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三板怎么定向增资
(一)定向发行规定
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业务规则(试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小额融资豁免审批
《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此可见,挂牌公司必须在上述两个条件均突破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在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下,挂牌公司先发行再进行备案。一般流程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缴款、验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司向系统公司报送申请备案材料;系统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股份登记函》;挂牌公司《股份登记函》(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次一个转让日,发布公告;挂牌公司将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并交由中国证监会整理归档;新增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目前,绝大多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离200人还有较大差距,这些公司在突破200人之前的所有定向增发都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只需在定向发行完后,及时备案即可。即使因为定向增发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也仅在同时触发“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超过挂牌公司净资产的20%”的条件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3、定向增资无限售期要求
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应按照《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定向增发对象
(1)人数不得超过35人
《监管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2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核心工作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合格投资者认定
机构投资者:(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现实中,有已经挂牌的企业连续三天,每天向不超过35人定向发行的先例,所以只要股东不超过200人,那么35人的条款实际上可以忽略。
(二)定向增发的投资者与定价
1、专业投资机构热情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
从目前来看,大多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发行对象集中在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但是,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正在成为新三板定向发行的主要力量,近3年有超过一半的定向发行募集资金来源于创投机构,全国股转机构董事长杨晓嘉在前几日即表示,今年新三板将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机构投资者,其中之一便是加强与PE/VC的对接。
PE参与新三板的方案主要有:
(1)以定向增资的方式进入。新三板不断成长的优秀企业,其不断上升的IPO预期,是推动投资者入驻的主要原因。
(2)以直接投资押宝转板。在目前的业内看来,新三板并不是一个成熟的推出渠道,PE通常不会选择把企业送上新三板而直接退出,退出的最佳时点是在企业转板IPO后。
(3)再次,为挂牌企业提供产业链服务。相比中小板、创业板企业,新三板企业不仅仅缺钱,更缺企业资源,为投资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产业辅导助推其成长也是PE的功能之一。
2、定价依据
2012年以来63起实施或公布预案的定向发行挂牌公司中,有59起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了定价依据,几乎所有的公司都众口一词披露:定价为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可以不参考市场价格。发给员工和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可以不同价格。
最后明确一下,定向增发可以是辅导挂牌的券商、律所或者会计事务所帮忙筹划,但一般都是如第一路演等的第三方平台辅导融资定增,因为作为专业性的平台,其速度和效率都更好,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
Ⅱ 新三板定增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意思
如果中小企业想在新三板上市,它们必须需要私募基金或私募对象。对于人们来说,在新三板定增时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知识,以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在新三板定增。新三板的定增,又称定向增发,只是申请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上市后可进行定向股票发行融资,并可申请一次性核准和分期发行。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上市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目前的协议转让模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不足,投资者很难获得购买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发行,提前获得筹码,享受未来流动性快速放开带来的溢价。定向发行新三板融资规模较小;新三板不设置定向发行锁定期,固定增发股份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锁定风险;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通过协商确定,避免收购价格过高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帮助您解决问题,您可以通过中国法律网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Ⅲ 新三板的知识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亿元,注册地在北京,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新三板交易对投资者有何要求?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或产品;
(3)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2、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3、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
目前主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并逐步实现做市商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主办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申报,申报当日有效;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有什么特点?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6、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
(1)目前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
(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
(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Ⅳ 哪些机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所有投资单位,或者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股票。
股票定增这一概念,对刚进入股市的小伙伴们来说比较深奥,也因此错过了很多赚钱的机会,甚至很多力气都白费了。
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今天在这里我会向大家讲述。相当有价值,不仅能在这时候看懂股市,可以学习帮助赚钱的相关参考因素多了一个。
在我们开始认识股票定增以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任何时候都存在被删除的可能,可以领取过后再说:【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可以先去看一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说的是一个股份制的公司,完成上市之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是将上市公司的新的股票针对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增加发行,并且打折出售。只是这些股票,散户在二级市场市难以购买的。
已经了解了股票定增的意思,大家把话回到正题上来,接着分析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普遍都认定股票定增是利好表现,但是也会有一定的可能出现利空的情况,它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有什么理由说股票定增一般为利好现象?
