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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股票盈利交税

发布时间:2024-10-31 06:51:38

Ⅰ 加拿大的新移民们,不知道怎么申报海外资产小心罚款

你好,
1. 既然是资讯表,就不会由此而产生有什么税要交。
2. 去年我第一次报海外资产,因为我报晚了,后来接到税务局的电话说第一次不罚我了,下次再晚就要罚款。
3. 答: 新移民登陆的第一年不要求申报海外资产, 第二年开始要求申报。

什么样的资产是可以安全转入的?
答: 税务局要求加拿大的税务居民申报海外资产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你隐瞒收入而逃税,因为作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从长登那天起你就有义务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政府纳税。加拿大是不对资产征税的,只对收入征税。
所以,如果你能证明你转过来的这笔钱是出自以下3个来源,这笔资产就是安全的:
√ 这笔钱是你移民前就有的;
√这笔钱是你移民以后挣得的,但是你已经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过,并且纳过税了;
√这笔钱是你的父母等人赠予给你的,或是你继承的遗产。
海外资产申报是不是报了就要上税?
答: 拥有资产并不直接产生税务后果,只有收入才会有上税的问题。因此,加拿大政府有关海外资产申报的政策,不会对境外的资产征税, 它的目的是让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如实申报海外收入,同时认可在海外已缴的税款,避免在加拿大双重纳税。
不申报海外资产会有什么弊端?
答: 简单来讲,由于没有申报海外资产,将来再将这些资产带进加拿大时,有可能会被当做收入而征税。另外,作为纳税人也会背上不良的信用记录。
是不是所有的海外资产都需要申报呢?
答: 首先,每一个税务居民所拥有的海外资产超过$100,000时才需要申报;再者,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属于应该申报的范畴。需要申报的资产包括: 海外的银行存款和现金,投资于海外的股票债劵 (在此不包括海外附属企业的股票,关于海外附属企业我会在下周介绍),海外债权,海外信托利益,海外的房地产(不包括自住的房子)及其它资产。个人使用的财产如汽车、手饰等是不需要申报的。
申报海外资产时需要提供什么文件吗?
答: 申报海外资产只需在申报表的每个资产栏目下按照不同的金额范围打勾既可。 海外资产的价值不是指市场价值,而是指成本值,对于移民来讲成本值就是移民当日的市场值,所以申报者应保留相应的资料,一旦税务局要求您提供时,也可以拿得出来。
新移民应该什么时候开始申报呢?
答: 新移民登陆的第一年不要求申报海外资产, 第二年开始要求申报。也就是说,2017年报到的新移民,在今年4月30日之前报2017年的税时不需申报海外资产,不需填写表格。
去年我第一次报海外资产,因为我报晚了,后来接到税务局的电话说第一次不罚我了,下次再晚就要罚款。请问罚款会有多少?
答: 海外资产报表的申报期限为每年的4月30日。如果晚报了,罚款是每天$25,最多可罚至$2500; 如果是有意识的漏报,为每月罚款$500, 最多可罚至$12,000; 接到税务局的追讨申报通知书仍未申报者,罚款高达每月$1,000,最多可罚到$24,000; 超过24个月逾期不报者,罚款将按照5%的海外资产成本额来计算。如果您在申报海外资产的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请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我在中国注册有一个公司, 我拥有其中的大部分股份, 有人说我需要向加拿大申报这个公司的收入,要向加拿大交税,请问是不是这样?
答: 如果您的公司所经营的是活动性生意,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确切地说,加拿大政府不要求您将这间公司的收入在加拿大上税。有关海外附属企业的申报, 实际上申报的是相关的资讯,需要填写的表格为T1134, 此表是一份资讯表, 不是报税表,这点需要特别搞清楚。既然是资讯表,就不会由此而产生有什么税要交。只有个人名下的收入才需要交税, 如果海外附属公司所从事的属非活动性生意,赚取的是利息、股息、以及资本性收益等非活动性赢利,税法上则有其它的规定。
是不是只要在境外的公司里占有股份就要申报T1134表呢?
答: 加拿大居民与其亲属在海外的公司里占有10%以上的股份,并且加拿大居民所占有的股份不低于1%时,就需要申报T1134表格. T1134表格又分A和B两种, A表比B表略为简单,A表用于加拿大居民与其亲属所占股份不超过50%的情况, B表则用于占控股的情况。
海外附属公司申报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 T1134A表格需填写海外附属公司的名称、地址、主要经营活动、公司注册及设有固定经营地点的国家名称、股份持有资料、股东是否收到股息或拥有债权等,并需提供所申报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如果申报者无法取得财务报表,应提供公司的税前收入及缴纳的所得税数额。对于T1134B表,除了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公司的收入类别、雇员人数、是否经营投资性的生意以及有无资本性增值与亏损等资料.
海外附属公司申报表是与个人报税表一同递交吗?
答: 个人报税表是在每年的4月30日或之前递交; T1134A 和T1134B表应在海外附属公司会计年底日的十五个月之内递交, 新移民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第一年免申报。
海外资产申报表是否一定需要有本人的签字?
答: 是的。同时,为您报税的专业人士也要在报表上签字。整个报税表也应该是这样,如果您的税表是由专业人士通过电子传送的,您则需要签署一份授权书。
在中国交的税也可以拿到加拿大来抵税吗?
答: 可以,只要有交税的证明就可以。很多人认为在中国已经交了税,在加拿大报税又要交很多税。其实不一定,相当一部份人在申报境外收入及抵扣境外已交税款方面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错误,以致于补交了过多的税款或者是丧失了本来可以利用的抵税项目。有一个误区需要提一下,有些人听说了某某人申报了多少万元的收入又补交了多少税款,然后类比自己所交的税,认为加拿大的税率高,这其实是感觉上的误导。当然,并不是说加拿大的税率低,但实际上中国官方规定的税率也相当高,并且个人基本免税额又低,是否仍然需要在加拿大补税,完全要看已在境外交了多少税,通过利用个人及配偶的免税额和其它可抵税项目,实际上并不见得人人都需要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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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国内股票的收益还要给加拿大交税吗

