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低保户可以开证券账户吗
法律分析:低保户可以开证券账户,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不允许低保居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但是,证券投资所投入及收益应当计入家庭财产收入,一旦所得及所投入不满足低保条件,即不能享受低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⑵ 买股票低保户会被取消吗
法律分析:2021年低保不会取消,因为2020年虽是脱贫攻坚年,但并不代表要取消低保,二者是两个概念,但如果家里有高额存款、城市有商品房、小车等将会被取消低保。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⑶ 家庭成员持有股票影不影响个人低保待遇
个人家庭成员持有大量股票金额较多会影响个人低保评定,股票也是家庭财产也有收入,直接影响低保待遇。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3)我有股票账户有低保扩展阅读: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城市低保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3、申请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按有关规定,认定属于不具备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的对象等);
②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先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计划。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⑷ 股票账户达到多少取消低保户
亲,为您查询到股票账户达到5000取消低保户,按规定低保户不允许办理营业执照、不允许开银御袜行对公账户、不允许开纳税账户、不允许开政券账户等等,如果违犯直接取消低保,所以不是影响而是直接取消低保。既然有钱炒股,说明经济宽裕,按理应该取消低保资格。八类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将被取消资格:1、家庭直系亲属中存在有商铺的,将取消低保资格。2、除了农村房子,家庭成员中只要有一毁配个在城市买房的,也将从此与低保无缘。3、家庭成员中存在有私家车等其他奢侈消费品的,这次也将取消低保资格。4、家庭成员中存在注册了营业性质的公司等,也将会取消低保资格。5、触犯过法律有犯罪记录的也不能领取到低保。6、身体健康却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镇余激的也将取消低保资格。7、家中有子女并且子女还都拥有正常的劳动能力的,也不允许领取低保。8、经查证或者举报,属于本村的“关系户”,“人情户”的将取消低保资格。
⑸ 低保会查股票账户吗
低保会查股票账户。按照有关规定,民运橡凳政局每年都要对低保户进行核查,通过网上核查,如果有如敏车,有自建房三层以上,有营业执照,有银行存款,有炒股帐号,有营业执照,有自己做生意等,只要旁旅其中有一项,会被取消低保资格。
⑹ 低保户有股票账户会取消吗
法律分析:既然有钱炒股,说明经济宽裕,按理应该取消低保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