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美国人怎么投资中国股票
在中国境内的美国人可开立基金账户。
境内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同时在境内工作生活的外国人也可以购买基金。华商等基金公司已经公告自4月1日起接受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开户。
日前,证监会基金部向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关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在境内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及其交易账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基金投资。
根据《通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外国或港澳台基金投资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外国或港澳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证监会同时要求各公司抓紧修改完善本公司内部控制、销售适用性、宣传推介和投资者教育等相关制度,切实组织做好系统修改、调试等配套工作。
这也意味着,虽然在境内工作和生活的外国人还不能直接投资A股,但已经可以通过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A股市场。而境内港澳台居民不仅可以买卖A股,还可以投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境内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理财需求在很大程度上能得到满足。
《通知》下发后,已经有基金公司快速行动。华商基金[微博]3月30日发布公告,将于4月1日起放开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开立基金账户。
实际上,在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投资基金政策尚未明确之前,就已经有基金公司积极做好准备工作。3月初,台陆合资的华润元大基金公司总经理林冠和就曾表示,目前港澳台居民投资基金虽然还没有明确规定,但该公司已在积极准备,对潜在基金投资者客户进行调研摸底。一旦政策放开,该公司能迅速抓住机会。
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在华外国人近60万人,港澳台居民约45万人。业内人士认为,开放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投资基金不仅能为他们提供更多投资理财的渠道,也能为基金业带来更多客户,对一些在大陆工作的基金公司高管激励也有利好。据了解,之前曾有基金公司想对来自台湾的高管进行基金股权激励,但由于其不具有申购基金的身份而未能成行。
② 做空中国什么意思
要明白做空中国?先要明白如下几个概念。
第一个词,了解什么叫“做空”?
“做空”这个词来源于股票、期货,意思是:因为不看好其前景(即看空)从而低估值卖出股票或者期权。首先看空、然后做空——不看好而卖出。
第二个概念,做空中国?
这个是美国人的阴谋,因为中国跟美国形成了直接竞争,所以美国人要用某种方式来打压中国,而从经济面做空中国是一个不流血的战争。
1、首先唱空:大量的美帝国主义媒体、大5毛党(例如某些大学者、政治家等)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把中国的情况说的很差,寄希望于被宣传者接受这种观点从而实现唱空的目的。
2、然后做空:如果唱空得逞了,也即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认可他们的观点了,那么美帝就会通过他们的血腥资本家、投机者大量卖出中国的股票、债券、资产等等各种商品,然后就会造成类似银行“挤兑”的现象——大量的人在卖出而很少有人买入,于是实现做空的目的。
3、做空之后:如果做空成功了,那么美帝会通过再抄底的方式来接收被他们做空了的“廉价商品”。试想,如果吧中国做空了,那么他们再回过头了买入大量的中国廉价资产,那不是很发财吗?!例如,美帝华尔街的一些投机者通过唱空、做空中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从而再低价买入这些股票,那得发财有多快啊。
第三个概念,做空需要理由(题材)。
例如,美帝认为中国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中国大量的地方债、南中国海问题、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造假问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等。多如牛毛的问题。
而这个理由能不能唱空成功,那要看大量的受众是否接受这种观点。
一句话:做空中国,就是用炒股票、炒期货的方式把中国经济打趴下。
【一句题外话。国内众多的人看不起炒股票、炒期货的人,认为这些人不务正业,是赌徒,这是一种愚蠢的认识!股票就是一种战争武器!中国人必须学会这种战争武器才能屹立于世界而不倒。】
③ 中国股票在美国上市,如果涨的很厉害,中国人的钱就会让美国人赚去很多。是这样吗
不是这样的,股市上的钱具有流动性,具体来说,赔的人把钱赔给了赚的人。股市就像击鼓传花一样,一个一个向后传,价格也是一波波的涨,但终有鼓声停止的一刻,谁会接最后一个,谁就死期到了.前面离场的都是赢家,赚的钱就是那些传到后面买入的人的钱了。
不一定,要看是不是这个公司有价值,如果这个公司有价值,在美国市场暂时没有体现,因此导致股价大涨,很划不来,我们划不来。相反,如果是炒作的话,就是股价虚高,那我们在发行时就划得来。
中国的上市公司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中国股市中确有相当多的公司效益很好,但也确有相当多的公司效益低下,不想分红,财务作假,内部交易不断,虽然IPO暂停了,但大小非解禁从未停止过,股市的口子也从未缝合过。而美股市场涵盖了美甚至国际着名公司,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中国股市还没有实质性的做空机制,股指期货门槛很高,而美国市场则有套期保值功能,阻碍了大资金入市安全运作。而没有实质性的做空机制则有利于新股发高价,多融资。美股市场的发展变动与政治经济发展历史过程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它既是政治财经风云变幻的晴雨表,也是整个变化的后果的直接体现者。这表明,美国股票市场的透明程度和可分析性,可预见性是相当明显的。所有股票分析的技术手段和模型造就都源出于此便是证明。而中国的股市则有一种超然的游离功能,投资者很难判断其走势和短时期的涨跌。中国股市没有合法的做市商制度,但在相当长时间里,庄家横行,10个股票9个庄。美国股票市场是规模最大的市场,除了以兆亿美元计的上市股票价值外,美国还有最大规模的基金投资和机构投资。一般的投资者兴风作浪是绝对不可能的。中国股市的规则、法规、政策至今还处在不稳定的变动完善之中,不像美国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年至今无大变,如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新股二级市场抑价政策;上海股市ST的跌多涨少等不对称规定,都给人这种感觉。据称,在美国ST股票是无人购买的,更不可能出现被大幅炒作的机会,美国股票市场是法规健全、管理严密而透明,除了法制的约束,政府对股票市场完全没有约束,投资者需自己对所作的投资承担全部的风险和责任,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投资者更加成熟和理性,他们中更多的是机构而非像中国一样的散户为大的态势,更可贵的是美国的投资者更注重公司价值的研究和分析,更加理性和科学,中国的股民难以企及。
④ 关于中国的企业在外国上市的问题