不是很多没问题 多了的话 你要是拿到加拿大用 最好提前报税吧 现在抓移民海外收入比较多 已经出政策了

Ⅲ 加拿大资本增值税是怎么回事的

资本增值税是对资本利得征税。常见的资本增值有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加拿大税法规定,资本增值收益(Capital Gain)或者分红收入(Dividend)及利息收入(Interest Income)都必须向加拿大税务局交纳所得税。除家庭的主要居所外, 投资物业如度假屋等房产转让时产生的资本增值需要交纳资本增值税。

通常来说,投资收益可分成三大类: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按与雇佣及生意收入相同的边际税率交税,股息收入来自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从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和加拿大人控制的私人公司(Canadian 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所取得的股息收入通常会享受较高的税务收入减免。

资本增值收入(Capital Gain)只有一半并入雇佣及其它收入交税。如果你在今年卖出投资物业取得的资本增值收入是40万, 该收入只有一半即20万须交税。与利息和红利不同的是: 资本增值只有在实现的情况下才交税。如果你投资的房产今年上涨了5万,但并没有卖出,不需交纳资本增值税。如果卖出实现的是资本亏损(Capital Loss),不能用于抵减其它类型的收入,可以用于抵减过去3 年的资本增值收入,或用于抵减未来的资本增值收入。

Ⅳ 在美国和加拿大外汇,期货,基金,股票投资收益交税吗应该交多少

投资盈利的50%作为个人年收入的一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Ⅳ 移民加拿大之后要缴纳哪些税

众所周知,加拿大是个福利很多的国家,当然,高福利也意味着高税收。那么生活在加拿大都要缴纳哪些税呢?下面就随我一起了解下移民加拿大之后要缴纳哪些税?

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纳税义务不同

在加拿大,你是否要纳税,是取决于你的居留情况而不是你的国籍,换句话说,即便你是外国人,如果成为了加国的税务居民,那你也要乖乖交税,而且成了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意味着不仅是你在加国的收入需要上税,在其他国家的所得(包括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一样也要申报,被加拿大政府征税。

加拿大税务局(Canada Revenue Agency)

怎样就会成为加国的税务居民?条件是在加国住满183天(约半年)。

如果你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而且上个税务年度呆在加拿大的时间少于183天的,那你就是非税务居民,只需为你从加拿大本国所取得的特定类型收入向政府纳税(如经商收入,工资收入,其他存款利息,股票红利,租金收入等),在其他国家获得的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报。所以,如果你由于某些原因搬离了加拿大,不要以为万事大吉了,因为只要你在加拿大有收入,就依旧需要交税。

不交税的后果

前面已经说了,在加国你的纳税关乎你所享受的福利,所以不交税除了会带来触犯法律的风险,还会让你损失许多原本应得的福利补贴。换句话说,虽然加国税重,但你的很多税是本可以退回来一些的,前提是你先合法纳税。

不纳税意味着你无法得到应得的GST退税(联邦销售税,在绝大多数日常消费交易中都需要额外支付,税率高达13%);你也无法给你的孩子申请牛奶金和育儿补贴,因为政府是以你今年的税额决定下一年的牛奶金数额;你的养老金申请也会受到影响;作为学生你会失去将可抵税的学费转移到下一年的机会;你的个人信用会被影响,无法贷款;此外,由于当年的报税单是你申请家人来加的必要支持性文件,税务问题还会影响到你的家属来加拿大团聚的签证。

枫叶国的美,需要履行其公民义务才能享受到

在加拿大,每个人当年收入是多少,应该报多少税,除去多少减免,减免之后应该缴纳多少税金,都是要由纳税人自己负责计算和申报的。当然其中计算的工作可委托报税公司来做。

有哪些个税要交,税率怎么算

在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收入分为四大类:工资收入、生意收入、投资收入和资产增值收入。征税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佣金、顾客支付的小费、津贴等,自雇收入,养老福利金、政府及私人机构退休金、失业保险福利收入、国内外利息和股票股息收入、资产增值收入、租金收入、RRSP 提款、生意收入、讲学金、学术研究基金及助学金等在内。

