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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设立专项账户

发布时间:2022-09-22 16:36:24

‘壹’ 谁有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范文,第一次股东会及董事会要达成的决议有哪些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0-11-10 03:18:06来源: 证券时报(深圳)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发行对象: 珠海市鑫安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百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王卫青、鲍国熙、方海平

2、认购方式:现金

一、有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0年11月8日上午9:00在公司十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部分议案涉及的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太原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代理董事长刘会来先生主持。

经董事会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由于该方案涉及本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珠海市鑫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刘会来先生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2、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6.799元/股。董事会确定发行价格为6.80元/股。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3、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5,147,05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50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自然人王卫青、自然人鲍国熙、自然人方海平、珠海市鑫安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百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由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5、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经董事会认可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6、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的6个月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7、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公司负债约为25,200.00万元;投资建设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投资额为10,000.00万元;剩余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约1,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次发行方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由于本预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会来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与各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1、审议公司与珠海市鑫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关联董事刘会来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2、审议公司与其他各特定对象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及相关费用后将投向以下项目:

1、偿还逾期债务;

2、投资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

3、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立项申请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资项目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拟在太原市申请立项(详见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NANO SYSTEM CO., LTD签署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有效地提升公司竞争力、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从长远规划考虑,经过认真细致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拟与韩国NANO SYSTEM CO., LTD 共同组建新公司,合作开发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并签署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要求,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编制了截至2010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详见附件五)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程序,公司对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兼并太原三晋大厦并投入大厦二期扩建后续工程建设及大厦智能化改造项目;建立仓储配货中心,设立配套之电子商务信息和销售服务网络站项目)终止而导致未投入原项目的6178.30万元及“天龙大厦空调工程的改造及重新装修项目”所剩余的1123.15万元,合计7301.45万元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全部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主营业务调整的议案》

由于主业DVD产品的竞争和挑战异常激烈,子公司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日渐萎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整体盈利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为改变目前的经营格局及现状,从根本上解决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决定在经营模式及产业结构方面做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由于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增补王英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个人简历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贰’ 证券发行的法律规定

详细说明就太麻烦了
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其他还有很多细则

证监会主要出台5个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正在修订的《保荐制度管理办法》

‘叁’ 企业如何确定股票发行数量募集资金及其投向有什么规定

你好,上市公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股的数量的决定因素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依法应遵循以下几点
公开发行: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其中并未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的总数量 这应该由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和融资规模自行确定 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配股发行:(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另外增资发行的规定如下:(并未规定发行数量)
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 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数量,包括
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股本的数量没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净资产是一定的,发行的股份数量越多,每股净资产就越少。价格由市场决定,我们可以通过可以参考当时同行业类型股票的价格来分析。
公司股票的发行量的决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量是由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时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估值多少钱,按每股一元来确定的。
2.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由几个因素共同来决定
一是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因为发行太多可能会影响控股权;
二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
三是看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
确定一个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量的方法
根据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下限.根据融资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销商,确定具体发行数量;
注册资本就是股本,1亿的注册资本,就代表1亿总股本。发行数量规定是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数的25% .1亿股本,发行量基本在3500万股以上;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肆’ 募集资金专户是什么意思

募集资金专户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专门设立的看管账户,便于跟踪资金的流向。募集资金时,都会说明募集资金的用途,专用账户就是保证专款专用。

(4)股票发行设立专项账户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
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
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
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
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
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
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
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
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
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
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
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
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
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
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
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
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
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
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
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
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
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
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
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
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
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
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
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
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
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
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
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
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
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陆’ 炒股如何开户如何开立股票账户

一、开设股东卡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办理股东卡:
1.证_主管机关中管理证_事务的有关人员。
2.证_交易所管理人员。
3.证_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4.与发行人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5.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人员。
7.违反证_法规,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其证_交易,期限未满者。
8.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或参加证_交易的人员。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禁止多头开户,即一个人只能在同一证_交易所开设一个股东卡。
二、开设股东卡需提供的资料
个人投资者在开设股东卡时,应提供本人或委托人的详细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本人和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等。
开立股票交易帐户需哪些证件?
个人开立A股股票帐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在开户申请登记表后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代办,须同时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身份证不能在同一交易所重复开户。涂改、伪造及剪角的身份证视为无效,对数字、文字模糊的身份证,证_登记公司有权要求其本人同时出具发证机关证明。
法人开立A股帐户,须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个人A股股票帐户一样法人A股帐户也不能在同意交易所内重复开户。
上海证_交易所的股票帐户由交易所所属的证_登记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的开户手续则可以委托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办理。如在广州的股民就可以在南方证_登记公司办理泸市的股东卡。在深圳证_交易所办理开户,还需提供指定的银行存折,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行情 资讯)、中国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存折。深圳本地的开户工作由深圳证_登记公司统一管理。外地的投资者可到所在地的证_登记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如广州的股民就可以在南方证_登记公司办理深市的股东卡。
三、如何开立股东卡?
客户按登记公司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后,操作人员将客户基本资料输入电脑交易系统,按系统序号建立客户档案,最后将标有此排序号的证_帐户卡即俗称的股东卡发给客户。
内部职工持股者开立股东卡,可在股票发行时、由发行公司向登记公司提交股东自己填写的开户资料,然后由登记公司集中进行电脑录入,并打印股权持有卡交发行人公司,由发行人公司交投资者本人。
四、如何办理保证金帐户开户手续?
申领了证_帐户卡,意味者申领人已可以在全国各地任何一家证_营业部门(以下简称_商或证_部)发出买卖指令。
在发出买卖指令之前,必须先与证_部建立委托代理买卖股票的关系。股票投资者(或简称股民)必须在证_部开立一个保证金帐户,这个帐户只代表这个股民本身,任何人未经股民本人委托不可操作此帐户进行交易。
具体的步骤如下:
1.先去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具体什么银行应遵循所选择的证_部的规定)开一个活期存折(原来已开立的可以不必开新的,就拿原来的活期存折),存入若干人民币以作为在证_部开设交易帐户的保证金。
2.带上本人身份证(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还需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证_帐户卡、活期存折到自己喜欢的证_部。
3.与证_部签署一式三份的《证_保证金自助转帐系统协议书》。
4.证_部发给股民交易帐户卡。
5.填写保证金转入凭证,将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活期存折转入自己的交易帐户,取回存折。若要办理电话委托下单,一般地,要转入几万元以上的保证金到自己的交易帐户上。若转入几十万以上的保证金,就可以进入证_部的大户室,享受属于个人的空间专心炒股了。转入保证金的多寡视具体的证_部而定。
把这些手续办妥之后,就可以动用保证金来炒股了。除用银行存折转帐、电话转帐外,投资者还可使用现金、支票转帐。同样,转出保证金也有以上集中方式,即现金、银行转帐(活期存折、支票)、电话转帐。如果要提取的电进,则必须提前通知证_部,使其做好准备。

