间以来对于QDII有担心,认为对国内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利空”因素,所以很难推进。
胡晓炼:任何一项政策都不是孤立的。对于资本市场的可能影响,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对此做了充分的评估。这次政策公布后效果很好,与预计基本一致。市场能够在中国外汇体制改革两大目标的有序推进方面,正确地解读新政策的含义。我觉得,市场的反应还是很理性的,认为这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长远看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没有当做所谓的“利空”消息。
同时,这项政策出台以后,一直受到关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问题,也获得了进一步的解析。汇率不是单纯的水平问题,而是机制问题,要更多地反映市场,也就是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刚刚出台的这些政策,对于理顺外汇的基本供求关系非常重要。我们过去过分强调了引入资金,现在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称的平衡观念,满足合理的多方面的外汇需求。此轮改革立足于调整外汇供求关系,是一个比较大的举措,也是健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重要一步。
此次改革,也为国内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金融产品提供更好服务创造了机会。中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过度依赖利差收益,在金融服务上相当薄弱。如果不给予他们更多创新的激励,将来会难以面对来自国际的竞争。
另外,来自资本市场上的反应也是非常正面的。我们觉得,只有资金有进有出,有序合理流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才能够更加主动。资本市场比较希望有更多的QFII进入中国,从而带来更多的资金供给。但是,如果缺失有序的流出,从而变成单方面引入的话,则将对国际收支的平衡造成比较负面的影响。我觉得,资本市场也看到了这种有进有出的益处。
好多人都说,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其实只有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金融机构积累更多管理风险的能力,才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防范风险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怕感冒,天天捂着,一种是加强锻炼。我倾向于后者,要主动地去应对和管理风险,而不是被动地防御。如果市场机制能够更多地发挥作用,将来政府宏观调控就可能采用更完善的市场化手段,行政性的调控手段在当前的形势下作用已经变得较为有限。而且,此次开放是稳健有序的,一步一步往前走的节奏并没有改变。从投资的额度,机构投资的方式,到投资的范围,都在可调控之中。

《财经》:资本项目的开放迈开这一步后,外汇风险会有所加大。央行和外汇局在帮助国内金融机构与企业适应新的风险环境上,会有什么举措?
胡晓炼:自去年7月汇改后,央行和外汇局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工夫,推出了远期、掉期业务,希望银行和企业更多利用金融工具来防范外汇风险。但我们也发现,企业在汇率风险方面的意识并不很强。迄今为止,企业还是比较适应于通过资金管理的方式,就是资产负债这种方式来管理汇率风险,而不是用金融产品交易的方式。
中国企业和银行长期以来汇率风险的意识都不是很强,还认为为防范汇率风险所付出的成本是一种额外的负担。现在随着人民币汇率灵活性的逐渐增大,必须要意识到这种风险,而且必须要意识到防范风险需付出一定的成本,从而增加未来收益的可预见性和可掌控性。

《财经》:进一步放开资本流出,会否使得境外风险传导到境内的可能性加大?
胡晓炼:我觉得,有序开放的简单含义,就是在风险可察觉、可衡量、可控制情况下的开放。从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看,人们最初会争论很多风险问题,但是后来会发现,在改革进程中,随着机制的完善,风险从总体上来说是减少而不是扩大。更何况,不开放并不是没有风险,甚至可能风险会越积越大,越来越难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方面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外汇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可兑换;同时还必须加强对资金流出入的监测和管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目前,外汇局已在进一步完善外债管理,并且初步建立了高频债务监测系统,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改进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研究制定预防性的危机应对和调整措施。当然,风险的防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外汇局是其中的一环,宏观经济的稳定、市场调控手段的健全、金融体系的健康等,更为重要。
QDII是由中国银行率先推行的境外代客理财业务,据我所知目前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也已经推行此项业务。获准QDII资格的银行可以收集境内投资者资金,即与客户签订“代客理财业务合同”,由银行代替客户从事境外资金运作,并约定给客户一定收益。 对于我国投资者的益处由此可见:
本身我国的境内投资者没有QDII资格,同时因为资本金相对微弱,无法从事境外投资,从而失去了这一部分获利空间,QDII银行政策的推行,弥补了这一缺陷,客户可由此从境外资本市场赚取利润,银行也可以由此增强国际市场的市场竞争力,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此项举措将中国境内资本进一步推向海外,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又一飞跃。

