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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票过户给别人的账户

发布时间:2022-10-31 19:09:26

A. 股票账户如何转移到别人名下

具体流程

客户转户具体流程,适用于既有上海股票,又有深圳股票:

1、在当天没有交易、申购新股和配股的情况下,时间最好选在交易日9:00-10:30,客户本人带身份证、股东卡、银行卡到原营业部柜台直接领取深圳股票转托管和上海股票撤销指定交易表格;

2、客户本人直接找原营业部负责人签字(不与其他任何人谈论转户话题,只向营业部负责人简单说明必须转户的理由,并强烈要求签字);

3、原营业部负责人签字后,客户本人到柜台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卡和银行卡,并告知需转入的证券公司的深圳A股席位号,开始办理深圳股票转托管、上海股票撤销指定交易业务,取得加盖印章的深圳股票转托管单(如果有深圳股票,办理转托管需交30元);

4、当天最好选在交易日13:00-14:30,客户本人带身份证、股东卡、银行卡和加盖印章的转托管单到转入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5、在交易日9:00-16:00,客户本人带身份证、银行卡和第三方存管协议到银行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

(1)离婚股票过户给别人的账户扩展阅读:

挂失与补办

(一)深市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

1、投资者遗失证券账户卡,可凭身份证到中证登记深圳分公司或其指定的证券营业嗍办理挂失补办证券账号新号码的手续。

2、如投资者同时遗失证券账户和身份证,需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3、投资者如委托他人代办挂失,代办人应同时出示法律公证文件。

(二)沪市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

证券营业部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证券账户挂失申请:

1、认真审查投资者的本人身份证(如身份证同时遗失,须提供户籍管辖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并贴本人近期证件照盖公章);

2、证券账户所有的证券予以冻结;

3、在投资者提供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理机构开出相同证券账户登记资料的新证券账户后,为其办理相应的证券转户手续;

4、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转户并登记其证券明细账后,于当日闭市前将变更情况传送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用于变更登记;

5、证券营业部可办理投资者撤销挂失申请,但已办理证券转户手续的证券账户不能撤销挂失;

6、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证券账户挂失的证券账户,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把挂失账户内的全部证券权益一次变更登记到转入方的账户。

B. 离婚财产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直接隐瞒

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己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致使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2、私自转移

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

(1)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C. 离婚时的股权转让问题

如何应对离婚股权转让问题:
1、离婚股权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D. 因继承、离婚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既可以委托托管证券公司、转入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也可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办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必须由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其他类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只能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柜台办理。

E. 离婚,继承时如何过户基金,股票

1、离婚时,在公司获得的股票,应当按下列方法分割。
2、首先由夫妻二人协商确定如何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按股票的市价进行分配。
3、价格波动频繁、无法准确计算等市价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持有的股票的数量按相应的比例进行分配。原则上,夫妻之间应当平均分配。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F. 离婚转让股权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中丈夫转让股权不是一定有效。如果该股权为丈夫个人财产的,其可以自行处分,无需经过妻子同意。如果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丈夫与妻子协商一致转让,或其擅自转让行为经妻子追认的,依法生效,否则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G. 男方婚前把股票账户转移到父母名下,离婚的时候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男方婚前购买股票并把账户转移到父母名下,离婚的时候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里涉及到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男方转移股票账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予行为,完成这一行为后,股票账户归属其父母所有第二个原因是,转移账户以及购买股票都属于婚前行为,不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也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同时,股票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产生了增值收益,由于账户的男方父母,所以也属于其父母的财产。因此,离婚时不能算作共同财产。

其实夫妻二人之所以能够步入婚姻的殿堂,一定是有所牵绊和感情的,一味的算计财产和金钱,甚至在婚前就惦记对方的家产,这种行为下的婚姻又如何能长久呢?

H. 离婚股票能否过户

不可。如果可以过户证券所怎么赚钱。

I. 离婚中的股权转让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种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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