个人所得税又分联邦税和省税(加拿大各省有自己的税率规定),最终纳税额需要结合这两种税一起计算。联邦所得税的计算分4个级距,并随每年的通货膨胀率而做修正。

Ⅵ 可抵税流转股票是什么

矿业投资政策促进型投融资模式-加拿大“可抵税流转股票”
整理人:赵矿亮
1“可抵税流转股票”是加拿大30年来矿产勘查投融资促进政策的经典。众所周知,加拿大是一个高税赋国家,鲜有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是投资于 “可抵税流转股票” ( Flow-through shares)却是一个例外,此政策并非加拿大财税政策的漏洞,而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的政策,由加拿大联邦税务局制定及监督理,是加拿大保留不多的通过财税手段鼓励产业投资的政策工具,也是特定行业(如矿产勘查业)企业“政府”加“市场”资本市场融资的重要工具。在加拿大,此政策不仅适用于矿产勘查,还适用于油气资源、绿色能源等产业。“可抵税流转股票”的英文为“flow-through share”,也有文献译为“流通股票”、“全部通过股票”等。因为“flow-through share”的英文含义是:将特定经济行为(如矿产勘查)的财税鼓励政策(如抵减所得税)“流转”给投资者(股东),因此本文采用“可抵税流转股票”的转译。2“可抵税流转股票”是财税政策与勘查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一种制度与金融创新。在矿产勘查领域,加拿大“可抵税流转股票”制度应用的最早,配套制度完善,效果也十分明显。早在1954年,加拿大在矿产勘查领域就应用此政策,并80年代以后逐步流行,如今已成为矿产勘查领域重要投融资方式之一。其设计思路如下:在矿产勘查领域,尤其是在初级勘查或草根勘查(新发现矿产地)阶段,由于勘查投入的高风险,此时最需要政府的公益性投入、风险引导投入,也需要相应的财税支持。但在操作中,直接给矿产勘查公司财税支持有一定困难,例如,初级勘查公司前期投入大量勘查经费,很少或者根本没有收入,无法像将其并入盈利企业那样,享受到的“勘查支出抵减所得税”的政策。例如1999年-2000年间, 加拿大138家初级勘查上市公司共投入勘查费用1.49亿美元,如果将其纳入大公司,则可为大公司抵减0.48亿所得税支出。而另一方面,由于初级勘查风险极大,这些初级勘查公司面临融资困境,如果再赶上矿业活动的周期波谷,会更加雪上加霜。为解决此问题,加拿大有识之士 “头脑风暴”,将财税政策与资本市场投融资结合在一起,创立了“可抵税流转股票”(Flow-through shares),核心是将勘查公司的勘查抵税额 “流转” (Flow-through)给股票投资者,由投资者享有减税权利。这样,政府、投资者、勘查公司三者之间形成纽带:投资者获得勘查股票投资激励,因为他们以低的代价(扣除抵税后投资)进行投资;勘查公司获得融资,名义上是投资者的资金,实际上是投资者(净投入)与政府(减免税部分)的投资;政府通过财税政策实现了公益性投入或者风险勘查投资的引导性投入,因为投资者代替政府将相当于减税额的投资 “流转”入勘查企业。3加拿大“可抵税流转股票”将大量社会资金转变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也催生了众多投资该金融产品的机构投资者。在矿产勘查领域, “可抵税流转股票”促进了矿产勘查企业上市,并为扶持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本融资。根据加拿大自然资源部 (NRCan)对矿产勘查“可抵税流转股票”产业促进政策的分析,虽然加拿大历年矿产勘查的投融资可能受到多因素影响(如资源价格、企业自身、政策鼓励等),但“可抵税流转股票”政策在对勘查投资的促进作用仍然十分显着。从总量上来看,2000年到 2008年,初级勘查公司累计通过“可抵税流转股票”获得40亿美元的融资(St.John’s ,2009 )。其中, 2000年-2003年,“可抵税流转股票”融资一度占到勘查支出30%-50%。2008年初级勘查公司通过 “可抵税流转股票” (FTS)方式融资6.26 亿美元,占当年矿产勘查全部支出30亿美元的20%,且其中相当部分投向初级勘查和草根勘查。正如王家枢(2008)指出,一般情况下,矿产勘查因其过高的风险而很难从股市集资,除非是将矿产勘查和开发项目捆绑上市,但在加拿大却是例外,因为它有一种专门的矿产勘查股票(Flow-Through Shares )。加拿大“可抵税流转股票”投资者除了直接投资(即投资者与初级勘查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勘查公司在签定私募协议的同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严格用于特定的勘查支出)之外,也催生了众多中间机构,如信托、基金、有限合伙等,这些专门从事 “可抵税流转股票”的组合投资,推动了投资矿产勘查的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例如加拿大基金管理公司Frontier Alt推出系列针对“可抵税流转股票”的基金投资。4“可抵税流转股票”政策极大活跃了加拿大勘查金融市场,造就了加拿大独特的勘查投融资模式。 该政策受到许多国家关注,例如,澳大利亚矿产委员会(矿业界代表性组织)在回应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通往发现之路——矿产勘查行动议程”时,认为有两项能使矿产勘查投资恢复活力的关键性措施未受政府重视,其中之一是类似加拿大实施的“勘查股票计划”。澳大利亚矿产委员会认为,加拿大的“勘查股票计划”对澳大利亚也是适用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已同意进一步考虑这项建议。此外,智利和南非也在关注加拿大的有关做法,拟通过减税来促进矿产勘查工作。如南非财政部长Trevor Manuel提出,也要引入此项政策,要对初级矿产勘查投资提供50%的税收抵减。加拿大“可抵税流转股票”通过金融市场,极大支持加拿大矿产勘查一个重要产业群体—初级勘查公司的发展。在加拿大,初级勘查公司已与中型、大型矿业公司一道,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群体。来自多伦多证交所信息,截至2009年6月,加拿大多伦多证交所矿业上市公司1424家,其中初级矿业(勘查)公司1100多家,其中有的只有勘查项目,有的已经发展起来,拥有了一个或以上矿山生产项目。加拿大矿业发展位居世界前列,一定程度上与“可抵税流转股票”的“政策”加“市场”的产业支持不可分割。此外,该政策实质上是通过金融市场与政府财税政策,建立了一种政府投资并引导社会投资的新型投融资模式。从“可抵税流转股票”的设计模式可以看出,在政府、企业、投资人之间,存在一个减税与资金的双重“流转”逻辑,实际上,此模式下,勘查投入资金来源于两块,一块是政府减税,一块是投资者投入,这就诞生出一种“政府投资并引导社会投资”的新模式。该模式充分利用了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融资,并通过财税政策与投资鼓励政策,引导了社会资金资金对“矿产勘查”的投资。实现了政府投融资模式的“市场化”。

