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6位银行董监高为何火线增持
今年以来,6家上市公司28位董监高(或其近亲属)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了自家上市银行的股权,斥资约3142万元,人均投入过百万。据北京青年报记者统计,进入7月份,共有4家银行16位董监高,共斥资728万元,增持自家银行股票。
7月10日,招商银行监事徐立忠和黄丹分别在二级市场增持该行5万股和4.5万股,成交均价分别为26.81元/股和26.7元/股,投入资金分别为134.05万元、120.15万元。此前的5月11日晚间,招行发布公告称,公司10位董监高分别于5月8日至10日,以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A股股票,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29.52元至29.97元。行长兼首席执行官田惠宇买入11万股,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李浩买入10万股,10位董监高共计买入85.5万股招行股票,共计斥资2381.69万元。今年以来,招商银行董监高合计投入了2635.89万元用于增持。
市场注意到,根据公开消息,浦发银行6位高管分别于今年7月11日至12日期间以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A股股票,合计增持34.85万股,投入资金共计327.71万元。7月份,交通银行7位董监高联袂展开二级市场增持,共计增持25万股,共计投入148.05万元。平安银行首席财务官项有志以及其子(或其女)项徵今年4月底以来共计6次增持平安银行,共计耗资10.07万元。7月5日,张家港银行监事陆斌本人竞价交易1000股,耗资0.585万元,当日结存股份数量为50.1万股。此外,无锡银行监事赵汉民1月8日曾增持1000股,花费0.82万元。
市场认为,打折的银行股可以说投资价值进一步凸显,同时,上市银行董监高的增持无疑也向市场释放了信心。资深市场人士表示,“银行股身为蓝筹却集体破净,可以说估值出现严重低估。恰逢监管层拟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外资或许会重点考虑银行股”。另有并购界人士称,“从过往的外资机构投资手法来看,外资对于银行股权的持有大多更类似于财务投资,大概率是低估值入场,在合理的回报区间套现离场”。
㈡ 高管停牌前可否增持本公司股票
先回答题主的问题: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敏感期是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所以要看停牌的具体事由,如涉及到利好消息是绝对不能买的。
说起股票停牌,股民都是云里雾里的不知怎么办好,也不知道是好是坏。其实,不用忧心遇到两种停牌的情况,但是值得注意,当碰到第三种情况的时候要提高警惕!
在和大家分享停牌的有关内容以前,先给大家说一下今天的牛股名单,那我们要赶在还没有被删除之前,请领取一下:【绝密】今日3只牛股名单泄露,速领!!!
一、股票停牌是什么意思?一般会停多久?
股票停牌可以理解为“某一股票临时停止交易”。
停牌到底持续多久,有些股票可能停1小时就恢复了,而有的股票恢复就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停牌1000多天以上都是很有可能的,还是要分析一下具体停牌原因到底是什么。
二、什么情况下会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坏?
股票停牌大体上可以归结以下三种情况:
(1)发布重大事项
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重大影响问题澄清、股东大会、股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情况。
停牌是由大事件引起的,停牌时间是不一致的,最多也不会多于20个交易日。
比如重大问题澄清,可能就1个小时,股东大会它是一个交易日,资产重组和收购兼并等算是非常复杂的情况,停牌时间可能长达好几年。
(2)股价波动异常
如果说股价出现了很异常的波动,比如说深交所有条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停牌1小时,一般情况十点半就复牌了。
(3)公司自身原因
停牌时间的长短,是需要经过调查公司相关违规交易或者造假的事件后才能够知道。
以上这三种停牌情况,(1)(2)两种停牌都是好的情况,然而(3)这种情况比较难解决。
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的情况可以看出,若是股票复牌代表利好,譬如这种利好信号,可以提早知道就可以优先规划好方案。这个股票法器会让你有意想不到的惊喜,提醒你哪些股票会停牌、复牌,还有分红等重要信息,每个股民都必备: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轻松把握一手信息
知道了停牌、复牌的日子还不够,主要是这个股票好不好,如何布局要有了解?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么操作?
部分股票在复牌后或许会大涨也或许会大跌,着重的点是要看手里的股票未来呈现怎样的趋势,这需要根据手中的资料整理分析出相关的结论。
因此沉得住气不能自乱阵脚,这是大家所必须具备的能力,要先对手中的股票进行深度的分析。
从一个才踏入此领域的新人来说,筛选出一支好的股票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关于诊股的一些方法,学姐特意为大家整理出来了,哪怕你是投资小白,此时判断一只股票的好坏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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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出借股票账户的法律责任
依据证券法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五十九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 面对股价操纵,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维权
只要投资的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就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并邮寄到周兰律师股民维权团队,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向上市公司本地法院起诉。胜诉后上市公司支付赔偿款。
操纵股票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董监高借用账户买股票扩展阅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㈤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