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普通人合法的在股市中赚到10亿会不会被查能不能把钱转出来
在股市中赚到10亿必然是会被查的,会查你是怎赚到的这10亿,是不是存在违规操作情况。如果是合法获得的收益肯定能转出来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是非法所获,肯定是转不出来的,估计你还得交几亿的罚款,更甚有牢狱之灾。
首先,能在股市中赚10亿的人必定不是普通人。炒股的人有几个人在股市中投资了超过50万的资金,又有几个人投资了上千万的资金,见过账户上有上亿资金的投资者吗?有行业从业人员表示:“从业近10年来见过资金最大的私人账户,他的的个人账户资金最大的也就一个亿,其它资金上亿的都是机构账户,很少有私人账户的。”而你说的是在股市中赚10亿,越是大资金投资者他们在股市中的收益率就会越低,本金20亿赚50%就是10亿,而本金100亿赚10%则是10亿。那么你认为能拿出20亿甚至100亿去做股票投资的人会是普通人吗?这样的人必然会是一个地方的知名人士,是企业的创始人,是大股东。但是他们已经不是普通人了,而他们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资金去操作股票,我想必然是要被查的。
就像巴菲特一样,长期的价值投资不管赚多少都是合理合法的也是能转出来的,但是短线走捷径是经不起被查的。一但投资收益超过大家的认知那么就容易被查,而且掌握那么大的资金量很容易会被利益诱惑做出违规操作。
所以10亿的大额收入,我觉得具体要看交易对象和平时转账情况,毕竟10亿不是小数目,一旦转账银行都会注意。
⑵ 贵州男子股票账户多出1亿,随后自己的财产也被清零,此男子该如何维权
贵州贵阳的龙先生就经历了一次人生的过山车。据了解,12月25日,其手机上的股票账户显示,本金6000元的股票账户,总资产达到了1个多亿。而还没等他思考清楚,再进入账户就显示网络异常全部清零,多出来的一个亿和自己6000元的本金都不见了。
龙先生说,平时他也炒股,但是股票账户里突然多出一个多亿肯定不是自己的,自己的本钱只有6000多元。然而,他还没来得及思考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再进入账户就显示网络异常,全部清零。一个亿和自己6000元的本金都不见了。
出现的数据异常只是暂时情况,不会给客户带来影响。对于券商平台来说,由于周末股市不交易,多数券商会选择在这个时间段进行一个大的整修,对系统升级或者对新功能测试,以便更好地盘点内部的资金,同时也避免平台在运转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客户资金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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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证券公司可以查股票账户吗
可以,但是他们是分级别的。你的客户经理可以。不是谁都能查。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