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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股票账户会查吗

发布时间:2023-08-08 09:25:28

❶ 证券公司有没有可能看到我的帐户信息包括买什么股票,资金量多少等等信息

是能看到的。其实股民也不用过于担心,因为投资证券市场,确实需要在证券公司开股票账户,那么作为证券公司的内部有权限的人士,他们确实能看到客户,也就是投资者的账户信息和一些资金信息,但是他们也仅仅只能看到,而不可能染指或者操纵。我国对于保护证券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还是有着很强的系统规定的。 这就如同银行的柜台人员一样,他们为客户办理存取款手续,他们确实也能看到客户的存款资金余额,但是他们也无法去控制客户的账户或者盗取客户的存款。即使通过各种方式盗取成功,未来客户发现之后,银行也是需要赔付的。
拓展资料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4、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❷ 请问证券公司内部人员能查询到我个人资金帐户里的资金数吗

证券公司只能知道股票账户资料数据,银行资金不能查到。
所谓"三方托管"准确的说应该是"第三方托管".
也就是说一般投资人必须在券商处开设交易帐户,投资资金与交易证券都“存放”在证券公司。客观上构成了一般投资者与提供服务者(券商)的“双方”存在。
但是,券商既是提供服务者,又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券商借客户资金与证券“存放”之机,擅自挪用客户资金与证券为自己谋利,出现了很多问题,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至今还有一些“问题”券商没有彻底解决后遗症。
“第三方”就是指在投资者、证券公司双方以外的资金托管方--银行。
为防止和纠正证券公司在管理客户投资资金时的种种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客户投资资金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客户投资资金必须由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一般只能选择二家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不能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

❸ 如果一个人炒股非常厉害,他开户证券公司员工是不是想看她买什么股票都能查到,进而跟着买

是的。

但是随意进入别人的账户是不允许的,随意查看别人的买卖股票,也是不允许的,跟别人买卖更不被允许的。

现在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监管的技术越来越完善,以前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最后被处罚。公布的例子,我才知道,登录查看需要密码权限,并记录时间地点。使用大数据匹配,是否跟随操作,等等。

题外话,开锁匠不会随意开别人家的门。会开车的几乎都不会故意撞人。和有没有能力无关,和敢不敢违法有关。

谢谢你的提问

望采纳

❹ 证券公司会不会追踪炒股高手账户的交易情况

不会的,经纪业务部赚的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自营部才是自己投资赚钱,但为了避免内幕交易这两个部门是有内控隔离的,信息并不能共享,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情况的记录也不是随便让人看的,一般客户的交易情况只有经纪业务条线的某些部门的专职人员才有权利查看,而且本身他们就是不能炒股的。

拓展资料

查询股票账户的总盈亏的方法如下:

1、查询你的银行银证转账记录,用转进的资金总额减去转出的资金总额,再和你现在的证券账户市值比较,即可得出盈亏。

2、联系你的开户券商,通过柜面进行轧差查询资金进出情况,然后和你的账户总资产进行比较,也是可以统计出盈亏。

3、自己记账和统计,可以统计你的盈亏。另一方面可以统计自己买卖股票的成功率,可以从中获益。

把历史对账单导出到EXCEL里面,针对某只股票,如果是买入,发生金额为负,卖出则为正,将发生金额全部累加,就可以得到这个时段内某只股票的总盈亏;

依次统计出所有操作过的股票,就可以得到这个账户的历史总盈亏。证券公司确实有一些自营业务,但分析师也是人,也有出错赔钱的时候,往往股民愿意把分析师神化,但是客观来说,在专业知识上和消息来源以及消息渠道上,分析师得益于证券公司强大后台以及分析师团队作为后盾,是一般股民比不了的。即使你知道高手的操作,但是不明白操作的理由,也是白搭,建议还是个人先用心把基础学好,几大理论一定要看,然后结合实战不断摸索。整理出属于自己的操作手法,资金量不一样,操作方法自然也不一样,别人的操作方法不一定适合你用。

❺ 证券从业人员用亲戚朋友帐户在证券公司电脑上交易股票,如果资金量很大,如几百万,会不会被查出来

查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所在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人员,都要填写所有亲戚的资料的,在证监会备案。交易所对这些帐户是实时监控的,一旦发现资金流动异常,或该帐号也某个机构帐号买入类似,交易所马上就会出现异常信息。当然一般的盈利是不会来查的,比如盈利个几十,但是如果出现翻几翻的情况,就有可能来调查。

❻ 请问我在证券经理那里开户之后他以后可以查到我的资金情况吗

不可以,如果您不委托他们代理,您不能随意进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否则,这是非法的。然而,在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清算您当日的交易详情和保证金状况后,他们将通过每日账户进行检查,以掌握客户动态。
但事实上,证券经理可以在他们的系统中找到客户信息,但规定不能披露,否则将被视为违规。
目前,很多证券公司都有OA系统。客户经理下的客户可以查看其帐户下的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名称、资产、电话、电子邮件、持股情况、基金、交易量、佣金、交易记录、资本趋势等信息,具体信息取决于证券公司的权限和账户经理的级别,一般来说,必须有基金和名称。其他信息则不同。证券公司未必如此。但是,如果您确实想查看它,也可以向引线申请查看。非常方便。你不会让他们看到的。毕竟,这是他的客户。
拓展资料:
一、证券公司账户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客户办理开户、注销、转账、证券认购、交易或基金存款、转账、查询等事宜;
2.向客户提供或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3.同意客户分享投资收益,承诺客户证券交易收益或赔偿证券交易损失;
4.以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服务场所、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进行招揽客户、客户服务的;
8.委托他人代为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9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的工作内容:
1.负责拓展销售渠道,开发新客户,销售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2.负责向现有和潜在客户传递证券公司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
3.负责为客户提供合理的财务管理建议,为客户维护和增值资产;
4.负责组织策划高级营销活动,开发高端市场。

❼ 股票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可以看到客户的买卖、资金明细吗

通过技术人员,证券公司可以查看的,.不过也不用担心,公司会严格保密的。

证券公司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7)证券从业人员股票账户会查吗扩展阅读: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带伏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蠢磨携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游态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❽ 证券公司可以查股票账户吗

可以,但是他们是分级别的。你的客户经理可以。不是谁都能查。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❾ 证监会怎样如何查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
一、《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二、国家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人群:
1、证券从业人员
2、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3、现役军人
以上人员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第三十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❿ 证券公司人员能否查到用户买卖什么股票

这个要看他在证券公司的职位而定的,原则上,证券公司人员是不能察看客户的交易记录的;
一般的工作人员都是察看不到的,请放心,但极少的岗位如负责开户销户的前台和证券公司的高层就可以看到的,但这个是不允许的,只是私底下才干的事哦。

不骗你的,我以前在证券公司做过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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