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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

发布时间:2023-10-16 23:13:13

⑴ 发审委通过到证监会核准需要多久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受理到核准通过需要多长时间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有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多长时间内要予以批复?

根据IPO审核流程,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材料后,便进入“预审阶段”。发行部的预审员对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后,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至少有一次),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书面回复,一般都需要申请延期回复,这个过程非常耗时。在见面会时还要向保荐人进行问核程序。如果预审员认为对企业情况已基本了解,无需再进行反馈,预审员将出具初审报告,并召开发行部的部务会(即预审会)。之后,发行部门将对招股书进行预披露,发行人、保荐人在发审会上当面回答发审委的意见;在投票表决赞成后,拟上市企业最终获得发行批文。按照正常的审核程序,主板(包括中小板)拟上市企业,从申报材料到上会一般需6个月。而每逢季末,尤其是每年3月底和9月底是高峰期。
法律分析:没法给出具体时间,因为中间要经历很多步骤。证监会批文时间:发审委通过+30日,此期间内任何1天均可批文,但不能超过30日。定增完成时间:证监会批文日+21日,此期间内任何1天均可完成,但不能超过21日。定增完成时间从今天算还有48日,48日是最长时间,此期间内任何1天均可完成。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⑵ 中国证监会核准需要多久

公司性质不同核准时间不同,一般情况下为1-3个月左右,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2-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五条 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私下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接触,不得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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