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减持公司股份是好还是坏
如果大股东通过减持来弥补上市公司的漏洞,或者对上市公司的未来不是很看好的情况下进行减持,则会是一种利空消息。
如果大股东认为公司的股价被高估了,具有较大的泡沫,进行减持操作,则可能会是一种利空消息。通过减持来进行员工股票激励、或者投入产业创新,或者上市公司在扩张发展时,需要大量地资金进行资本运作,控股股东利用股票减持来进行实业的投资,则有可能是一种利好消息。
当然,在股票减持时,下方存在较大的买入单,则股价受此影响并不会出现下跌的情况。个股在大股东减持阶段,市场行情较好,或者出现一些重大利好消息,则会导致市场上的投资者大量地买入,从而推动股价上涨。
【拓展资料】
股票减持就是股东卖出持有的原始股,称为减持。新股上市的时候,持有该股的原始股东是不可以在新股上市的时候卖出的,有的6个月,有的12个月,有的24个月后才可以卖出,在卖出前必须要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股票减持对股价影响
一般来说,股东减持对股价会带来负面消息,正常的理解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就买入股票,反之则卖出,股东其实可以有许多理由减持,不一定就是不看好公司的发展,比如自身资金需求,或者股票价格特别高,他也可以减持,到股价低的时候再增持等等。
个股和大盘如果走下跌趋势,减持给股价带来的压力大,反之如果上涨趋势,带来的压力小或者没有影响的情况也有,也要根据个股的不同情况,减持的多少等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代表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领取股息或分红等。
② 员工内部持股,所谓股票的归属期什么意思呢
你好,你所提问的员工内部持股股票归属期的意思如下,该解答供你参考: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够出售手中的股份一般是一年,然后陆续可以出售一些手中的股票。所谓股权归属期是指期权;针对内部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往往会设置业绩目标和工作年限,只有实现了目标并且在公司待够一定时间,方能获得相应的股权。据员工是否直接占有股份或者享有期权将员工持股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直接持股在法律上面临着持股自然人资格确定标准不明确,持股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等问题。而间接持股中需要确认显明股东主体形式,明确隐名股东评价标准。
另外为你补充一下,RSU指的是受限股票单位,而RSU的本质是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卖出,或者说不能上市流通。这个期限通常为4年。而且能获得RSU的员工是很多的,而且RSU对工作年限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是全员持股期权,而且通常有一个较长的工作时段,否则没法兑现。而且受限股票单位与期权的概念又不一样,RSU和Option一般都是逐年实现的,而Option于RSU又不一样,Option不是赚取完全的股票,而是赚取差价。
在职场间有这样一种说法,员工持股是职场最好的“造富机器”。这样的计划不仅公司喜欢,员工更喜欢,投资者也十分追捧。而如今的职场,员工持股计划却慢慢“变了味道”。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员工持股变为股东减持套现的接盘工具、定增募资的资金渠道,甚至有公司将其当作市值管理的手段只为拉抬股价,逐渐偏离了员工持股参与公司成长共享发展利益的初衷,还是需要谨慎考虑。
③ 高管股减持要求或条件
股票减持即减少股票持量,直接目的是套取现金,管理层减持,因其对自身企业的了解,通常肯定会在价格高位进行减持行为。另一个角度说,即不看好企业的后续成长,所以属于利空消息。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管理规定:
1、每年卖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2、禁止短线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卖出六个月内不得买入;
3、禁止敏感期买卖股票,即定期报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
④ 谁能解释大股东和员工减持
大股东减持,一般情况下是利空,股价大概率下跌。 回顾两市,不乏也有减持后股价上涨的股票。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当前股价是处于阶段低位,大股东减持,就有可能是左手倒右手,比如减持给自己的妻子。股价越高,减持的时候,需要付的税越多,因此选择在低位减持,可以逃避果高的税。之后再配合庄家拉升。钱都在自家手里。 如果股价处于高位,高位减持,就是套现,大概率是不利的,像去年股灾前贾跃亭高位减持乐视中国
⑤ 员工持股计划减持百分之1以上需公告吗
判断一:是否为5%以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进入下一题,否:不用公告
判断二:是否为限售存量股份?
注: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股份: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获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IPO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
是:需要公告,否:进入下一题
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第九章:权益变动和收购》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出售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包括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解禁股份和新老划断后IPO前已发行的股份),每减持1%,应披露提示公告
⑥ 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规定
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注意的是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24个月后解禁,也就是24个月才能进行减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12个月后解禁,也就是12个月才能进行减持。
【拓展资料】
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国家股:
国家股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以国有财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企业法人、国有事业、社会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两者的股份均为国有股,均需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但由于具体的投资主体不同,因而在股权管理上也有所区别。国家为了加强对公司国有股股权的监管,先后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实施意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法人股:
[fǎ rén gǔ]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⑦ 证券法对减持行为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第38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193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204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⑨ 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要什么条件
国务院体改办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国家减持国有股主要有五种途径。
1、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其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减持股既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又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
2、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由于在早期上市公司国有持股比例普遍较高,回购的余地很大,回购国有股一般不会使国有股东丧失控制权。同时,回购国有股可以使投资者从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价中获利,对国有股东来说,转让也使其盘活了手中无法变现资产,取得了现实的收益,又不会对市场产生过大的资金压力。
3、缩股流通。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拟出信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式公司,可以将股份合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4、拍卖。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取拍卖形式,其实拍卖也可以作为国有股减的途径之一。对于国家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价将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可设定一个不低于将资产的起价,国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
5、股权转债权。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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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11-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⑩ 上市公司内部员工可以购买本公司股票吗
1、可以,上市公司员工是可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的。
2、可以但是有一些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拓展资料:
一、股票基本特征:
1、不可偿还性。
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
2、参与性。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3、收益性。
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
4、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
二、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