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三板股票是什么
三板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是在主板退市后,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的股票简称三板股票。
三板市场的股票代码一般是4字开头的,老三板A股票是400开头 ,B股票是420开头(B股统一用美元作交易货币),新三板股票是430开头。
作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拥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有: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大鹏、国信、辽宁、闽发、广发、兴业、银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证券等证券公司。投资者如要参与股份转让交易,必须开立专门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开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具有代办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账户,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要进入三板市场转让股份,也要开立此账户。
在三板市场由指定券商代办转让的股票包括水仙、粤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
根据股份转让公司的质量,在三板市场上实行股份分类转让制度。净资产为负和为正的公司分别实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转让方式,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涨、跌停板限制为5%。
㈡ 新公司申请上市,要连续几年能上市
新公司想要成功上市,需满足:公司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可以上市(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此外还有以下要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拓展资料:
公司上市的好处:
1、企业上市可以改善财务状况
因为企业一旦成功上市可以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到一笔资金,而这次资金可以为公司带来很大的资金流动性,让公司有更多的资金去开展业务,从而让企业越做越大,从而可以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让企业资金实力增强,这就是企业要上市的主要原因。
2、可以提高企业声望
一家企业已上市和未上市肯定是有很大区别的,已经上市的公司声望肯定高,给其他企业的看法都不一样,有利于公司开展业务。所以一旦上市了声望高了,口碑好了,对于企业长期利好,这也是企业想要上市的主要原因之一。
3、可以利用股票来收购其他企业
当企业成功上市之后就是变成股份制企业,而且股份是属于有价证券,所以股份是有价值的。类似上市企业收购其他企业之时,并非全部都是现金交易,上市企业可以发行股份,或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份等方式去收购其他企业,这也是企业想要上市的原因之一。
4、上市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激励员工
未上市企业的股份一般都是没有保障的,但是企业一旦成功上市了,企业股份是有价值的。而上市企业可以把这些股份当做奖励给员工持股,让更多的员工认为努力工作也是为自己打工,这样会让更多的员工努力工作。
㈢ 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公司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
5、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财务会计虚假记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㈣ 终止上市的股票会重新上市吗
终止上市的股票符合重新上市条件会重新上市。
在股票被终止上市之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作为其直接被影响人,肯定会关心该股票能否有再上市的机会。关于股票终止上市以后是否还可以上市的问题,主要有关于以下信息:
一、停产股票意味着该股不会在二级市场交易,但可能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转让股份。终止上市的股票,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上市。
二、申请重新上市时,应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公司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应保持不变。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近年来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或者调查等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三、根据《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所有退市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至少12个月进入场外市场。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请,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就此事项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拓展资料】
所谓的终止上市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进行彻底的取消。终止上市是指证券证券交易所在下列情况下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变化不再符合上市要求,在证券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满足上市要求
二、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或者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拒不改正的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次年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信息综合可得,对于被终止上市的股票,在日后还是有再上市的机会的。
㈤ 有些人说那个股票要上三板了,三板是什么意思
三板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
目前在三板市场由指定券商代办转让的股票有61只,其中包括水仙、粤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
作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
三板行情的日渐低迷显示该市场正面临信心危机,政策仍将主导三板发展的方向。目前困扰三板的变数主要包括:
1、市场的定位
关于三板市场的定位一直以来就是业内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历史遗留问题股的流通、承接退市股票这两大任务得到顺利贯彻以后,今后三板市场的发展定位更为迫切。由于承接退市公司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三板不可避免的充斥许多绩差公司、问题公司,甚至有人把三板称作为“垃圾市场”。
2、转主板
登陆主板是三板市场最具魅力的题材,也是支撑三板公司重组的生命力所在。事实上,首家成功转板个案具有深远意义。“转板”的具体条件由于未有先例仍是最大的未知之数,从现有的上市法律来衡量,这几家公司基本能够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硬性指标,但是以现行的发行上市审核标准衡量恐仍有不足。
3、全流通问题
全流通问题源于2002年9月16日,当日三大证券报头版刊登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谈话:“退市公司重组后股份可全流通”。该项政策出台被视为“6_24”国有股减持叫停后,对市场影响最大的政策,当日三板股票全线跌停,A股市场也受到牵连。
当消息反馈为过激反应,管理层暂时放缓了步伐。虽然“全流通”政策的初衷是鼓励退市企业重组改善企业质量,同时消除非流通股的弊端,从一开始就为三板市场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政策的实施有待周密的酝酿与安排,不确定性的增加只会促使投资者用脚投票,反而延缓改革的进程。
㈥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第三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第五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股票的发行第七条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第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