据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公司合并等三方面的内容,但我国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反垄断的迟迟不能出台,目前规范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只规定了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政府层面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因公司并购而引起的行业过度集中、形成外资行业垄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而且,由于与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上的根本不同,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也无法起到规制并购中垄断问题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基本的商业道德,旨在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诚实信用”问题和由此产生的相应侵权问题。7并购作为市场竞争行为,其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原理相去甚远,所以只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为立法原则的反垄断法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规制并购行为的作用。
(二)现行立法的困境
在经济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控制公司合并的规定。1986年由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关于组建和发展公司集团的几点意见》中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公司集团”,表达了我国政府的反垄断意向,但却没有任何可操作性。
在外资并购领域,作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框架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对于外资并购可能引起的垄断问题却是只字未提。目前在适应与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关于规制外资并购中垄断问题的规定在《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和分立的规定》中有一条笼统的规定。8另外,《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对外资在华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也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9仅这些规定,尚存在许多漏洞:1、大多数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销售额在其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很低(有的连5%都不到),所以很难用销售额去规制垄断行为;2、这些规定在实施中还涉及到司法管辖权的问题,由于跨国公司很少在中国注册,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跨国公司的行为没有必要得到我国政府的批准,从而出现了一个悖论;3、《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中的“暂行”,表明我国政府保留了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些条款修订的权力,因此,“不确定”大大增加。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明确规定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公司的市场的独占。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公司,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成员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反对范围。也就意味着在入世后,对于外来公司凭借先天优势实施违反竞争的购并、独占地位的滥用等垄断行为,我国既缺乏系统的国内法规定,更遑论对影响我国的国际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这对于我国在运用反垄断立法规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方面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完善
通过我们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法律规范,存在着效力层次过低、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等问题。在并购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环境不透明的情形下,外商尤其是意图在华开展长期战略性并购业务的跨国产业资本,因为缺乏合理的预期,很难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治风险做出长期而确定的判断,这势必会影响其并购热情。入世之后,外资并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我国现行立法又存在诸多的不足,所以面对汹涌而来的外资并购,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是解决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问题的最好途径。实际中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外商投资政策和立法方面
随着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我们已到了迫切需要一部规格更高、内容更完善的规制外资并购法律的时候。为了便于实施,保证权威性、约束力,克服现有通知、暂行规定等等效力过低、条文过粗不易执行的弊端,应采取部门规章(或更高规格立法形式)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进行规定。该法规除了对现行立法中的彼此矛盾之处进行清理,对模糊不清的地方做出合理的、权威的解释,还应注意将自愿与效益、平等互利、反垄断等等原则引入到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当中。这些基本原则将成为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既是其所求价值之具体体现又是构造其法律体系并指导执法、守法及司法的根本准则。10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加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规制
虽然《指导目录》对于新设投资的规定较多,但是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不应该由于方式不同而适应不同的准入条件。相反,实践中还应根据WTO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的细化目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有些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措施来加强引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外资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等资本纽带的方式规避产业政策,还必须规定,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也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申请并购国企的外资,应当在其申请书中说明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产业政策领域和经营范围等情形,并报送相关材料以备审查。并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允许适应资本控制标准和引入“一致行动人”概念,在外国自然人、法人与其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联合投资于限制性行业时可以累计计算股份,以避免外商规避我国法律对外资在限制性行业的控股比例要求。