5加拿大政策促进型勘查投融资模式对我国借鉴意义加快我国矿产勘查投融资主体及投融资政策环境建设。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融资主体多为一般性私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机构投资者,缺乏勘查组合投资及富有特色的投资风格。从交易案例来看,国内勘查投资往往采取组建合资公司模式,往往缺乏结构化的资本操作,需要大力培育机构化、基金式策略性投资主体。对于勘查投融资环境建设,需要进一步研究借鉴国外相应的制度与机制。加快矿产勘查领域金融制度与金融工具创新。例如,金融工具对弥补勘查估值缺陷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来讲,困扰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一大难题就是矿产勘查项目的估价问题。国外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经验老到的投资者已深知,由于资源价格及资源储量等勘查项目关键要素的不确定性,勘查项目的实际价值具有极大的区间性、动态性、概率性,因此,在投融资过程中,已经不把项目估价作为一个固定值来看,而是运用金融工具,通过动态期权条款、风险分担机制、投资选择权机制等,锁定价值期望,规避分散风险。可见,金融工具是矿产勘查投资风险规避的重要手段,金融工具对矿查勘查投融资作用十分显着。

Ⅶ 加拿大矿业税收政策(二)

苏迅

一加拿大主要税收手段

1.公司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加拿大联邦政府及10省3区均开征公司所得税。加拿大的所得税制度规定了开征所得税的两个基本概念,即收入来源和住所。

(1)收入来源

加拿大所得税法(包括联邦和省/区)规定了4种主要收入来源: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工资和资本收益。

(2)公司住所

一个公司如果在加拿大注册成立,通常认为该公司的住所就是加拿大(或称为加拿大公司),如果一个公司的核心管理或控制层在加拿大,即使其在国外成立,也认为其住所是加拿大。公司的核心管理或控制层的位置是决定公司住所的关键因素。

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加拿大公司,不论其位于何处,对其所有收入均开征联邦公司所得税,省和地区只对来源于该省区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对不是来源于本省或区的收入不能使用该省或区的所得税(率),而应采用较高的联邦所得税率。对加拿大公司的境外所得,如果部分或全部已经在国外纳税,给予相应部分的税收减免。

2.资本税(Capital taxes)

资本税是对公司的资本(资产)而不是对收入征税,资本税的税率因公司的规模(如大公司)和公司所处的部门(如财务)不同而不同。资本税可以申请减免。

联邦政府对资本超过1000万(加元,下同)的公司征收大公司税(Large Corporation Tax),即LCT。已交纳的4%的联邦附加税可以抵扣LCT。新斯科舍(Nova Scotia)、新不伦瑞克(New Brunswick),魁北克(Quebec)、安大略(Ontario)、马尼拖巴(Manitoba)和萨斯喀彻温(Saskatchewan)等省对盈利的公司(包括矿业)也征收资本税。应税资本通常包括公司所有的净资产和资本负债,减去贷款和投资的补贴。计算所得税时资本税的扣减严格遵守扣除法则的规定。

3.采矿税(Mining Taxes)和权利金(Mining Royalties)

所有的矿业省份或地区对对本区的矿业公司征收采矿税(MiningT axes)和/或采矿权利金(Mining Royalties)和/或矿地税(Mineral Land Taxes),这是与联邦和省/区所得税明显不同的第三层次的税收。征收矿业税的主要目的是对开发省或区所有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补偿。

英属哥伦比亚(British Columbia)、马尼拖巴(Manitoba)、安大略(Ontario)、魁北克(Quebec)、新不伦瑞克(New Brunswick)、新斯科舍(Nova Scotia)、纽芬兰(Newfoundland)和拉布拉多(Labrador)等省和联邦所属的3个地区(Yukon,Nunavut and Northwest Territories)的矿山都对采矿收益征收采矿税。除英属哥伦比亚矿产资源税法(British Columbia Mineral Tax Act)外,其他省均规定采矿税只对采矿阶段的矿业收益征收。实际上,由于对采矿阶段没有公平的产品市价而言,因此,采矿税应税收益的计算通常包括采、选、冶各阶段,再减去选冶扣除(Processing Allowance)。选冶扣除(Processing Allowance)根据选冶原始投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但是,该项扣除不能超过采选冶收益之和的一定百分比(通常是65%)。

