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为几个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几个?答案是:期限最长与质押品到期日最近者一致。
在申请股票质押贷款时,借款人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借款人应具备稳定的职业与收入来源,确保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其次,借款人需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物作为担保。同时,借款人应无违法违纪行为及良好信用记录。此外,借款人需在山东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开设并同意指定结算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最后,借款人需满足银行的其他特定条件。
贷款金额方面,使用储蓄存单质押时,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现钞买入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使用凭证式债质押时,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债面额的90%。
贷款期限方面,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为与质押品到期日最近者。若借款人使用同期限的存单或凭证式债作为质押物,则贷款期限将根据最短的到期日确定。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贷款期间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算。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时,按照6个月档利率计息。
贷款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借款人向银行提交所需资料,包括贷款申请审批表、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有效联系方式与联系电、银行认可的质押物及其第三方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借款人需提供由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债、记名式金融债券、与本行签订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银行间签发的储蓄存单(折)等质押物范围内的物品。此外,借款人还需提供在山东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凭证以及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银行审核申请资料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随后,银行将贷款以转账方式发放给借款人。
❷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法律分析: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合法,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材料。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第八条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一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四)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三条 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❸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且冻结一般最多几轮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且冻结一般最多一轮。
(3)股票质押业务的最长期限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股票的名称、证券代码,需要冻结的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前款规定的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在系统中被标记的质押股票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信用社是我国经济市场上,一类较为常见的金融机构。相关的信用社的股权在办理质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户口本、股权证和先关所需的材料,按照债权人的相关规定,递交相关的材料办理这类相关的贷款。相关的借款人需要按时还款,保护自身的股权和合法权益。
❹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融资期限
单笔股票质押融资项目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一般不短于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
❺ 股票质押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分析:股票质押是有时间限制的,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的质押贷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新审查处理。借款人提前还款还须经贷款人同意,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具有良好的业绩、适度的流通股本规模和良好的流动性。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