2、明确新公司的外资性质
应进一步明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并不等于该公司为内资企业。其一,《通知》中第2条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的规定,实际上也承认了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也属于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该上市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二,如果认为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话,那就可能出现同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性质上分属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于法于理都冲突的尴尬局面。
可见,新公司的外资企业性质的明确不但有利于相关法规之间的协调和基本精神的延续,而且有利于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对该新公司的监管,保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达到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终极目标。
(二)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国在这方面完全没有实践经验,国际上也没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可借鉴,《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只好宁简勿细,给现实中收购者以较大的实践空间。在这期间,立法者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及时制定相应的价格实现细则。其实本质上,公司并购股权的确定作为私法行为,只要符合基本法律的诸如遵守准入行业规定、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国家是不需要专门立法对之进行干预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水平的落后,目前而言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特别是国有股权的转让仍然需要必要的立法调整,以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行为的进行。在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确立鼓励与监管相结合原则。从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知道,外资并购对于我国国企改革、上市公司实力提高和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对此行为我们应大力鼓励,监管也是在鼓励的大前提下对于少数外商的不法行为的规制,为净化外资并购环境而进行,在立法上不应人为地设置过多的障碍。
其次,尊重市场规律,逐步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定价原则。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股权定价问题其本质上应该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市场交易行为,更多地应该由市场规律对其进行调节,只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增值,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针对目前中外双方在资产估价方法上的巨大差异,应该组织有关的财产评估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股权评估方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定价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估价方法,提高外资并购的成功率。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教授早就指出:“引进外资是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快捷途径。只要中方资产作价合理,就不存在‘肥水外流现象’”。
最后,继续坚持公开竞价原则,提高职能部门的监管水平。第一,防止通过协议收购规避公开竞价的原则;第二,加快我国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各种公开竞价模式。最后,严格要求并购各方遵守《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缮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采取禁止态度,所以至今为止《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没有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相关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的颁布开启了外资并购的新纪元,也对与外资并购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目前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等新规定的不和谐性,应在以下一些方面进行调整。
1、《公司法》的修缮
(1)补充防止恶意收购的规定。实践中很多外资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采取渐进立场,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增资扩股逐渐达到恶意控股目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着重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第一,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作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第三,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规范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认股权证的发行,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当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时,通过增配新股稀释收购者股份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同时选择适合上市公司自身的反收购方法,例如投票权计划、降落伞计划等,为我国上市公司防护恶意收购创造有利条件。至于上述反收购条款使用的决定权应当分情况加以约定:首先,如果是上市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应当交给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采用董事会治理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被并购的国有企业董事会有权采取反并购措施,但要遵守“商业判断准则”,并且是否达到上述准则,由董事会负举证责任。