5. 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范围是什么

银行理财产品除宝宝类以外,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范围不同,投资者对资金去向还是需要有一定了解,那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范围是什么?
银行理财提前终止赔多少钱? 2017年银行理财产品一览表
银行理财产品的申购起点最低5万(稳健型以上的10万),产品投向包括储蓄、国债、金融债、货基、银行票据(保本、稳健型);高评级地方债或企业债、股基、商业票据(平衡型);股票、贵金属、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等(进取、激进型)。
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一般是短期的企业融资(例如商业票据等),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这类资产可以划分为现金类资产(到期日一年以内的高信用等级债券)。
特点
(1)从资金的投向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较低,尤其是银行承诺保本的产品,通常都可以拿回本金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2)具有固定的期限:从短的7天到3个月、半年,中途不允许退出。
(3)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水平为现金类资产水平,相对较低,合适的比较基准为上海银行同业拆借预期年化利率同等期限的预期年化利率水平,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的范围多在之间。期限越长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越高。
(4)投资门槛一般在5万元起。
风险点
(1)尽管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都可以兑现本金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但时常出现实际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低于预期的情况。
(2)流动性问题:一旦产品开始运转,在到期之前难以变现。
(3)由于存续期有限,投资者需要不断的滚动投入,因此银行理财产品作为长期投资工具来说不合适。
(4)投资者需要区分保本和非保本的理财产品,非保本的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十分多样,有的投向大宗商品或外汇等高风险资产,不适合普通保本型投资者购买。
适合对象
以短期现金管理为目标,且期限固定的投资者

6. 自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什么东东

QDII(国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由香港政府部门最早提出,是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权宜之计,以容许在资本账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2006年4月27日下午,在北京西三环路航天桥侧华融大厦9层的办公室里,胡晓炼接受了《财经》杂志的专访,谈此番资本项目开放新政策出台的决策思路与来龙去脉。她的回答精准,且坦率。

“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双向的,有流入就有流出

《财经》:此次资本项目开放的重大举措,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在时机的选择上,有没有特定的考虑?
胡晓炼:中国外汇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目标,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确定了。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多次作出了阐述:其一,是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要更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其二,是人民币逐步实现可兑换。
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朝这个方向走,只不过一次比一次更向前推进。很多人认为,此次政策的出台完全是因为当前巨额贸易顺差、外汇储备以及国际压力,但我觉得应该从根本上来看。这是外汇体制改革的整个链条中的一环,目标早就定了。
在比较好的宏观形势下推出这些力度较大的政策,较为稳妥,风险较小。一般所谓的国际收支风险,是指形势突发逆转,外部资金大量流出,导致国际收支危机、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这种情形一般都发生在外汇流出和外汇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外汇储备比较充裕,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尤其是各方普遍关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为这次改革提供了有利时机,我们推出改革更有把握。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既定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节奏与速度,在哪些方面、在哪个阶段实现可兑换,需要根据经济整体环境的情况相机选择。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我们的步子可以走得更快一些。

《财经》:放行QDII,距离资本项目开放的上一个重大举措即放行QFII,过去了已经超过三年时间。如此审慎的原因是什么?
胡晓炼:我们对资本项目的开放一直坚持稳妥可控的原则,遵循一定的顺序去推进。比如,先长期资本后短期资本,先直接投资后间接投资,先资本流入后资本流出,等等。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双向的,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国曾经长期外汇短缺,所以向来是先鼓励流入,然后才是有序流出。先放开QFII有其必然性。现在中国已经告别了外汇短缺的时代,所以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实行均衡管理。这次在有序引导流出方面的政策调整力度比较大,但不能说是一个根本性的转折,这仍然是一个有序的、渐进的过程。
我们也注意到,很多媒体称此次是“QDII开闸”,但央行“五号公告”里并没有用“QDII”这个词。其实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内容。“五号公告”涉及促进资本有序流出的部分是第四、第五和第六这三条。第四和第六条分别涉及银行与保险公司,仅从投资方式上讲,并不是全新的。
比如,银行外汇理财产品早就有了,有资格开办外汇理财业务的银行可以集合外汇资金投资境外市场的固定收益产品。至于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就出台政策,允许其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投资于一定范围内的金融工具。

《财经》:此次汇改,是不是“藏汇于民”政策导向的直接体现?对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可以起什么作用?
胡晓炼:其实,如果把刚出台的政策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直接挂钩的话,我觉得有一点短视。这次政策调整,并不是在某种压力之下作出的权宜之计,而是基于有序推进外汇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可兑换的长远考虑;它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单纯理解为为了减少外汇流入的压力而分散外汇,“藏汇于民”,还不够全面。当然,我们也希望鼓励资金多渠道地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如果能起到这个效果和作用,自然是很好的。

