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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加权时间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4-07-30 09:39:17

A. 计算每股收益时的“报告期时间”指什么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这是会计制度计算收益时加权的方法,
“报告期时间”是指计算收益的时间,单位是天,如2008年报,就是08年的365天,09年1季报,就是一季度的90天。

B. 股票的发行时间和报告期时间,怎么计算的

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一、 持股时间是指股票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的持有期限,比如说2019年3月28日买入股票,4月28日卖出,那么持有时间就为1个月。同一只股票,不同的时间段买入,都是以买入的时间开始其计算持有期。比如1号买入100股,5号买入200股,次月1号100股持有时间为1个月,5号200股持有时间不足1个月。
二、 新股公司将股票推出证券交易所,供公众买卖的首天,称为上市日期。股票申购当天,即T+0日,称为股票的发行日期。
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所以,股票的年度报告需要在4月30日内进行编制完成并披露。
四、 发行时间是一个基础期、起始期的概念,是一开始的时候,一个作为基准的时期,而报告期与基期是一对指标,是当期的意思,即在报表或报告的当年、当月,一般报告期都是针对基期而言的。
五、 比如,某上市公司在第二季度的财务报表中,其净利润3.1亿元,在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中,其净利润为6.63亿元,如果投资者把它的第二季度净利润与第三季度的净利润进行对比,则第二季度的净利润为基期,而第三季度的净利润为报告期,其增长率为环比增长率,即环比增长率=(报告期-基期)/基期×100%=(6.63-3.1)/3.1×100%=113.87%。
六、 因此,当个股的净利润在报告期大于基期的净利润,说明个股的业绩有所提高,经营能力有所提高,反之,说明个股的业绩降低,经营能力下降。

C.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期限一般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 4 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22年1月5日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手腊老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毕升(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诚守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据本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结合实际,自主决定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局者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上市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存放已回购的股份。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股份发行行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间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回购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回购提议人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回购股份方案。
回购股份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回购股份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对回购股份方案披露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回购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则第二十二条回购股份方案所列事项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七条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四章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三)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五)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六)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第五章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公告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将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或者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股份回购信息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信息的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利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有《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回购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回购股份的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16日施行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2008年10月9日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2018年11月20日施行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8〕37号)同时废止。

D.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每股收益增长率指标使用方法:

1)该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长率和整个市场的比较;

2)和同一行业其他公司的比较;

3)和公司本身历史每股收益增长率的比较;

4)以每股收益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的比较,衡量公司未来的成长潜力。

(4)股票回购加权时间怎么算扩展阅读:

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比率越高,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如果公司还有优先股,应从税后净利中扣除分派给优先股东的股利。

每股收益是指本年净收益与普通股份总数的比值,根据股数取值的不同,有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是指计算时取年度末的普通股份总数,理由是新发行的股份一般是溢价发行的。

新老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行新股前的收益。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是指计算时股份数用按月对总股数加权计算的数据,理由是由于公司投入的资本和资产不同,收益产生的基础也不同。

E. 股票份数的计算方法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章第五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的股本总额的25% 。
拓展资料:
1、如何算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发行新股应按照时间权数进行加权计算(加到分母)。回购股份也应按照时间进行加权计算(从分母中减去)。
(2)送红股是将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转为普通股,转化与否都一直作为资本使用,因此新增的股数不需要按照实际增加的月份加权计算,可以直接计入分母。
【总结】股数变动有两种情况:一是资本变动的股数变动;二是资本不变动的股数变动。资本变动时,股数变动要计算加权平均数;资本不变动时,不计算加权平均数。
加权平均值即将各数值乘以相应的权数,然后加总求和得到总体值,再除以总的单位数。平均数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总体中各单位的标志值(变量值)的大小,而且取决于各标志值出现的次数(频数),由于各标志值出现的次数对其在平均数中的影响起着权衡轻重的作用,因此叫做权数。
2、如何确定一个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量
根据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下限.根据融资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销商,确定具体发行数量。
注册资本就是股本,1亿的注册资本,就代表1亿总股本。发行数量规定是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数的
25%。1亿股本,发行量,基本在3500万股以上。发行的部分是新增部分,不是公司出售原有股份.当然原来的控股权会被稀释。

F. 股票股利计算普通股加权平均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同时还规定,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按月计算的,发行在外时间是指普通股发行的次月份起至报告期末的月数,回购时间是指普通股回购的次月至报告期末的月数。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应答时间:2021-11-0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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