因为定向增发有益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1. 有可能它会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更好的业绩;
2. 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给公司长期的发展提供一个好的辅助。
如果说定增如大家所说的那样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可是还有利空的情况显露出来,别急,我们接着分析。
如果上市公司有动向要为一些前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会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这极有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升;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进行项目增发的是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一定会受到消费者的质疑,大概会使股价出现下跌。
所以,投资者必要的是关注上市公司的实时消息,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全方位提供金融行业的最新走向:【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如果说大股东都可以注入一些优质资产,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明显优于公司现有资产,想让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可以通过增发来实现。相反,倘若向着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不好,这会变成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这就是重大利空。
倘若在进行定向增发时,有股价操纵行为,就会有短期“利好”或“利空”形成。好比相关公司可能用压低股价的方法,达到降低增发对象持股成本的目的,这么做就能创造利空;相反的话,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远远的低于增发底价,则也许发生大股东有拉高股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定向增发难免不会变成短线利好。
所以综合来看,大部分出现下股票定增的情况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一样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分析,以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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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三板上市条件和要求
· ( 1)必须满足新三板存续时间满两年的条件。
· ( 2)必须具有持续经营记录,要有突出的主营业务。
· ( 3)要有规范的运作条件,治理的结构也要健全。
· ( 4)新三板上市材料: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 (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
· (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新三板上市要求
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 1.首先拟上市公司必须要求是为非股份公司。
· 2.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 3.无资产要求
· 4.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 5.主营业务要突出。
· ( 1)新三板上市公司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 ( 2)新三板上市公司便利融资: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 ( 3)新三板上市公司财富增值: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 (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 ( 5)新三板上市公司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 ( 6)新三板上市公司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 ( 7)新三板上市公司宣传效应:树立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 1.申请新三板上市流程,首先要跟券商签订推荐上市协议。
· 2.满足新三板上市的要求。(要求上面有介绍)
· 3.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 4.主办券商对要进行新三板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 5.主办券商设立内核机构,对新三板上市公司进行审核。
· 6.审核完成后,主办券商提交中国证券协会进行审核。
· 7.审核通过,新三板上市流程完成。
· 1.首先确认上市,提交新三板上市申请。
· 2.与券商达成合作。
· 3.对公司的改制提案提交至券商。
· 4.跟券商协商价格,主办券商会根据对应公司报价。
· 5.券商进行审核,包括对公司资质的审核,上市条件的审核。
· 6.券商会提交到中国证券协会进行审核。
· 7.审核通过,上市就完成了
Ⅵ 最全新三板挂牌上市及转板条件是什么
1.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条件
1.依法成立并存续两年。
2.业务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经营记录,不能只有偶然的交易或事项。
(二)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由于研发时间长,营业收入不足1000万元;d周期,除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3)报告期末股本不低于500万元。
(4)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合法规范。
4.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理。
5.主办券商推荐,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条件
1.发行条件
(1)定向融资:累计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
(2)合格投资者:符合基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50人以上。
(3)净资产:上年末净资产为正。
(4)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健全,制度完善,设有董事会秘书。
2.市值和财务指标(满足一项)
(1)标准1(同时满足):
A.最近两年净利润1000万以上;
B.最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C.总股本2000万元以上;
(2)标准2(同时满足):
A.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并以年均复合增长率50%以上保持增长;
B.总股本2000多万。
(3)标准3
最近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采用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人数不得少于6人。
三。北交所上市条件
(适合:创新创业型企业)
发行人的市值和财务指标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收益性
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增长
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上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正。
3.销售研发。D
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研发总投入哪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d最近两年投资占最近两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4.市场创新
预计市场价值不低于15亿元,研发总额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刑事犯罪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在本所的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公开谴责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对发行人的业务稳定性、直接面对市场和持续自主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等其他情形。
四。转移板的李漏返条件
1.主体类型:在所选楼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最近一年没有转出所选楼层的情况。
2.发行条件:同科技创新板、创业板。
3.合法合规: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总股本:3000万元以上。
5.股东人数:1000人以上。
6.公众持股: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25%以上;总股本超过4亿元,占比超过10%。
7.交易活跃度:在转板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内,该股票累计交易量在1000万股以上。
8.市值和财务指标:同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
9.行业规定:遵守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的规定。
Ⅶ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义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请挂牌阶段进行,也可在挂牌后进行,还可在挂牌时同时进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一)确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1、定增对象
(1)人数不得超过 35 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规定解读:1)公司现有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 35 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现有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作为特定对象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且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利于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3)合格投资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③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三)发行方案重大变更的处理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公告
1、决议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审计、评估结果公告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资产审计、评估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3、发行认购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其中应当披露缴款的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参与询价、定价情况,股票配售的原则和方式及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有),并明确现有股东及新增投资者的缴款安排。
4、法律意见书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
(五)审核
1、股转公司的审核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第三条: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证监会不再进行审核,也不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公司挂牌后,直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
(1)备案的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2)备案的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挂牌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券商。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关资产权属过户或相关资产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记函。
2、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第二条: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向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一层)受理相关申请材料。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挂牌手续。
三、定增注意事项
(一)定向增资无限售期要求
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应按照《公司法》第 142 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定价依据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新三板的定增价格做出具体规定,公司可在确定发行对象后,与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遵循同股同价原则,即同一次定向发行中,不同认购对象的认购价格应保持一致,如果员工认购股份构成股份支付的,则应执行有关会计准则并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发行对象时,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向合格投资者询价,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三)可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