在计算税收时,每一项法令都允许采矿和选冶资产折旧的扣除(以不同的比例)以及生产前支出的分期摊销,然而,没有一项法令允许(购买)矿产资源产权(Mineral Property)的成本税前扣除,发生在外省的勘探支出、损失以及利息支出也是如此。英属哥伦比亚是目前惟一对以前年度经营损失提供救济(允许当年损失向前或向后结转)的地区。

表1是一个计算采矿税应税收入时选冶扣除的例子。

表1采矿税计算的案例

一些省并不按照上述模型计算采矿税,例如,爱尔伯塔(Alberta)只对金矿征收采矿税,但是对不同矿产品开征不同的权利金。

4.商品和服务税、消费税(Taxes on Goods and Services and Sales Taxes)

(1)商品和服务税(GST)

对在加拿大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征收7%的增值税称为商品和服务税(GST),对进口商品也征收GST,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食品、大部分医疗服务和器械、处方药品以及房租免征GST。GST适用于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但为了确保GST对最终消费只征收一次,企业有权对生产应税产品的进项进行扣除。

(2)营业税(Sales taxes)

营业税针对商品和服务最终售价的一定百分比征收。营业税又称直接税,因为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而不能再转嫁他人。

联邦政府不征收营业税,在省一级,除了爱尔伯塔(Alberta)外,均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征收过增值税的省和区不再征收营业税。省级营业税税率从6%到10%不等。

5.财产税(Property Taxes)

财产税是由市政当局或地方政府征收的直接税,通常按照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评估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财产评估值由不同因素决定,包括取得成本和公平市价。征收财产税的资产所创造的收入,在计算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时可以扣除。

二加拿大税收征管体制

1.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

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既有权征收直接税也可征收间接税。直接税直接向公司和个人征收,不能再行转移。像公司和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税(capital-gains tax)和零售税(retail sales tax)等就是直接税。间接税是指不直接向商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征收,而是通过费、税或高价等手段间接征收,关税(custom ties)和消费税(excise taxes)是典型的间接税。

对于矿业,加拿大政府负责以下税种征收:

(1)根据所得税法征收公司所得税;

(2)资本税;

(3)商品和服务税;

(4)工资税(Payroll levies),例如失业保险和养老金,财产税(property taxes);

(5)消费税(Excise taxes),对矿业有所限制,实行选择征收,例如生产用油料和金刚石;

(6)关税。

根据1985年的西部协定(Western Accord),对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开发,加拿大政府不再征收任何形式的权利金。

2.省和地区政府(Provincial and Territorial Governments)

省和地区政府有权征收直接税,例如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省和地区政府征收:

(1)公司所得税;

(2)资本税(Saskatchewan,Manitoba,Ontario,Quebec,New Brunswick and Nova Scotia);

(3)采矿税和权利金;

(4)工资税-医疗和/或中等教育税(post-secondary ecation tax-es)和各省都征收的工人补偿(Workers' Compensation);

(5)增值税(Quebec,New Brunswick,Nova Scotia,and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6)消费税(尤其是油料)和营业税(Prince Edward Island,Ontario,Manitoba,Saskatchewan and British Columbia)。

三加拿大矿业税收体系

加拿大矿业领域的税收体系有3个层次:

(1)联邦所得税;

(2)省所得税;

(3)省或地区的采矿税或权利金。

总体来说,上述各项税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与其他领域相比并没有什么扣减,然而,联邦和大部分省的税收制度通过资源补贴(resource allowance)的形式间接减轻矿业的负担水平。但是,在联邦2003年2月的预算中明确规定,在未来5年内,这种“资源补贴”将逐步取消。

加拿大的税收规则充分考虑了矿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3个层次的税收体系中,也体现在对矿业特点的长期认可。

尽管近年来遭到一些批评,但多数人还认为加拿大的矿业税收制度具有国际竞争力。

从正面讲,加拿大矿产资源税收制度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1)在充分认识矿业是高风险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基础上,联邦和省所得税制度以及大部分省的采矿税制度都允许矿业公司在赋税前先行回收其投资;

(2)所得税制度考虑到矿业生产周期的特点,允许损失向前或向后结转;

(3)一般地,税收或权利金都以利润(Profits)而不是总收入(Gross Revenues)为税基。甚至一些省的采矿税还以净利润(Net Proction Profits)为税基;

(4)要开发一个矿山,需要承担项目各个阶段的大量义务,一个稳定的矿产资源税收制度就显得特别重要,加拿大的税收制度确实稳定了很多年。重大的政策变化也是通过透明的、协商的程序进行;

(5)加拿大的矿业税收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所得税制度紧跟行业发展的重大趋势,如全球化、避税以及对矿山闭坑成本的推测等。

然而,加拿大的矿业税收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一些规定也成为人们批评的对象:

(6)其一就是联邦和省政府越来越多地依靠非利润为税基的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资本税、工资税、财产税、使用费和关税等。因为生产者又是购买者,这些支出不能转让给消费者,必须由矿业公司承担;