“我们考虑整体的额度掌握,是从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个大概念出发的,不是单纯与QFII一对一的对应和平衡”

《财经》:“五号公告”对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币种,以及允许投资的品种规定各有不同。其中第四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第五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第六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这样安排有什么苦心在里面?
胡晓炼:中国银监会对银行外汇理财投资产品有专门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银行,早已经能够推出代客境外理财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五号公告”的第四条,对商业银行境外代客理财在投资品种范围上与这一规定是对接的,只是在汇兑环节放开,允许人民币购汇。
对保险公司来说,国内市场的投资选择有限,收益率也不能满足需要。他们希望资产投资多样化,一方面可以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收益率。2004年以后,保监会已经允许保险公司运用外汇(主要是境外上市融资部分)投资于一定范围内的境外金融产品。这次新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在汇兑方面进一步地放开,使其可按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购汇在境外投资,规模比原来仅限于外汇资产的投资规模要大。
我们的想法是,第一步,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风险比较小的固定收益产品和货币市场工具。保险公司有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的要求,但这得一步一步走;如果这第一步走得好,那么扩大投资产品和领域并不很遥远。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比较关注,我们会与保监会密切配合与合作。毕竟,固定收益类和货币市场类产品可以保本,利息收入目前也不低;境外股市行情虽然近来比较好,但如果风险管理不善的话,投资风险可能会大。所以,要一步一步来。
《财经》:“五号公告”以及随后在4月18日公布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对购汇额度作出规范性的表述。这正是当前金融市场最为关注的问题。
胡晓炼:允许购汇的规模到底有多大,这取决于多个因素。比如说,银行代客外汇理财的专业能力、机构及个人对银行理财产品感兴趣的程度,等等。如果产品设计得当,客户认可度较高,可能产品规模就会大一些。另外,银行自身境外投资的水平和经验也很关键。如果某些银行缺少相应人才和经验的话,可能自己也不会要求发行规模过大的产品。

《财经》:我们在采访中发现,市场对购汇额度规模的猜测,基本上都以已经批准的QFII额度为依据,认为那应该就是上限。这种思路对不对?
胡晓炼:在额度规定上,外汇局会有一个年度总量。根据银行的申请,同时考虑到各自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各个机构的额度会有所不同。QFII仅仅是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并不是绝对性的因素。我们考虑整体的额度掌握,是从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个大概念出发的,不是单纯与QFII一对一的对应和平衡。国际收支平衡不可能是每个项目一一对应的平衡。

“证券机构则与银行和保险都不太一样,五号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首先是定向募集,然后还要求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是自有外汇。推出可能采取试点方式”

《财经》:这次“五号公告”出台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允许境内居民每年兑换2万美元。这些资金可不可以通过“五号公告”第五条的途径,也就是说,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外汇集合理财,做境外的组合证券投资?
胡晓炼:境内居民想做境外投资,可以购买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五号公告”第五条所指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作境外组合证券投资,在起步阶段不是公募,而是定向募集。我们希望,通过一定时间的试点,可以从现在的定向募集转为公募,尽快扩展证券机构和基金集合理财,给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机会。这需要各部门共同协调和努力。

《财经》:“五号公告”出台后,仅仅几天就公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现在很关心,规范保险公司和证券机构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会不会以比较快的速度相继公布?
胡晓炼:这个必然是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目前,保险机构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已开始启动,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将对2004年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预计不会用很长的时间就能出台。
证券机构则与银行和保险都不太一样。“五号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首先是定向募集,然后还要求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是自有外汇。这项业务的推出可能采取试点方式,不同于银行和保险机构,只要符合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机构都可做。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正在深入进行之中,我们也给予了积极支持。我想,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和发展,这方面的步子也会迈得更大一些。

“防范风险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怕感冒,天天捂着,一种是加强锻炼。我倾向于后者,要主动地去应对和管理风险”