(2)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由于当前并没有关于外商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达到一定百分比就必须履行强制要约的规定,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维护可借鉴英美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课以对中小股东的注意和忠实义务。美国判例法中,法官将控制股东对小股东的信托义务应用到公司控制股份的转让上,通过Insuranshare corp. V. Northern Fiscal corp.和 Perlman V. Feldmann 两个着名案例,确立了控制股份转让中控制股东的注意和忠实义务。11据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对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课以对中小股东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就要求其在出让其股份时,应当积极的了解外国收购方的经营管理背景、资信状况、收购的目的和动机,以防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恶意收购的发生。
2、《证券法》的修缮
现行的《证券法》中,在面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给我国带来机遇和挑战方面,结合最新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应做如下调整以适应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现实需要:
(1)赋予管理部门的个案审查职能,杜绝投机行为。首先,针对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要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要求、股本结构要求等,实行个案审查制,保证证券市场上跨国并购行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其次,采用动机检测的方法,要求外国并购方明确公开其并购动机、计划和设想。最后,并赋予中国证监会动机检测权和跟踪权,以贯彻吸引国际中长期资本的原则,杜绝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短期投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2)完善协议收购规定。由于外资现无法通过直接在我国A股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并购,现阶段的并购大都是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缺乏对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要求是不利于我国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有效管理的,因此,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细化:第一,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豁免收购条件;第二,要求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及诚信义务;第三,通过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来制约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
(3)加强立法协调,将对证券市场上的外资并购的监管与对非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监管结合起来,以保证国家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统一和协调。
(四)制定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机制
入世后,我国将面临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所带来的竞争法上的诸多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来看,对外资并购都有严格的实质性规则和程序性要求。除了在反垄断法中有原则规定以外,一些相关的单行法规都有配套规定,形成一整套控制合并的规制。因此,尽管在这些国家也有大量的外资并购行为,但其本国的经济秩序依然保持良好的循环,经济发展也相当稳定。因此,我们建议在加强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时应对外资并购行为尽早立法规制。首先,应在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明确限制可能导致垄断的外资并购,并具体规定审查标准、并购范围以及申请程序等;其次,应设立国家级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并购案件。这一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准司法权,可以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行政管辖的影响,其权威性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在实践中,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机制。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建立反垄断报告制度和听证制度。公司并购的事前反垄断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预防公司利用并购行为达到市场垄断目的的事前规制措施,已被各国所普遍认识,并且已成为了各国反垄断法中的基本内容之一。其主要应包括:报告的受理机关;报告义务人为外国投资者;不同的并购方式规定不同的审批期限。后者主要内容是:外资并购金额、并购项目数或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的,报告受理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定;竞争公司与行业协会也可请求启动听证程序。《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没有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垄断的听证程序。建议规定,如果外资向境内上市公司参股或购买资产,一次性并购金额或一年内累计并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或一年内项目累计超过一定数目;或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的;审批机关有权召集有关部门、机构和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定。如竞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出请求,也可以启动上述听证程序。
