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证券代销失败是指承销商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销售的证券未达到总发行量的多少
发行失败是指采用代销的方式承销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失败仅在股票代销这种方式中出现。
拓展资料:
证券代销(Securities proxy sale)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担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又称为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为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销售截止日期,证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那么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在代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委托关系,承销机构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代销发行比较适合于那些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它们的证券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用代销方式可以降低发行成本。
证券代销特点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贰’ 股票发行采取什么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股票代销方式是股票承销的一种方式,股票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承担代理发行公司发售本次股票的职责。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在这种方式中,承销商只是以发行公司的名义按既定的发行价格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不承担认购未发售出去的股票的职责,也不承担发行公司股票发行失败的责任。在实行这种方式中,由于股票发行的全部风险由发行公司承担,所以发行公司只按承销商实际发售的股票金额和预先确定的费率向承销商支付报酬。代销方式销售股票,一般适合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票。
【拓展资料】
一、发行失败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筹资计划的落空,另外还要按照规定将股票认购款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二)承担代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有权向证券公司按照协议收取代销收入。
(三)投资者: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
二、包销和代销的区别:
包销和代销是承销的两种形式,承销指的是另一方代替自己销售。包销和代销的最大区别是:
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承销商是否自己购买。包销是承销商把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全部购买,然后在向公众出售,承销期结束后出售不完的全部由承销商自己留下来,不能在退还给发行人。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自己不购买未发行出去的部分。
‘叁’ 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六章、核准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促进证监会职能转变,切实增强监管责任
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将进一步转变证监会发行监管的职能。监管机构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由中介机构、投资者和发行人承担的具体事务。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功能,不断完善法规,并监督法规的执行,从而在更高层次上监管发行市场。市场监管者的主要职能应当转向规定标准和规则,促进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并严格执法,以此维护一个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场。
2、有助于提高发行企业的行业代表性、业绩成长性和质量真实性,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实行核准制后,发行股票的公司主要由市场选择,将促使寻求发行上市的公司从经营、管理等方面着眼,改善公司业绩和整体形象,争取早日发行上市。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上市公司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企业能否核准发行上市主要取决于自己的业绩和实力,取决于能否达到发行上市的标准。如果发行上市公司质量能由此得到明显提高,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将与日俱增,从而形成新的良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起到更大的积极作用。
3、券商承销业务的风险和责任增大,对券商提出了更高要求
实行核准制后,承销的证券公司是以自己的信誉向投资者推介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违法违规行为还要负连带法律责任,信誉成了证券经营机构的生存之本。证券公司会更加重视提高投资银行业务的能力,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挖掘和培育上市公司上;会更加重视研究力量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制度;,会努力在竞争中成为公司和行业问题专家,并形成自己的品牌效应。
4、促进投资者走向成熟,结构得到改善
实行核准制后,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将转向制定标准和规则,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投资者则需要确立理性投资的观念,重视分析研究公司所披露的各种信息,对公司管理层、中介机构行使股东监督的权利。提高整个市场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5、解决证券市场供求不均衡的矛盾,使一、二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趋于对称
实行核准制后,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报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这样,发行公司为更多筹资而承销的证券公司为降低风险,则有一个协商定价的过程。它们既要判断发行人的行业前景、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又要参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走势,因而不同行业、不同质地的企业股票发行定价将可能有较大差别,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股价走势将会趋于平衡,从而使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风险、收益也趋于均衡。
6、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奠定基础,促进证券市场制度体系与国际接轨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国际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原则一致。通过与国际市场接轨,股票发行方式将更加灵活多样,为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融资创造了较为畅通的渠道。第七章、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实行股票发行审批制时,股票发行定价实行指导性价格,远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实行券商包销制度,发行人因而不易出现发行失败。
实行核准制后,如果新股发行价格定得过低,本应募集的资金数额会减少;如果发行价格定得过高,又存在销售不出去的风险,就可能出现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失败主要有以下原因: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新股发行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市场环境由高涨转为低迷,投资者对发行公司的证券失去兴趣,导致融资成本过高;证券定价过高或者其他条件设置不当,投资者在发售过程中拒绝认购;承销商推销能力不足或市场定位失误,不能预期完成认购。 (1)股票发行因法定原因被停止或撤销,认购人只能得到返还认购款及利息。
(2)在包销条件下,承销商需对投资者认购不足部份予以包销。
(3)发行完毕后,股票上市挂牌跌破发行价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肆’ 股票发行在什么情况下属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股票发行如果采用包销方式,那是不存在发行失败的。
‘伍’ 股票代销发行失败的后果
股票的发行采用代销方式,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可以看出,在代销方式下,证券公司与股票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承销期间届满,尚未出售的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一般收取的费用也较少。代销方式销售股票,一般适合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票。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失败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1)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筹资计划的落空,另外还要按照规定将股票认购款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承担代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有权向证券公司按照协议收取代销收入。
(3)投资者: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
‘陆’ 股票发行失败是怎么回事
晕啊.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柒’ 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条件:是股票发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筹集资金时必须考虑并满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发行条件、增资发行条件和配股发行条件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至今连续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依照2009年3月发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连续盈利,至今连续两年净利润累积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至今连续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至今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至今连续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职责。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连续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连续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之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制定并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性条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一般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至今连续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
(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
①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除经融类企业外,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可转换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前者是指认股权可以与债券分开且可以单独转让,但事先要确定认股比例、认股期限和股票购买价格等条件;后者是指认股权不能与债券分离,且不能单独交易。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低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③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至今连续1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②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至今连续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权金额。
(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④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捌’ 公司上市后发现股票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股票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无论股票发行、上市与否,均应当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具体可参看《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