《财经》:从4月13日新政策公布到现在,已经有两个星期。你觉得各方面的反应如何?很长时间以来对于QDII有担心,认为对国内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利空”因素,所以很难推进。
胡晓炼:任何一项政策都不是孤立的。对于资本市场的可能影响,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对此做了充分的评估。这次政策公布后效果很好,与预计基本一致。市场能够在中国外汇体制改革两大目标的有序推进方面,正确地解读新政策的含义。我觉得,市场的反应还是很理性的,认为这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长远看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没有当做所谓的“利空”消息。
同时,这项政策出台以后,一直受到关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问题,也获得了进一步的解析。汇率不是单纯的水平问题,而是机制问题,要更多地反映市场,也就是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刚刚出台的这些政策,对于理顺外汇的基本供求关系非常重要。我们过去过分强调了引入资金,现在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称的平衡观念,满足合理的多方面的外汇需求。此轮改革立足于调整外汇供求关系,是一个比较大的举措,也是健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重要一步。
此次改革,也为国内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金融产品提供更好服务创造了机会。中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过度依赖利差收益,在金融服务上相当薄弱。如果不给予他们更多创新的激励,将来会难以面对来自国际的竞争。
另外,来自资本市场上的反应也是非常正面的。我们觉得,只有资金有进有出,有序合理流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才能够更加主动。资本市场比较希望有更多的QFII进入中国,从而带来更多的资金供给。但是,如果缺失有序的流出,从而变成单方面引入的话,则将对国际收支的平衡造成比较负面的影响。我觉得,资本市场也看到了这种有进有出的益处。
好多人都说,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其实只有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金融机构积累更多管理风险的能力,才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防范风险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怕感冒,天天捂着,一种是加强锻炼。我倾向于后者,要主动地去应对和管理风险,而不是被动地防御。如果市场机制能够更多地发挥作用,将来政府宏观调控就可能采用更完善的市场化手段,行政性的调控手段在当前的形势下作用已经变得较为有限。而且,此次开放是稳健有序的,一步一步往前走的节奏并没有改变。从投资的额度,机构投资的方式,到投资的范围,都在可调控之中。

《财经》:资本项目的开放迈开这一步后,外汇风险会有所加大。央行和外汇局在帮助国内金融机构与企业适应新的风险环境上,会有什么举措?
胡晓炼:自去年7月汇改后,央行和外汇局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工夫,推出了远期、掉期业务,希望银行和企业更多利用金融工具来防范外汇风险。但我们也发现,企业在汇率风险方面的意识并不很强。迄今为止,企业还是比较适应于通过资金管理的方式,就是资产负债这种方式来管理汇率风险,而不是用金融产品交易的方式。
中国企业和银行长期以来汇率风险的意识都不是很强,还认为为防范汇率风险所付出的成本是一种额外的负担。现在随着人民币汇率灵活性的逐渐增大,必须要意识到这种风险,而且必须要意识到防范风险需付出一定的成本,从而增加未来收益的可预见性和可掌控性。

《财经》:进一步放开资本流出,会否使得境外风险传导到境内的可能性加大?
胡晓炼:我觉得,有序开放的简单含义,就是在风险可察觉、可衡量、可控制情况下的开放。从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看,人们最初会争论很多风险问题,但是后来会发现,在改革进程中,随着机制的完善,风险从总体上来说是减少而不是扩大。更何况,不开放并不是没有风险,甚至可能风险会越积越大,越来越难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方面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外汇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可兑换;同时还必须加强对资金流出入的监测和管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目前,外汇局已在进一步完善外债管理,并且初步建立了高频债务监测系统,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改进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研究制定预防性的危机应对和调整措施。当然,风险的防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外汇局是其中的一环,宏观经济的稳定、市场调控手段的健全、金融体系的健康等,更为重要。■

7. 银行资金可以投资于股市吗

银行理财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未上市公司股权。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及机构类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则不受上述限制。银行理财资金对股市的投资,属于“限制性投资”,而非“禁止投资”。

8.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最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解读?银行理财产品相对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来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虽然银保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做了相关调整和规范,但是在整个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银行理财还是保守投资者的首选。那么,银行理财最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解读?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与意见稿相比,正式下发的管理办法在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调。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与意见稿相比,正式下发的管理办法在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调。

随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筹建和颁发,2018年以来,已有近20家银行披露理财子公司成立计划。

那么,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有何看点,又将会对资管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据梳理,《办法》主要有八大看点:

第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允许直接投资股票。

不过,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不能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第二,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再设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

理财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同产品的销售起点。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公募基金中,货币基金1元起投,非货币类基金1000元起投,而券商的资管产品5万元起投。融360分析师刘银平认为,理财子公司不设产品销售起点,这一点相对于其它资管公司来说优势很大,现金管理类产品及定开式产品将非常有竞争力。

第三,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不强制在线下网点面签。

《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这意味着,既可以在营业场所做风险评估,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做风险评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选择电子渠道面签时,即使理财产品通过其它渠道代销,也需要在本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9. 什么是银行理财直投

放开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由于不允许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目前曲线入市的银行理财资金未来进入股票市场只能是直接投资。鑫风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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