2、建立域外适应制度。对外国公司参与的并购行为,应根据不同性质进行规制。如果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参与或实施公司并购的,我国管理机构可根据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并予以规制;当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我国境外参与实施的公司并购行为,涉及到我们通常所说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的域外效力,但由于各国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基本立场以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尽相同。近年来,伴随着各国经济不断地全球化、国际化,各国对自己以往施行的政策和法律也在作相应的调整,在反垄断方面有加强本国立法域外效力的趋势。例如,日本在1998年对其禁止垄断法进行修改时,就引入了“域外适用”的原则。因此,我们主张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免受外界的干扰和破坏,适时加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域外适应。
3、规定予以豁免的适用情形及标准。从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即使某一公司并购可能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但因存在一些积极因素,因而对该并购并不会绝对地禁止。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改善市场条件。因改善市场的竞争条件从而可以得到豁免的并购主要包括:(1)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公司取得其他市场上的小公司,或是取得同一市场上一个市场份额非常小的竞争者,或者合并濒临破产的公司;(2)在独占的或者少寡头垄断的市场上,新进入市场的强有力竞争者作为新生力量,可以改善市场竞争状况。2、潜在的市场进入。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对外资并购的控制必须考虑市场上的潜在的竞争关系。一般认为,国内一些产品较为成熟、技术含量低、生产投入不需过大且不为国家专营或特许经营的行业,外资并购不影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3、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整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对某些产生和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并购进行豁免,这已成为国际通例。在我国,对中小上市公司并购在一定程度上的豁免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财政上、政策上还是法律上对中小上市公司的发展均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我国中小上市公司难以长足发展,规模经济水平普遍不高,这在实际上并不利于一个既定市场的充分有效地竞争。对中小上市公司并购予以一定的豁免,可促进中小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提高竞争力。
⑤ 美国人能不能买中国股票,中国人能不能买美国股票
第一种,直接去美国办理,这里办理是需要一些手续的,只要有出入美国的证件即可,在很多美国股票中心是提供中文服务的,所以不必担心语种问题。
第二种就比较简单了,利用现在的网络平台,在网上进行股票的购买,通过美股券商的网络平台开户购买,其交易佣金也比一些传统券商低很多,开户手续也非常简单,只要在网上填妥相关表格,寄到它们的美国总部就可以了。
第三种就是委托香港公司进行复委托开立美股账户,基本意思就是你需要在香港的公司申请办理,然后在由香港的公司交与美国公司办理。
(5)美国人买中国股票扩展阅读
国际股票类型
1、在外国发行的直接以当地货币为面值并在当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如我国在香港发行上市交易的H股,在新加坡发行的S股,在纽约发行上市的N股。
2、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但却在国内上市流通的,以供境内外国投资者以外币交易买卖的股票。我国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的B股就是这类股票。
3、存托凭证(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主要以美国存托凭证(ADR)形式存在。
4、欧洲股票是指在股票面值货币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⑥ 如果加入了美国国籍那国内的股票账户怎么办
美国人,那就销了吧,因为目前中国实行QFII,来不谁外国人直接买入中国大陆地区的股票。
⑦ 工商银行上市时美国人买了多少原始股
据资料显示,工商银行
2006年,美国高盛集团、德国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公司出资37.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95亿)入股工商银行,收购工行约10%的股份,每股价格1.16元。
该股国内发行价3.12元,是对外资发行价的2.69倍。
当时美其名曰引进战略投资者,几个大银行几乎都是,每只股票少则外资赚走几百亿,多则赚走几千亿
最后外资套现都是几倍的盈利!
世所罕见
一言难尽
⑧ 中国哪些行业被外资垄断
从香港联交所的公开资料可以查到,无论是工行、建行、中行三大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桶油;移动、联通、电信三大电信。还是中煤、中铝、中国神华等资源性企业。中国各种垄断性国营企业,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的十大股东中,差不多一半是美国的企业、基金。
高盛之于工行,美铝之于中铝,美国人用美元买中国企业股票,中国卖股票收美元买美国国债。
截至2010年底,美国企业、基金和个人投资者拥有中国A股股票价值1000多亿美元,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票价值约2000亿美元,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价值约300亿美元,合计3300亿美元。
据商务部《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显示,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重要行业中,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己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美国标准普尔500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每年就用这样方式从中国赚取超过8百亿美元,按其14倍的历史平均市盈率,其在中国的资产价值约11000亿美元。加上其他中小企业在中国投资,美国企业在中国拥有的资产价值,高达15000亿美元。
再次,超过一万亿美元的美欧热钱潜伏在楼市、高利贷等市场。
综合算来,西方列强在中国埋伏下的钱,已经超过了中国外储。他们并不显富,而是让中国去露富,并装可怜从中国骗钱。目的就是为了有一天时机成熟就做空中国,让中国倾刻间变得一无所有一穷二白。
请看外资掌控下的中国市场
据《中国产业地图》(中国并购研究中心)一书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啤酒行业:60多家大中型企业只剩下青岛和燕京两个民族品牌,其余全部合资;
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
电梯行业:最大的5家均为外商控股,占全国产量的80%以上;
家电行业:18家国家定点企业中11家合资;
化妆品: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
医药行业:20%为外商控制;
汽车工业:外国品牌占销售额90%!