‘柒’ 创业板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财务准备
国内外证券市场都要求准备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会计报表需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创业板上市前的十大财务准备:

一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二是按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收入及相应税赋的调整;

三是检查、完善存货管理系统及其它内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审计结果与以前税务等部门认可结果之间的衔接问题;

五是将产权关系明晰并确定关联方,并从财务账目上将关联交易划分清楚;

六是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理顺;

七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

八是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总监工作流程与规范的建立与实施;

九是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调整;

十是改制前财务策略的实施与战略的衔接

‘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公
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
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的必备
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
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
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
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
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
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申请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的,申请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
明。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
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七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保证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
(二)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董事会
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
法;董事会已确定发行对象的,应披露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
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
(四)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
(五)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
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无限售安排,应说明;
(六)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用途进行列举披
露或测算相应需求量;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
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
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用于购买资产的,应按照本准则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用于其他
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
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以及保证募
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十)本次定向发行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的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还应披露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附
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 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
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
内容摘要。
第十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
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
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
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相关资产涉及许可他人使用,或者申请人作为被许可方使
用他人资产的,应当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交易
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披露相关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债
权人同意转移的证明及与此相关的解决方案;所从事业务需要
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状
况;涉及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
(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 1 年及 1 期(如
有)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
要及审计意见;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披露涉及事项
及其影响;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
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
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
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投资的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
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
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 2 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
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
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股权资产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
他股东同意,或有证据表明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
对应公司所从事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
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状况;涉及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
说明是否已获得批准;
(三)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
和主要负债情况;
(四)股权所投资的公司最近 1 年及 1 期(如有)的业务
发展情况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
信息摘要及审计意见,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披露涉及
事项及其影响;
(五)股权的评估方法及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
格及定价依据。
第十二条 本次定向发行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
为依据的,申请人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
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
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
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三条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六)特殊投资条款(如有);
(七)违约责任条款及纠纷解决机制。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
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五)与目标资产相关的业绩补偿安排(如有)。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
标,并对其进行逐年比较。主要包括总资产、总负债、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
款、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
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
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
计算应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定向发行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应当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具体安排。
第十六条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
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
流量的变动情况;
(三)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
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四)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申请人股票的行为是否导致增
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五)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申请人控制权变动情况;
(六)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申请人应有针
对性、差异化地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
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
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
人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定向发行说
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
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
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
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
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
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
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
公章。
第二十二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备查
文件应包括:
(一)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二)法律意见书;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如有);
(四)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资信评级报告;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
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五)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
关审核文件。
第三章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至少披露以
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方式、
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认购资金来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情
况、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二)本次发行实际募集金额未达到预计募集金额时,实
际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四)特殊投资条款内容(如有);
(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六)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应当说明
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本次发行涉及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机关核准、
登记、备案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申请人应
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定向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
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
动情况;
(三)本次定向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申请人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按定向发行完成后总股
本计算的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资产
负债率等指标。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动
的,应当披露控制权变动的基本情况、是否已按照《非上市公
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
申请人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的过户或交付情况,并说明资产相
关实际情况与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第二十七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
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
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并披露调整的内容及履行
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扉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
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
人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发行情况
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四章 中介机构意见
第三十条 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聘请的主办券商应当按照
本准则及有关规定出具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对以下事项进
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申请人的公司治理规范性,是否存在违反《公众公司
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
(三)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申请人对其或相关责任主体在报告期内曾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
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依法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整改情况;
(四)申请人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五)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或范围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核心员工参与认购的,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参与
认购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完成登记或备案情
况;
(六)本次定向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七)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按规定
履行了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八)本次发行定价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本次定向发行
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九)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十)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十一)申请人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的情
况;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的合规性;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如存在违规情
形,应对违规事实、违规处理结果、相关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等
进行核实并说明;
(十二)本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十三)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十四)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
准则及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
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
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
(二)申请人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三)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或范围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
求;核心员工参与认购的,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相关认定程序;
参与认购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完成登记或备
案的情况;
(四)本次定向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五)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按规
定履行了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
性;
(七)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八)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四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无需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玖’ 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是不是表示增发快完成了

这只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必须进行的过程,与进度并无绝对相关度。但是股份公司进行到这个阶段应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度,进入到中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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