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益法下购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非合并长期股权投资中发生的评估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应计入管理费,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手续费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专业涵盖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小型企业的各类股权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股权投资。
小型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小型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没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购入股票扩展阅读: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1、以现金方式购进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总价款(包括已支付的税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格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按照实际的价格减去已宣告但尚未获得现金股利后的差异,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根据大量的现金股利宣告但尚未收到,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格、信贷“银行存款”科目。
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实际成本作为各方确认的投资价值,并从“实缴资本”等科目借方贷记。
二、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2、在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当在被投资方宣布支付现金股利或者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申报支付的属于企业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账户。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股利”账户。
2.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实施股票回购为什么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减少
首先,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说明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比如,A持有B公司30%股权,这样的长期股权投资要用权益法核算。
股票回购的过程,相当于B公司拿出现金给A
B公司的会计处理是:
借:所有者权益
贷:现金
注意这个过程里,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了
根据权益法的要求,被投资企业权益减少的时候,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就要减少的
简单理解就是这样
或者这样理解:股票回购实质上可以看成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在长期股权投资下的处理是减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吧
3. 有增值税税率,怎么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怎么做会计分录
“营改增”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证券市场购入;二是向非上市公司投资。
(一)一般纳税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范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要按金融商品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正确核算金融商品销售额,应将现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分拆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购入价)”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交易费用)”两个科目,前者核算购入股票的成交价,后者核算购入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印花税等交易费用;同时增设“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应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购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
1. 成本法。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其主要业务及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股票。按成交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购入价(某股票)”科目;按支付的交易费用和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交易费用(某股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如果实付款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还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并对享有的份额分离增值税,贷记“投资收益”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某股票)”科目。收到股利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3)转让股票应编三笔分录。①发生交易费用和增值税,借记“投资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②确认转让损益:按成交价,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按移动加权平均法,就股票转让部分转销购入价和交易费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购入价(某股票)”、“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某股票)”科目;按卖出价与购入价的差额,以及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贷记或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③就股票转让部分,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并转出待转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某股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3: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2016年6月1日从证券市场购入B公司股票1500万股,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成交价6000万元,交易费用30万元,增值税1.8万元。假设乙公司对B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采用成本法核算该笔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购入价
(B公司股票) 6000
——交易费用(B公司股票)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
贷:其他货币资金 6031.8
(2)2016年12月20日,B公司宣告将于2016年12月25日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1元。乙公司享有含税股利150万元,不含税股利=150÷(1+6%)=141.51(万元),待转销项税额=141.51×6%=8.49(万元)。
借:应收股利 150
贷:投资收益 141.5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B公司股票)
8.49
借:其他货币资金 150
贷:应收股利 150
(3)2017年2月3日,乙公司从证券市场增持B公司股票500万股,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成交价2500万元,交易费用12.5万元,增值税0.75万元。购入股票的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购入价
(B公司股票) 2500
——交易费用(B公司股票)
1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75
贷:其他货币资金 2513.25
(4)2018年6月20日,转让B公司股票100万股,成交价为每股4.5元,转让的交易费用为2.25万元,增值税0.13万元。
①支付转让的交易费用:
借:投资收益 2.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3
贷:其他货币资金 2.38
②确认转让损益。应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转销购入价和购入时的交易费用。转销购入价:(6000+2500)÷(1500+500)×100=425(万元);转销购入时交易费用:(30+12.5)÷(1500+500)×100=2.13万元;卖出价-购入价=450-425=25(万元);销项税额=25÷(1+6%)×6%≈1.42(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 4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购入价
(B公司股票) 425
——交易费用(B公司股票)
2.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
投资收益 21.45
③转出待转销项税额=8.49÷(1500+500)×100≈0.42(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B公司股票)
0.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42
2. 权益法。权益法与成本法比较,取得和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出现亏损,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分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同时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和待转销项税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记或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某股票)”科目。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投资企业收到股利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另外,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等其他权益变动,与增值税没有直接联系,其会计处理与“营改增”前一致。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
笔者认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范围,因此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利收入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