(7)加拿大矿业税收制度不容易搞明白。主要因为各省或地区都有自己的矿业税制,并且内容又大相径庭。

在2003年2月联邦预算中,其中一些已经涉及,如资本税的逐步淡出、强化投资税收扣除规定等。

四、加拿大矿业特殊政策(联邦)

这部分简要介绍矿业领域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当然,省和地区也有一些关于公司所得税和采矿税方面的矿业特殊政策,由于各省情况差别很大加之时间有限,就不作重点介绍,附录“税收计算模型”中反映了安大略省的主要政策。

联邦和省的所得税制度通常将矿业活动划分为4个阶段:

(1)勘查和开采;

(2)选矿;

(3)冶炼;

(4)其他如制造和加工。

前3个阶段是法定的矿业活动,适用特殊的政策和机制。最后一个阶段在法律上划为加工制造业适用不同的规则。

在联邦层次,这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拿大勘探费用(Canadian Exploration Expenses-CEE);

(2)加拿大开采费用(Canadian Development Expenses-CDE);

(3)资源补贴(Resource Allowance);

(4)通过股票融资减税(Flow-Through Shares-FTS)和加拿大勘探投资税收扣除(Investment Tax Credit for Exploration);

(5)资本折旧(Capital Cost Allowance-CCA);

(6)加速资本折旧(Accelerated Capital Cost Allowance-ACCA);

(7)损失结转(Loss carry over);

(8)大公司税(Large corporations tax-LCT);

(9)环境保证金(Qualifying environmental trust);

(10)非居民投资的特殊政策(Special considerations for non-resident investors)。

1.加拿大勘查费用(CEE)

CEE是指纳税人为了确定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的存在、地点、范围或品质,发生在加拿大境内的费用。包括:

(1)探矿;

(2)地质、地球物理或地球化学测量;

(3)打钻(旋转,金刚石,冲击或其他手段);

(4)探槽、测试和取样。

CEE的支出在当年允许全部扣除。这种扣除(期限)是可以选择的,因此大公司不会造成非资本损失。在一定的年度中未扣除的CEE余额可以不定期地向进行结转或申请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抵扣。

所有的勘探支出或成本的累计成为加拿大累计勘探费用(CCEE),纳税人在资源的收益范围内可以抵扣全部的CCEE,未抵扣的CCEE可以结转或在以后的年度中抵扣。

2.加拿大开发费用(CDE)

CDE包括:

(1)加拿大资源财产:(Canadian Resource Properties)的取得成本;

(2)矿硐成本、矿山巷道成本以及进入商业生产之后发生的类似地下工作的支出。

没有申请(抵扣)的CDE余额可以随时向以后年度结转,无论公司是否有收入,都可以申请抵扣CDE,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通过申请CDE制造亏损,符合条件的亏损可以向前或向后结转。

正向CCEE一样,所有CDE的累计成为CCDE,在每年年底公司最多可申请30%的CCDE进行抵扣。在不足纳税年的情况下,这种申请受到实际纳税天数的限制。

通常,当纳税人要处置加拿大资源财产(Canadian Resource Property)时,其收益可抵扣CCDE的余额,如果纳税人的CCDE的余额为负值,按收入处理。

在实践中要确定一项支出是CEE、CDE或是可折旧资产(Depreciable Property)是非常困难的。通常要区分CEE和CDE,主要根据矿山是否达到商业生产阶段。

可折旧资产(Depreciable Property)与CEE和CDE的区别在于,可折旧资包括实物资产和满足特定条件的建筑物。既满足可折旧资产又满足CEE和CDE条件的支出,按可折旧资产处理。

正像以上所述,CCEE每年100%的扣除,CCDE每年30%的扣除,而矿业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年折旧率仅为25%。除了扣除率不同外,资产折旧还直接影响资源收益进而降低资源补贴,勘探费用和开发费用对资源补贴的计算没有影响。

3.资源补贴(Resource Allowance)

资源补贴按资源收益的25%来计算,此时的“资源收益”指纳税人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1)在加拿大生产和加工(通常包括采、选、冶)的收入,既从矿产资源到基本金属状态前任何阶段的收入;

(2)基于矿业产值或产量所计算的权利金。

计算资源补贴所采用的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处置资源财产(权)的收益。

计算上述资源收入时,多数的扣减也会降低资源收益,除非能合理地区分该项支出与资源活动无关。在计算资源收益时,利息和其他筹资成本或与CEE、CDE有关的支出不必扣减,但是被视为加拿大勘查和开发的日常管理费用是个例外。

结果,资源补贴有效地将联邦税率降低了1/4,即从29.12%将到21.84%,但是对融资和勘探和开发支出并没有降低减少纳税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资源补贴政策刺激了勘察和开发行为。

资源补贴的确定非常复杂,因为区分一项支出是否与资源活动有关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公司的合理管理支出应该与确定资源收益有关,然而,往往没有严格遵守的规则,而是由加拿大税务总局(Canadian Customs and Revenue Agency-CCRA)根据个案处理,因为没有法律规定。

为了降低成本或避免来自于现货价格的变化带来的影响,很多矿业公司使用财政衍生工具。但如何确定它们怎样影响资源补贴还是困难的事情。考虑用会计学方法是很有用的出发点,但要附加很多的分析。从1996年开始,对纳税的资源损失实施对称处理,即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把25%的损失加回来。

