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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公司公开增发股票一般条件

发布时间:2025-03-31 12:23:37

① 在香港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② 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条件:是股票发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筹集资金时必须考虑并满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发行条件、增资发行条件和配股发行条件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至今连续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依照2009年3月发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连续盈利,至今连续两年净利润累积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至今连续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至今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至今连续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职责。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连续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连续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之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制定并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性条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一般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至今连续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
(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
①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除经融类企业外,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可转换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前者是指认股权可以与债券分开且可以单独转让,但事先要确定认股比例、认股期限和股票购买价格等条件;后者是指认股权不能与债券分离,且不能单独交易。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低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③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至今连续1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②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至今连续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权金额。
(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④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③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有哪些途径

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要求:

1、运营的规范性:

A. 制度、内控健全;

B. 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未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涉嫌范围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C.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财务、业务独立;

D. 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E.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不仅是证监会的处罚,还有海关、税务等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F. 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做纠正的情况;

G.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敬闷近12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公开承诺未履行的行为。

H. 本期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A.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为准;

B. 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C. 主要产品和市场前景良好,市场环境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D. 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E. 公司重大资产和核者胡心技术稳定,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F. 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情况;

G. 最近24个月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一年度下降50%以上的情况。

3、财务状况:

A. 会计核算规范、真实;

B. 最近3年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C.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不少于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募集资金规定:

A.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B.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C.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的公司;

D. 募投项目实施后,上市公司不会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E.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

1、先满足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要求;

2、配股数量:不超过发行前股本的30%;

3、控股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购的数量;

4、应当采用代销的方式发行;

5、配股价格:没有要求;

6、配股发行失败的情况: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股份总数的70%。发行失败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人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认购人。

三、主板、中亮嫌弯小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的要求:

1、先满足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要求;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超过6%,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为准;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数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股票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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