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有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要进行增发股票的话,其条件首先是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而且公司的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并且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Ⅱ 增发新股是什么意思增发新股的条件
一、增发新股基本含义
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个理由新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上市公司“圈钱”,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进行优先配售,其余网上发售。增发新股的股价一般是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算术平均数的90%,增发新股对股价肯定有变动。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一项新政。
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
二、增发新股的条件
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发行前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4、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5、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8、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9、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不低于6%,且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Ⅲ 增发股票的条件
法律分析:(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数额、用途合法
(6)不存在如下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二条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Ⅳ 发行新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项限制。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股票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Ⅳ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是: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经 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 3、要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Ⅵ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的条件有哪些
条稿陪件一:上市首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者敬闭、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条件二: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Ⅶ 上市公司增发股份规定
增加股票的发行量,更多的融资,“圈”更多的钱,这对对企业是有很大的好处的。那么上市公司股票增发的条件是什么?需要符合哪些规定?下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增发的知识,欢迎阅读。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基本条件具体内容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1)章程合法有效,组织机构健全,依法履行职责。(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运行,财务报告可靠。(3)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无重大缺陷。(4)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董高限制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三无:3年证监会处罚、1年交易所谴责、1年违规担保,简称311)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2)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不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不存在不利变化。(4)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6)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1)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2)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4)资产质量良好,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5)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誉穗敬和成本费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6)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1)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2)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3)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1)不超过项目需要量。(2)除金融企业,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项目实施后:①不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②资金专项存储,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上市公司不得存在的行为(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族源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其他条件增发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庆慎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