表2说明了勘探支出对资源补贴的影响和重要性。在这个例子中,两个纳税人在账面上有相同的税前收益,但一个人的CEE多于另一个,在这种情况下,CEE较多的纳税人就有权申请高的资源补贴从而降低应税收入,减少纳税义务。(利息支出也是同样的效果,计算资源收益时也不扣减)

表2资源补贴计算比较

4.股票融资减税(Flow-Through Shares-FTS)和投资勘探税收扣除(Investment Tax Credit-TC)

FTS是一种允许矿业或石油公司获得勘探和开发资金进行融资的机制。公司放弃或将特定的费用流向特定的股票购买者,这些费用被认为是投资者支出的而不是公司支出,因此所得税扣减方面的优惠就交给投资者(可以是个人或其他公司)。因此,FTS机制不仅允许成本支出在其实际发生前就可申请,而且还可以申请冲减适用高税率的所得。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投资FTS可以有两方面的好处:①他们可以就购买该股票的投资享受100%的税收扣减;②在成功勘探时他们还可享受其投资增值。

FTS机制是加拿大矿业和油气公司长期的独特的税收制度。

近年来,加拿大越来越多的勘探活动通过FTS融到了大量的资金。仅去年(2002)一年就通过FTS融资超过350百万美元。

1992年出台了一项特殊规定,允许一定的开发支出视为勘探支出转移给FTS的投资者以帮助初级油气公司通过FTS融资。从而,FTS投资者可以100%地扣减CEE,而不是30%地扣减CDE。

在2000年2月18日的经济分析与预算调整中,作为进一步刺激矿业勘察和开发的措施,除了投资FTS的正常税收扣减外,联邦政府还为在加拿大投资勘探的行为出台了15%的投资税收扣除。

5.资本折旧(Capital Cost Allowance-CCA)

CCA制度是建立在“资产种类”的基础上,每一类都包括了各种不同的折旧资产。

简单地说,个别资产的折旧是属于某一类。每一种资产的处置收益(不超过原始资本成本)加上以前年度的投资税收扣除(ITC)就得到从该类资产中的扣减额。规定的资本折旧率是适用某一类资产的净余额。

考虑到资产的获得要通过一年这一事实,只有一半的增加资产有资格提取折旧,不管资产在当年何时取得。

纳税人可以从零到规定的最大值之间申请任一资本折旧额,在这种情况下,对纳税人来讲,申请低于最大值的折旧可能有好处,比如,一家公司在到期之前使用其以前年度是资本损失(结转)有困难时,就是如此。

每一类资产都随着折旧而减少,年终每一类资产的余额称为未折旧资本,并转为下一纳税年度的资本余额。

CCA制度的结构如表3所示:

6.加速资本折旧(Accelerated Capital Cost Allowance-ACCA)

上述41类资产除了按25%的折旧率正常折旧外,资本的加速折旧(ACCA)还能使资本成本达到100%的折旧。然而,为了达到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对大多数扩建资产必须是进行商业性生产之前购买,或者是1996年以后超过矿山总收入5%的投资支出。

表3资本折旧的结构

ACCA允许预生产前的资本支出全部回收,也就是说,税收规定允许企业保护矿山早期的收入,实际上ACCA制度允许矿山企业在纳税前可将全部资本成本冲减收入。

某一年度申请ACCA的数量等于某类资产未折旧的余额,但不能超过矿山的收入,申请的数量可以在最大值和零之间任意选择。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ACCA的扣减在CCA正常扣减之前进行,但要在资源补贴、CEE、CDE之后。

在1996年的联邦预算中,关于CCA出台了两项对资源产业有利的提议,第一项提议是对油砂矿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第二项提议是对所有的开矿项目实施新的形式的加速折旧政策,即允许纳税人全部扣减当年矿山的资产折旧成本,可超过当年矿山总收入5%,但在纳税人矿山收入的范围内。

7.损失结转(Loss Aarryovers)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非资本损失可以向后结转3年、向前结转7年,净资本损失可以后结转3年、向前不定期结转7年。

当公司被控股时,将失去所有净资本损失结转的机会,且控股前的非资本损失结转也受到限制,即公司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在计算其所得扣减时,控股前的非资本损失结转受到限制。另外,在被控股之前纳税年度被认为终止,加速了任何非资本损失结转的期限。

8.大公司税(Large corporations tax-LCT)

LCT是一种年度联邦资本税,应税的加拿大公司和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他所有公司都要交纳:

(1)在加拿大有永久的组织;

(2)应税资本在加拿大。

税额为纳税人在加拿大应税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的0.225%,一千万美元的免征资本必须是相关公司的股本。LCT不能抵减应税收入,但是能冲减4%的联邦附加税。公司是应税资本是全部资本减去投资的差额。

公司的资本以会计通则(GAAP)为基础,包括:

(1)股票资本;

(2)盈余公积和保留收益;

(3)贷款和预付款;

(4)各种形式的负债;

(5)递延税项;

(6)或有负债,投资和存货。

在计算应税资本时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以扣除,如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对其他公司的贷款和预付款、购买公债、抵押、递延税项等资产。对任何财务机构的短期贷款或存款则不符合条件。

9.环境保证金(Qualifying Environmental Trust)