在感光材料行业,美国柯达于1998年仅出资 3.75亿美元就实行在华全行业并购,2003年又收购了乐凯20%国有股,已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富士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
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
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
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
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占有绝对垄断地位。
在高科技领域:如手机行业,由于本土企业上游技术、关键零部件乃至生产线大部分从跨国公司购买,跨国公司早已从中赚够了。近期跨国公司开始采用低价策略,挤压国内手机厂商的利润空间,意在赶尽杀绝。国内手机行业除了自有品牌外没有核心部件的核心技术,2005年以来全部亏损,市场占有率严重萎缩,纷纷退出市场。
在流通领域,占有主导份额的大型超市领域,外资控制的比例已高达80%以上,中国零售企业只能在中低端市场经营。随着外资的延伸,低端市场也将面临逐渐萎缩的危险。零售业是最能吸纳劳动就业人口的领域,任由外国的“资金密集型”企业前来掌控。业内有人指出:流通渠道可以控制工业命脉,如果放任外资企业占领我国的流通渠道,中国的企业终将沦为国外流通企业贴牌产品的加工车间。
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轮胎工业,多半失去了自主性,被控制在外国人手里。剩下的几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条件较好的也被外商盯上。我国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上海轮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最大的轮胎跨国公司法国米其林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双方共同组建轮胎合资公司,由法方控股70%;截至2000年,外商独资与已被外商控股的轮胎企业,其能力与产量已占我国轮胎70%以上。
除电力,军工等极少数国家核心行业以外,外资在我国水泥行业(建材业)、钢铁行业(黑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汽车行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橡胶行业、机械制造行业(普通机械、专用设备、电气设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石化行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化学纤维制造业)、玻璃行业、酿酒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行业(医药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供水供气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煤炭行业(煤炭采选业)、日用化妆品行业(化学制品制造业)、食品行业(食品加工业)、造纸行业(造纸及印刷品业等行业)、纺织行业、建筑业、家具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塑料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制造业等行业中,都占有较高股权和市场控制权,经济刺激计划和巨大需求给予了外资丰厚的回报,充分享受了我国经济高速成长所带来的好处和便利。
(1)水泥行业:2009年全国水泥行业总产能16亿吨,外资控制产能5、6亿吨以上,控制力及总产能占30-40%以上。拉法基收购四川双马、瑞安建业后,占西南四省18%以上份额;华新水泥被瑞士Holicm收购,占华中10-20%份额;摩根斯坦利收购山水集团30%股权后,环渤海市场份额第一;爱尔兰CRH收购吉林亚泰后,获取东北市场;产销量全国第一的海螺水泥,外资利用香港主板控股25%,此外,亚洲水泥、山水水泥、华润水泥在香港主板上市,部分股权被港资和外资控制……
