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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退市股票再上市条件

发布时间:2022-04-18 17:56:50

Ⅰ 退市的股票还能重新上市吗

1、退市后的股票并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复上市的,一定要根据退市之前的行为以及退市之后公司的性质来决定公司时候还能恢复上市。
2、首先创业板的退市股票,因财务造假和欺诈上市被强制退市的股票,这几类都是不允许再重新上市的。只有因业绩连续4年亏损的退市股票,因业绩问题主动性退市的股票,如果达到A股重新上市条件可以重新上市。
3、退市后的股票要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有恢复上市:各方面已经达到A股重新上市的各大条件;退市公司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公司已撤换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退市公司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
4、资金要求是:最近三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经营现金流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营收累计超过3亿元。

Ⅱ 退市的股票还有可能再上市吗

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能恢复上市的,需要根据退市之前的行为以及退市之后公司的性质来决定公司何时还能恢复上市。

Ⅲ 新《证券法》对退市制度作了哪些调整

原《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规定了股票、公司债券先暂停上市、后终止上市的程序,并具体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新《证券法》新增第四十八条,不再规定具体的终止上市情形,改为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规定。同时,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制度,对于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Ⅳ 退市的股票怎么处理还能重新上市吗

退市的公司还能重新上市,不过上市的情况不一样了。

目前退市股有分三种,第一种,亏损退市;第二种,违法违规退市;第三种,一元退市规则退市。这三种不同的退市制度,如果股民买入后有的可以赔偿,有的是不能赔付的,只能转到新三板再次交易,不过此时的股价已经是很低了,投资者账户也没有多少资金了。

那股民应该怎么应对?

一、亏损退市股。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亏损三年将暂停上市。这种因为业绩因素导致的退市是会暂时保留上市资格,如果半年后仍然继续亏损,没有出现扭亏的局面就会终止上市,踢到三板去交易。

创业板不同,创业板股票是连续三年亏损就直接退市,此时不会经历ST的戴帽过程。创业板退市后是永不上市,主板退市后连续三年盈利并达到标准还可以申请恢复上市,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股民如果是买入亏损退市股,基本是只能算投资失败,最悲观的结果就是和上市公司一起退市,期待能否三年后盈利迎来继续申请上市乌鸡变凤凰的时刻。

总之:三种退市制度,如果是违法违规的退市,在事件发生前买入的股民可以诉讼赔偿,调查发生后买入的股民是不能赔偿的,如果是正常的退市行为,基本是持股和它一起退市,或者割肉亏损离场了。

Ⅳ 股票退市了,还可以重新上市吗

1、退市后的股票并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复上市的,一定要根据退市之前的行为以及退市之后公司的性质来决定公司时候还能恢复上市。
2、首先创业板的退市股票,因财务造假和欺诈上市被强制退市的股票,这几类都是不允许再重新上市的。只有因业绩连续4年亏损的退市股票,因业绩问题主动性退市的股票,如果达到A股重新上市条件可以重新上市。
3、退市后的股票要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有恢复上市:各方面已经达到A股重新上市的各大条件;退市公司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公司已撤换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退市公司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
4、资金要求是:最近三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经营现金流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营收累计超过3亿元。

拓展资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Ⅵ 请问三板退市股票恢复上市条件是什么

恢复上市是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能够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对公司申请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同意公司恢复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的首日不设涨跌幅报价限制。

Ⅶ 退市股票还能重新上市吗

可以的。

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后,可以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司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本所在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2、公司全部股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3、公司行业分类的情况说明。


(7)新证券法退市股票再上市条件扩展阅读

股票退市的清情况:

1、私有化退市

私有化退市一般以主动退市完成。比如辽河油田(000817)和锦州石化(000763)。

2、换股退市

换股退市一般也是主动退市。换股退市后,原股东会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

3、亏损退市

亏损退市一般是被动退市。ST股票,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就会暂停上市,若在规定期限内还是达不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就会被退市。

4、股价低于1元退市

股价低于1元退市一般也是被动退市。如果上市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都低于1元,就会被交易所强制终止上市。

Ⅷ 新《证券法》关于退市制度的修改要求如何在上市规则中体现

新《证券法》不再规定证券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及暂停上市等实施程序,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规定,为完善退市制度留下了充足的法律空间。

目前,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制度的设计,已较好地体现了新《证券法》的要求,丰富了退市指标,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主板市场已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退市指标体系和持续、有力的规则执行机制。后续,上交所将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注册制改革推进的安排,积极研究推进主板市场退市制度改革,并就新旧退市制度实施的过渡期做出妥善衔接安排。投资者需关注退市相关规则的出台,了解和知晓相关规定,做好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

Ⅸ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有以下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9)新证券法退市股票再上市条件扩展阅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Ⅹ 退市股票能否成功申请重新上市

退市的公司可以再申请重新上市,不过需要经过至少六十个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可分为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10)新证券法退市股票再上市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第四章 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条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司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本所在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重新上市相关手续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延期重新上市的说明并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重新上市相关手续,也未获得本所同意延期的,本所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公司于该决定失效之日起的至少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第二十七条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与本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按照本所规定于股票重新上市前缴纳重新上市初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三)公司行业分类的情况说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安排其股票进入本所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重新上市的公司在发布首份年度报告后,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十条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公司认为需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价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其终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间未以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
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间发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届满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

限售期少于十二个月的,除已通过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继续限售至届满十二个月;

未设定限售期的,除已通过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请日前的最近六个月内发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待相关股东比照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退市期间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与原对应的股份相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由公司回购。

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

第三十六条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其保荐机构应当在公司重新上市后当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于每一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持续督导总结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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