联邦和省政府都对矿业公司提出了环境复垦的要求,且要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实施。总的原则是,提供环境保证金的数量要与法律义务相当,超过实际复垦所需要的支出,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为了降低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当年交纳的保证金可以进行扣除,支付的保证金应包括在纳税人当年的收入中。另外,保证金的(利息等)收入每年也要纳所得税。

收入的增加和减少取决于支付的保证金数量,但是不影响计算资源补贴时的资源收益,但是实际的复垦支出会逐步降低资源收益。

表4表示了联邦所得税的计算过程:

表4联邦所得税的计算

10.对非居民投资的特殊考虑

加拿大总的政策是对国外投资趋于宽松的。矿产勘查和开发是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但是联邦政府期望这种外资能够为加拿大和它的居民提供可确定的利益(比如提供就业)。

加拿大产业部制定的投资法(ICA)规范了外国投资问题。ICA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并且大部分新的商业项目不用审批就可通过。然而,如果加拿大公司被非加拿大公司控股,要么公告要么获得审批。

加拿大有一套成熟而完善的金融服务业,外国的投资者可就地获得资金。此外,对于外商和当地投资者还有相同的一套激励机制,比如,研发支出的投资税收扣除(ITCs)、生产矿山资产加速折旧等。

在加拿大,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有的经营方式,但是要通过与一个或者多个独立的加拿大企业经营。然而,如下所述,刚开始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分枝机构可能更可取。

(1)子公司

对于矿业公司没有最大和最小的资本条件限制,并且对于地方参股人也没有要求。组成公司可以在联邦或者省内完成,并且相对的简单和便宜。

加拿大强调向国外返还利润或者外商投资资本方面没有外汇控制和其他的限制。税收公平规则应用于所有的加拿大的公司,不管公司是被加拿大的当地居民还是非当地居民控制。

(2)外资分公司

分公司的税收基础是把分公司视为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并且税赋计算与公司的计算方法一致。对于这条规定的一个例外就是上述的资本计算规则不能应用于分公司。分公司利润转账到总公司时不适用代扣所得税的规定。然而,如果分公司的税后利润没有在加拿大再投资的话还要交纳分公司税(Branch Tax)。

五、对中国的启示

作为工业化国家和世界矿业融资中心,加拿大有完善的税制、诱人的激励机制鼓励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矿产品生产。加拿大的制度和经验对中国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非常有益。

(1)中国需要授予省级税收立法机关更多的权限并且对省级财政收入分配给予倾斜

在加拿大,每个省或地区都有权制定自己的税收政策,并且能够根据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如全球化)及时作出调整。然而,在中国由于受到政治体制的影响,每个省的立法权限较小。同时,因为每个省的财政需要不同且地区差别较大,中央政府在全国的统一政策往往造成较高的执行成本。为了加快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发展,应该授予省级政府更多的在税收方面的立法权限。

考虑到省级财政收入比例(相对中央财政)较低,有必要给予增加以防止地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乱收费,最终增加在中国投资者的负担。

(2)提高股东在矿业收益中的比例

在中国,由于更多地强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因此中央政府对矿业收益拥有较高的份额而对公司和其股东的收益考虑的较少(表现为矿山企业的负担非常沉重)。相反在加拿大,股东对矿业收益拥有非常高的份额,例如在纽芬兰省,股东拥有全部矿业收益的65%的比例,而联邦政府占18%,省政府占17%(如图1所示)。

(3)中国需要促进矿业发展的特殊税收政策

中国的税收制度将矿业和其他行业一视同仁,忽略了矿业的高风险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造成矿业的税收负担高与其他行业。同时,矿业领域又缺乏降低税收负担的政策,直接影响了矿业的投资环境。相反,而加拿大政府充分考虑矿业的高风险和资本密集特征,出台了若干专门针对矿业的特殊政策,为矿业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资金。

图12002加拿大税收分配结构

在加拿大有3种税率,法定税率、边际税率和实际平均税率。尽管法定税率可能很高,但实际税率却非常有竞争力,大大降低了税收负担,下图显示了基于各项扣减对税收的影响:

如图2所示,对一个具有10年服务年限的金矿来说,由于各种政策的作用,经营者从第七年才开始纳税,完税年限只有一年。

(4)中国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密切协调

中央政府有很多政府部门与矿业有关,如国土资源部、发展与改革委、商务部等,省级也有类似的机构。因此,协调各部门的政策,对建立现代高效的财政管理体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和融资系统以及高度透明和稳定的办事程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图2各项扣减对纳税的影响(Ontario,2001)

参考文献

[1]PricewaterhouseCoopers,2003,Canadian Mining Taxation 2002 Edition.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2]Lo-sun Jen,2002,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Canadian Federal and Provincial/Territorial Governments in Mining Financlng and Taxation,Natural Resources Canada

[3]Charles W.Pelley,2002,Mineral Resource Taxation,Department of Mining Engineering,Queen s University

[4]Lo-sun Jen,2003,Base Metal 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in Canada for Canada-China Joint Ventures,Natural Resource Canada

[5]Keith Brewer,2003,Government Approaches to Mineral Policy,Taxation and Transparency,Natural Resource Canada

[6]Nature Resource Canada website:http://www.nrcan.gov.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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