(2)机械行业:2008年,机械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12%,外资股权控制率为35.2%,总体控制力度达40%以上,机械制造业5大细分行业中,仪器仪表制造业外资市场占有率最高,超过60%,金属制品业为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2%,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约为30%。凯雷收购徐工85%股权,起重机和压路机占国内市场50%以上,国内136种工程机械产品,徐工占一半以上;国内装载机行业排名第7的山工机械被卡特彼勒全资收购,新加坡丰隆、美国高盛、美国国泰持有国内最大的独立柴油引擎制造商玉柴股份51%的股权;无锡威孚是国内柴油燃油喷射系统最大厂商,德国博世持有其67%的股权;韩国全资的斗山工程机械8年在中国挖掘机市场占有率名列第一,销售额已达徐工的1/3;西北轴承占中国铁路货车轴承25%的市场,90年代末,德国舍弗勒利用西北轴承陷入困境,与其合资成立富安捷铁路轴承,将其市场争压过来,后全资收购;瑞典SKF全资收购皮尔轴承;无锡轴承、烟台轴承被美国TIMKEN全资收购,并控股襄轴集团;全国化工设备第一生产基地,锦西化机透平厂被西门子控股70%的股权;德国ZF集团收购全国齿轮行业排名第二的杭州齿轮厂70%的股权;美国加纳基金控股沈阳机床30%的股权;英国特雷克斯收购北方股份25%的股权,北方股份是中国最大的矿用汽车开发和生产基地;玉柴机械占据国内小挖机9.3%的市场份额,美国汉鼎收购其43%的股权……
(3)汽车行业:外国品牌销售占90%以上,虽然外资股权占比不超过50%,但无论技术、品牌还是研发等,外资实际控制力均高达60-70%以上。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东风、华晨、上海通用、长安福特、北汽现代、北京吉普、广州本田、广州丰田、天津一汽丰田、长安雪铁龙等中国汽车销量最大的公司,外资股权均为50%,不包括外资中小企业,外商在华投资和合资控制的53家大型汽车公司,销售额1万亿元以上,占汽车市场总销售额的6、7成以上;此外,在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已占有60%以上的份额;而在汽车电子、发动机零部件和摩托车配件等高技术含量领域,外资控制企业亦高达70%以上;汽车制造行业橡胶轮胎,法国米其林和新加坡佳通轮胎等外商独资和已被外商控股的轮胎企业,其产能与产量已占我国轮胎占有中国汽车轮胎市场80%以上……
(4)钢铁行业:2008年,钢铁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 6%,由于国家对钢铁行业并购有控制,阿塞洛-米塔尔、俄罗斯、必和必拓等大量外资觊觎中国钢铁行业纷纷受挫,即使这样,外资对我国钢铁行业的股权控制度仍超过10%,市场控制度超过12%,如阿塞洛?米塔尔收购华菱钢铁33%股权;德意志银行和阿塞洛?米塔尔收购中国东方钢铁47%的股权(河北津西钢铁 29%股权);法国圣戈班收购徐钢100%的股权;美国凯雷收购江都钢管49%股权;中信泰富持有大冶特钢28%的股权;此外,香港主板上市的鞍钢、马钢股份、重庆钢铁,14%、22%、30%的股权被摩根大通等外资和港资控制;唐山国丰钢铁,香港中港占股51%;港资占股65%的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开源控股分别收购日照钢铁、日照型钢30%的股权,收购日照轧钢25%的股权,后与山钢重组……
外资大规模并购国内钢铁业不成,再生一计,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等国际矿山巨头利用手中掌握的铁矿石资源,不断涨价,对钢铁行业进行合围。
可以想象,在钢铁行业产能过剩2亿吨,行业分散度高,众多中小或民营钢企面临淘汰和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下,外资受欢迎的程度会有多高;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外资绕过国家设置的重重限制,不少钢企,将再次落入外资控制之中。
