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下投资者通过什么部门备案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网下投资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登记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㈡ 港股打新要注意什么
主要操作环节应设置A、B角,重要操作环节设置复核机制。
依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对业务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采取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制定专项业务操作流程,明确操作程序、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主要操作环节应设置A、B角,重要操作环节设置复核机制;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其工作人员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相关行为,避免在业务过程中发生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员工业务培训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持续提升执业水平。
(2)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扩展阅读:
港股打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其他关联账户不得参与。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计算有关规则,市值合并计算的证券账户视为关联账户。
2、在科创板首发股票初步询价环节,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3、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㈢ IPO重启和新股申购到底是怎么回事
IPO重启就有新股发行了,股民就可以又开始新股申购了。
一月份50家是今年发行上市的首批新股,现在说的IPO还未重启是针对1月份以来到现在为止这段时间而言,管理层将针对首批上市的新股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微调此后的发行制度。
证监会于2014年3月24日发布五项措施完善新股发行改革:
一是进一步优化老股转让制度。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强化募集资金合理性的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但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从严审核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发行人、转让老股的股东和相关网下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财务资助等不当利益安排。
二是规范网下询价和定价行为。规定网下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由证券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细化网下投资者需要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定价能力等条件,对不具备定价能力、未能审慎报价、在询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推动形成具有较高定价能力的投资者队伍。
三是进一步满足中小投资者的认购需求。增加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档次,对网上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要求网下保留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10%,其余全部回拨到网上。同时,网下配售进一步向具有公众性质的机构倾斜,在现行向公募和社保基金优先配售40%股票的基础上,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再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优先配售给保险(行情 专区)资金和企业年金。
四是强化对配售行为的监管。加强规范性要求,增加禁止配售关联方,禁止主承销商向与其有保荐、承销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或个人配售。规定公募基金等公众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在网下自主配售时,承销商对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五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加大事中事后检查力度。在承销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证券业协会还将采取相关自律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4月10日,证监会主席肖钢针对媒体关注的IPO暂停问题进行了回答,他表示新股发行并没有停,只是因为企业集中发年报而自然停止,“等到上市公司年报陆续出来,(新股发行)就会按照程序走了。”
对于IPO何时再重启,业内认为时间难定。此前4月4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主配售细则》,上述文件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4月14日,而新股发行重启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新股配套细则的发布。
业内人士表示,近期,承销商和询价机构向协会提交较多的反馈意见,协会需要结合反馈意见修改相关细则,预计最快要4月下旬才能敲定。因此预计新股发行将在5月份重新开始。
㈣ 证券从业考试通过了,可以不打印考试成绩单吗
证券从业考试通过了,可以登陆中国证券业协会考试成绩单,可以不打印。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20余年来,协会认真贯彻《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18年10月,协会共有会员440家,其中,法定会员131家,普通会员230家,特别会员79家;共有观察员779家。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4)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扩展阅读: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和自律管理;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负责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连续被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考试成绩查询
㈤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第九条 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后,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CA证书。网下投资者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后,应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CA证书可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多次使用。
网下投资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
第三章 询价与申购
第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申购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方可刊登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
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参与新股发行持有市值要求;
(三)已开通CA证书用户;
(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0:0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持有市值参数标准,提交并确认股票代码、发行人名称等初步询价相关参数,启动本次网下发行。
主承销商应于该日21:00前通过申购平台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并完成初步确认。申购平台将根据持有市值参数标准,自动核对经主承销商初步确认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剔除。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可以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在符合网下发行参与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范围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主承销商应于申购日(T日)前一个交易日当日15:00前,将剔除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其中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款账户。
登记结算平台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3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提交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等申购参数,并在申购开始前完成相关参数确认。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预先披露的发行方案对网下初始发行总量调整后确定。
T日9:30前,申购平台自动剔除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十九条 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在申购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申购价格,该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或者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当配售对象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不得低于“拟申购数量”,也不得高于主承销商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行股票总量。当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第二十条 在T日9:30至15:00之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可于T日15:00后,查询并下载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应于T日15:30前在申购平台完成申购结果数据确认操作。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00前,将各配售对象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上传至上交所申购平台,上交所申购平台15:30前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各配售对象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主承销商应于T+2日向市场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拟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申购平台报备配售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
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
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第二十三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发行专户用于网下认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认购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九条及第十七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认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认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认购证券账户及认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认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于T+2日17:30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2日16:00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于T+3日14:00前将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发送至申购平台,并由申购平台转发至登记结算平台。
主承销商应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向市场公告网下配售结果。
第三十条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4日10:00前以各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结算银行于T+4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第三十二条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五章 股份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上交所申购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上交所转发的上述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
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二十八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与上交所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时沟通,并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㈥ 新股申购有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是什么意思
网上申购就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公开申购。任何持有证券交易帐号的个人或机构都可以参与此申购。
例如我们在股票交易系统上进行新购申购,就是属于网上申购。
网下申购一般对大资金大机构进行。网下申购又叫网下配售,是指不在股票交易网内向一些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这部分配售的股票上市日期有一个锁定期限。目前规定的锁定期限是三个月。
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㈦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
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
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2 —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
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 3 —
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
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 5 —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 6 —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
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
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 7 —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
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
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
及相关监管问答;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
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
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
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
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
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
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
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
在内。
— 9 —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
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
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
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
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
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
— 10 —
上市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
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
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
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11 —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
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
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
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
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
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
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2 —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
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
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
期 3 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
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
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
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
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
— 13 —
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
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
则、编报规则,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
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14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
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
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
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
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
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
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
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
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
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
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
— 17 —
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
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
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
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
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
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
— 18 —
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
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
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
止发行。
第六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
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
㈧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发行配售。
第三条 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市值不少于1000万元(含)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四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X-2日(X日为初步询价开始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X-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五条 配售对象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配售对象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配售对象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X-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认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备案银行账户的审核。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主承销商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主承销商用户。主承销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三条 网下投资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登记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及配号。网下投资者应于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及配号工作。
第十五条 具有主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用户和网下投资者用户。
第十六条 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网下申购之日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月。
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选择符合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并剔除不满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的市值要求的配售对象,完成网下询价投资者的确定。
第十八条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第十九条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
第四章 发行流程
第二十一条 X-1日,主承销商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网下投资者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15_00前完成。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等,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二十四条 T-1日15_00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自动剔除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发行参数确定后,主承销商应当在T-1日15_00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并启动申购。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有效报价入围数量。
第二十五条 网下申购日为T日,T日9_30-15_00期间,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1日15_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网下申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网下获配股份及应缴款情况。
T+2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第二十七条T+2日8:30-16:00,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_00前到账。
第二十八条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实时反馈至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各配售对象的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下电子平台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第三十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新股网下认购结果后于T+2日17_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三十一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三十二条 T+3日15_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主承销商应当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下配售结果。
第三十三条 T+4日9_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新股认购款项后,应当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三十一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A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
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关联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网下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第三十七条 配售对象已参与某只新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参与该只新股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网下投资者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针对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导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