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代持是合法的吗
法律分析:合法代持股份的协议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约定的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即是合法的。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② 公司股份可以让别人代持吗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 股票账户交给别人代管怎么操作
股票代操盘,就是把自己的帐户登陆信息告诉操盘对方,让对方自己操作帐户买卖,这样做的好处是他是专业的,他知道自己如何把握买卖点,能及时找到最佳买卖点操作,有的牛股,能勇敢地操作买入,如果换成散户自己,好多好票自己都不敢买,结果都是错过的,经常买入些弱势股,总以为股票没涨过,安全,可是往往几天后都不见涨一点点反而亏钱的时候,就卖了,这样反复下来,都是亏钱的。
所以说散户不懂股票,也不要总是自以 为是,有的操盘手有实力,能赚钱,还是让他们来操作好些,我觉得给别人股票代操盘 ,主要看帮你操盘的对方是否有实力,能否帮你赚到钱,这是主要的,现在不说违法不违法,如果仅帮部份人亏钱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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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可以委托他人代你操作,但是你要注意账户安全,经常监控账户,而且只能让对方知道你的交易密码,不能让对方知道你的资金密码和银行卡的密码。另外还要设置止损线,如果对方帮你操作账户,老是亏钱的,那亏到一定程度,就必须终止这种合作,防止对方把你的损失扩大。 1:首先告诉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2:所以签署的协议不过是君子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说白了,赔了你找他也没有意义,挣了你打死也不给他也拿你没办法,不过一定要做其中希望你注意几点: 1)你的资金永远在你自己的资金账号里,这样不管最后结果如果他无法替你把钱分了 2)和你合作的公司永远只有操作权,你随时要关注你自己的账户,避免被别人当做套现的资金 3)这种委托理财里面还有很多可操作的细节,你一定把细节研究透彻再决定,不要担心会错过牛市,这世界上只有赔光的钱,没有挣完的钱, 4)再_嗦一句:你将来的损失和利益都是你自己来承担,这是最坏的结果。
④ 替人代持股份有何风险
代持股份的风险:
1、实际投资者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收益并不等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在一般股权持有关系中,实际投资者在幕后,名义股东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很可能侵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3、名义股东也存在风险,如: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追缴的,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不能以非实际投资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拓展资料: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⑤ 使用代持股票承担法律责任吗
代持股份不承担债务。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实缴完认缴的出资的,不需要再承担债务。代持股份指的是公司在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⑥ 股票代持需要签什么协议
当投资人对企业进行投资之后如果不愿意进行持股的情况下可以与他人约定代为持股,此时就需要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要点:
一、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
三、如果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属于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相对方的情形,那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类的缘由)主张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双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以上几点就是关于股权代持协议要点解析的内容介绍,生活中,很多人都缺乏法律意识,在自己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的时候没有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股权代持协议要点解析之后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⑦ 别人替我代持的股票占为己有算不算诈骗
算。
股票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股票代持,是指出资人以隐藏的形式让他人代为明面上股东来掌握股权的一种方式。既有一定隐秘性,也存在着一定风险。
⑧ 代持股票合法吗
法律分析:合法,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⑨ 股票代持违法吗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合法,但实际出资股东虚假出资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⑩ 股票代持是合法的吗
法律分析:股份代持是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