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演变历程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❷ 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相互有什么区别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会经济关系,采用行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公司发行股票的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给予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取得了的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畅 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权力行驶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这样无法保证发行公司不通过虚假包装甚至伪装、做账达标等方式达到发行股票的目的。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合决定。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制度都对应于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体制。具体而言:审批制在2000 年以前,我国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以审批制为主,实行"额度控制", 即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要经过下列申报和审批程序: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属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所属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报材料,提出上市申请,经审核、复审,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方可发行。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需要各级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请上市。但是发行人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
❸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在1998年之前采取什么双重控制的办法
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的办法.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2.55亿股,其中包钢集团认购数量为4,822,105,266股、招商财富认购数量为587,257,617股、国华人寿认购数量为609,418,282股、财通基金认购数量为427,811,634股、理家盈认购数量为775,623,268股、上海六禾认购数量为617,119,113股、华安资产认购数量为415,512,465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及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拓展资料
一、企业如何确定股票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股的数量的决定因素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依法应遵循以下几点 公开发行: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其中并未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的总数量 这应该由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和融资规模自行确定 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配股发行:(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❹ 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包括
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方式的演变,总体上看是一个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的过程,这是一个从实质性审核到合规性审核的转变过程。发行监管主体的演变模式,决定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体制的演变,是一个从政府多头管理体制转向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从审批制转向核准制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市场推动作用下,追求公平与效率的过程。
❺ 论述股票发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选题的缘起第二节目的和意义第三节研究思路、创新点及研究方法第二章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回顾第一节股票发行监管理论第二节相关文献回顾第三章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回顾第一节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变的时代背景第二节中国股票市场发行监管制度演变历程第四章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第一节国外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管理体制介绍第二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第三节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第四节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简要比较第五节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第五章利益集团理论基础上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分析第一节利益集团理论第二节中国证券市场利益集团的形成、特点及利益冲突第三节中国股票市场发行监管制度变迁的利益集团理论分析第六章诚信理论基础上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分析第一节关于诚信的基础理论第二节什托姆普卡的信任文化社会生成模型及其实践性建议第三节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变迁:基于什托姆普卡诚信理论的解释第四节加强和完善股票市场诚信建设的对策第七章完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意义第一节资本市场之于国家意义第二节我国资本市场安全性需提高第三节优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第八章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优化建议第一节重塑股票发行监管理念和原则第二节优化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建议
❻ 现在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什么方式
截止到2017年7月1日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的是保荐制,目前2017年12月15日应该还是保荐制阶段。
❼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❽ 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什么双重控制的办法
采用了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的双重控制办法。
1、股票发行规模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因资本过剩导致资本金减少时,需要购买已发行股份。由于“股本”的名称是按股份面值登记,在购买企业股份时,股份发行规模也应按面值注销股本。支付的超出面值的价格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购入的股份原为溢价发行的,应当先核销溢价收入,减少资本公积。股票发行规模存在盈余公积的,冲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仍不足以支付收购费用的,核销未分配利润。以面值发行的,直接冲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Offset 序列不能随意调整。
2、某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规模缩减及资本过剩,减持股份发行规模200万元,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购股实现减资。公司原发行1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2元。公司提取盈余公积150万元,未分配利润80万元。
拓展资料:
一般来说,股票的发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公开或间接发行。是指通过中介机构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发行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属于公开发行和间接发行股份。这种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广泛,易于足额募集资金;股票流动性强,流动性好;公开发行股票也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这种发行方式也存在不足,主要是手续复杂,发行成本高。
2、 非公开直接发行。是指非公开发行股票,只直接向少数特定对象发行,不需要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起设立和发行新股的方式,即属于非公开直接发行股份。这种发行方式灵活,成本低;但发行范围较小,股票流动性较差。
❾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中的"额度管理阶段"的背景是什么啊
你说的好像是涨跌幅限制吧,
本来是想抑制投机,因为交易不灵活了但结果却加大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