(5)石化行业:2008年,石化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10%,国家对外资准入石化产业有所限制,即使这样,除海外上市外,外资绕过重重障碍,通过来华设厂,并购等手段,石化行业外资股权控制度已达18%,市场控制度为20-30%,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外资市场控制度27%,石油加工、炼焦及核料加工业为13%。
如中石油2000年在纽约、香港上市,外资与港资占股11%,海外融资额29亿美元,9年时间,向海外分红派息竟然高达119亿美元,分红派息竟为融资额 4倍;中石化2000年在纽约、伦敦、香港三地上市,目前外资与港资占股19%;中海油2001年在纽约、香港上市,旗下中海油服外资与港资占股目前高达 34%,另外,中海油、上石化、吉化等纽交所海外上市公司也被外资部分控股,黑石持有中化集团子公司中国蓝星20%的股权。
国内原油和化工产品供不应求。如2009年,我国累计进口原油2.04亿吨,首次突破2亿吨,同比增长13.9%;液化天然气累计进口553.2万吨,同比大幅增长 65.8%;口硫磺1216.7万吨,同比增长44.6%;进口甲醇528.8万吨,同比大幅增长268.8%。仅2009年一年的进口量就比 2005年至2008年四年的进口总量还要多,占国内消费32%,由于国外甲醇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国内装置大面积关停,平均产能发挥率不足40%。;我国累计进口聚乙烯756.1万吨,同比大幅增长64.8%,占国内消费的48.7%,进口聚氯乙烯195.5万吨,同比大幅增长73.5%;进口精对苯二甲酸(PTA)508万吨。此外,国内农药进口量巨大,许多精细化工品,国内甚至无法生产。
国际能源化工巨头纷纷在华投资。BP在华投资45亿美元,壳牌17亿美元,拜尔投资31亿美元,拥有12家独资或合资企业。埃克森美孚、壳牌、BP计划再投110亿美元。拜尔已投产5大乙烯合资企业:巴斯夫/扬子石化投资60万吨乙烯项目,截止2007年,巴斯夫在中国投入已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中国销售总额达到36亿欧元以上;BP/上海石化90万吨乙烯、埃克森美孚/福建炼化、沙特阿美60万吨乙烯、壳牌/中海油的南海80万吨乙烯,埃克森美孚/广州石化改扩建(1000万吨炼油,100万吨乙烯)等项目正在建设中。另外,BP在四川建醋酸厂(占国内市场30%),在珠海建PTA基地。欧美跨国公司在洗涤用品、涂料、生物制药等下游领域占有巨大份额,有的已形成垄断外资……在石油化工领域的市场控制力度,在20-30%以上。
(6)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外资控制度为40%以上。英国皮尔金顿购入耀华玻璃19%的股份;中国玻璃港交所上市,皮尔金顿等外资大股东控制 40%股份;瑞信等外资控制浙江玻璃33%的股份,洛阳玻璃,外资和港资持有50%的股份;如果算上港资,中国玻璃、浙江玻璃等港资与外资占股均在65% 以上;A股上市的福耀玻璃,港资三益发展为第一大股东,持有22.5%的股份;金刚玻璃,港资龙铂投资持有17%的股份;港资信义玻璃,自2004年以来一直为中国汽车玻璃最大出口商;1985年起,圣戈班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现已在中国设立50余家企业,其中制造企业40多家,分布在成都、马鞍山、杭州、常州、湛江、牡丹江、郑州等地;业务包括平板玻璃、玻璃包装、高功能材料等。在中国的员工数量超过15000人,2005年销售额4亿欧元。最近4年,圣戈班在华销售额年增54%……
在第一产业,外资四大粮商ABCD威胁4000万豆农生产,种植大豆赖以生存的无数豆农,年年赔本,不得不改种其它经济作物,造成2000万豆农集体“下岗”事件,2.3亿民工,或许从中能发现许多豆农的身影。
大量豆油油榨企业倒闭,由于“大豆危机”,2004-2005年,1000多家内资榨油企业构成的“中国大豆军团”,瞬间烟消云散,随后倒闭率达90%以上,导致10多万人失业。
在第二产业,日用品和化妆品行业,外资品牌占市场份额的60%以上,宝洁每招收一名员工,就意味着中国原洗涤剂企业有2~3名员工下岗……